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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昌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行為,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宜昌市城區(含夷陵區,下同)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宜昌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啟動、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實施征收等相關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宜昌市城區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由區人民政府組織開展。 第四條 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確需征收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發布土地征收啟動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五條 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開展土地現狀調查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調查,確定征遷紅線。 第六條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聘請第三方機構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出具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并報同級政法維穩部門審核備案。 第七條 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區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土地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內容。 第八條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區人民政府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等群體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載明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 第九條 聽證公告。多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區人民政府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充分征求被征收農民的意見和建議。區人民政府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聽證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第十條 測算落實征地補償費用。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會同相關部門測算征地補償費用(含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市級或區級財政部門按項目層級落實征地補償資金。 第十一條 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區人民政府委托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與村集體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委托屬地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與被征地農戶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第十二條 報批建設用地。區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組織建設用地報批資料,進行建設用地初審,逐級上報有審批權限的人民政府審批。 第十三條 實施土地征收。建設用地批準后,區人民政府依法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并組織實施征收。 第十四條 強制執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征收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在規定期限內未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騰退土地的,區人民政府可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五條 縣市集體土地征收工作可參照執行本辦法。 第十六條 本辦法由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法律法規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來源:宜昌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