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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企業拆遷律師:房屋被強拆了20多年才想起來起訴?基本上晚了合法房屋被強拆以后,作為被征收人應當要及時地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要求征收方因強拆給自己造成的一切損失,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賠償、安置補助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的賠償,裝修費、搬遷費以及企業拆遷期間產生的人工費、水、電等費用。 也就是說,房屋被違法強制拆除以后,被征收人應當要在自知道強拆行為發生之日起的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在6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以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但實踐中,有的當事人往往對房屋強拆之后立馬維權引不起重視,往往認為反正房屋是被他們強拆的,他們遲早都得給自己賠償,所以便不采取任何措施進行救濟。 近日,就有一位當事人通過平臺咨詢凱諾律師說,自己家的房屋在20多年前因修路被征收了,但由于拆遷補償不合理,每平方米只有100多元,所以便沒有與相關部門簽訂補償協議,后來,相關部門為了盡快拿到土地,完成征收工作,便在什么文件也沒有作出的情況下,強制拆除了自己的房屋,之后自己找相關部門協商,但相關部門拒不協商,也拒絕給予任何賠償,而且到現在自己什么賠償都沒有拿到。那么,20多年前,房屋被強制拆除,現在還能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嗎? 我們來看看法律法規上是怎么規定的。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對屬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圍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法律、法規規定應當先向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不服復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復議機關逾期不作決定的,申請人可以在復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應當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作出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因不動產提起訴訟的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為作出之日起超過五年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此以外,被譽為生活百科全書的《民法典》中也有明確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如果沒有特殊情況,一般訴訟期限只有6個月,所以,如果超過6個月,甚至已經超過了20多年,那么原則上來說,可能很難再通過訴訟這個程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了。 所以,凱諾律師在這里再次提醒大家,在遇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問題時,尤其是房屋被強制拆除以后,只要自己已經知道了強拆行為的發生,那么起訴時間就一點一點的在流失,因此,在征收方沒有履行賠償職責的情況下,為了避免給自己造成無法起訴維權的局面,一定要及時地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在強拆發生之日起的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確認強拆行為違法,要求征收方給予賠償。 當然了,房屋被強拆了20多年,究竟還能不能提起行政訴訟,其的訴求還能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還需要結合當事人具體的情況來確定,不能一概而論,否則就會給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一定的侵害。 總之,征地拆遷關系到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如果被征收人對一些細節不夠重視,對救濟期限不夠重視,那么自身的合法權益必然就會有所損失。因此,大家在征地拆遷中遇到問題時,一定要趕快咨詢專業律師,讓專業律師指導自己依法維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