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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征地拆遷中,遇到以“拆違促拆遷”怎么辦?廖某某是龍南縣某村村民,其在該村有一處房屋。2011年,當地因建設人民醫院被征收。廖某某原本是非常愿意配合征地拆遷的,但由于拆遷補償不合理,且多次與相關部門就補償事宜未協商成功,便沒有與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2013年2月,相關部門為盡快拿到土地,完成征收工作,便將廖某某的部分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并且對廖某某作出了拆除違法建筑房屋的通知。同年3月,相關部門在未履行《行政強制法》中的有關規定下,既未對廖某某進行催告、未對其作出強制執行決定,且未告知其相關救濟權的情況下,組織人員對廖某某的違法建筑房屋實施了強制拆除,同時對拆遷范圍內的合法房屋也進行了部分拆除,導致該房屋直接喪失了正常使用功能。 面對這種情況,廖某某認為相關部門對違法建筑實施強制拆除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其的合法權益。所以,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廖某某隨后便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確認相關部門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 針對本案,法院認為,根據《行政訴訟法》第三十二條、第四十三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六條之規定,相關部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舉證責任,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的10日內提供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的證據,未提供的,應當認定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 本案中,相關部門在收到起訴狀副本和舉證通知后,一直沒有提交強制拆除房屋行為的證據,應認定相關部門拆除廖某某房屋的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不具有合法性。最終法院判決相關部門拆除廖某某的行為違法。 廖某某起訴確認強拆行為違法獲得勝訴后,廖某某隨后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不過,經過協商,廖某某與相關部門就強制拆除房愫造成的損失及拆除其他全部房屋達成了和解協議。 在實踐征收中,相關部門以違法建筑為由強制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情況非常的多,但是,房屋是不是違法建筑不是相關部門口頭上就可以認定的,必須要經過嚴格的法定程序,依法認定。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規定,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依法對征收范圍內未經登記的建筑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對認定為合法建筑和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應當給予補償;對認定為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的,不予補償。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相關部門在作出房屋征收決定之前,應當要對違法建筑先進行調查、認定。也就是說,立案、調查是第一步,相關部門不能因沒有證或是僅憑航拍圖就直接跳過這一程序,直接認定該房屋就是違法建筑,這是不符合法律法規的。 其次,根據相關的法律法規,在完成立案、調查等程序之后,需要保障當事人陳述、申辯的權利。也就是說,如果當事人對調查結果有異議,那么可以進行申辯,在當事人進行陳述、申辯之后,如果相關部門還認為該房屋是違法建筑的話,那么應當要對當事人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 作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中應當要有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以及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也就是說,即使房屋確實是“違建”,相關部門也不能說拆就給拆了,不給當事人留救濟期限。 實踐中征收中,如果被征收房屋認定為違法建筑之后,被征收人并沒有收到任何的文件,或是收到的文件中沒有救濟方式及期限,那說明相關部門未履行法律規定的程序或是未完全保障當事人的救濟權等,此時被征收人則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除此以外,房屋被認定為違法建筑以后,相關部門在強制拆除違建之前,還需要依法履行告知、催告等程序,如果未履行這些程序,其強制拆除行為也是不合法的。 總之,凱諾律師要告訴大家的是,違法建筑不是想拆就能拆,想怎么認定就能怎么認定的,實踐中,如果遇到相關部門在未履行任何程序的情況下,就強制拆除了房屋,那么被征收人應盡快收集證據,依法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