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溫州市鹿城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實施細則為規范鹿城區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工作,保障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根據《溫州市人民政府關于規范溫州市區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工作的實施意見》(溫政發〔2013〕101號)和《溫州市區城市建設房屋征收城中村改造農房集聚建設補償實施辦法》(溫政發〔2012〕19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細則。 第一章 調查登記 第一條 合法產權房屋的權屬、面積和用途以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內容確定。房屋僅取得土地使用權證的,其權屬和用途按土地權證記載的內容確定。 第二條 對未依法登記取得房屋權屬證書的未經登記房屋在入戶調查時,應以有固定界址、可獨立使用的建筑為基本單元進行登記。調查結果經公示后,方可作為簽訂房屋補償協議的依據。 未經登記房屋經認定可視為合法的,建筑面積和用途等以認定為準。 第三條 同一產權人名下在同一改造范圍內有多處合法產權房屋的,可按房屋權屬證書個數分別計戶。多人共有的房屋計為一戶。同一當事人名下的未經登記房屋與其用途相同的合法產權房屋合并計戶。名下無合法產權房屋的當事人(包括配偶),其用途相同的未經登記房屋合并計為一戶。 第四條 共有房屋(夫妻共有除外)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經實施單位同意后方可給予分戶簽訂協議: (一)分戶后每戶就地或模擬就地應安置套內建筑面積不小于60平方米; (二)共有人須憑實施單位公函共同委托公證機構對共有人之間相互認可各自份額可自由處置的約定進行公證。 共有房屋分戶后,10平方米套型差和戶均增購優惠政策只能享受一次。 第二章 補償方式及內容 第五條 房屋所有權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產權調換。 第六條 房屋所有權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對原舊房按價值予以補償。貨幣補償款自改造項目騰空截止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在規定期限內房屋所有權人未按期騰空的,貨幣補償款自房屋所有權人實際騰空房屋交付實施單位驗收合格之日起3個月內支付。 第七條 房屋所有權人選擇產權調換的,由實施單位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確定的安置區塊內安置。產權調換房屋類型包括安置房(土地性質為劃撥或出讓)和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具體房源類型以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確定為準。 原舊房屬住宅用房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不小于舊房合法及可視為合法建筑面積,但房屋所有權人同意小于舊房面積的除外。 第八條 原舊房與產權調換房屋的價值,均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根據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房地產市場價格評估確定。 經認定為可視為合法住宅未經登記房屋的,評估單價參照合法產權住宅用房扣減200元每平方米確定。 第九條 搬遷費根據合法及可視為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結合搬遷費標準計算,具體標準由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確定。住宅、營業或者辦公用房的搬遷費每戶不低于1000元。實行產權調換的,搬遷費計算二次。 第十條 產權調換過渡期限為房屋所有權人簽約騰空房屋并交付驗收合格之月起24個月。產權調換房屋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房屋所有權人簽約騰空房屋并交付驗收合格之月起36個月。產權調換過渡期間周轉房原則上由房屋所有權人自行解決。 第十一條 產權調換過渡期間臨時安置費根據合法及可視為合法房屋建筑面積結合臨時安置費標準計算,具體標準由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確定。合法及可視為合法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每戶每月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計算。實施單位逾期未提供產權調換房屋的,自逾期之月起按逾期當年標準的二倍支付臨時安置費。住宅房屋臨時安置費翻倍后每戶每月仍低于675元的,按675元計算。由實施單位提供周轉房的,除繼續提供周轉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逾期當年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 實行貨幣補償的,臨時安置費按補償協議簽訂當年標準一次性計算6個月。實行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裝修期臨時安置費按產權調換房屋實際交付當年標準一次性計算6個月。 第十二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房屋所有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約并騰空房屋交付驗收合格的,均視為“并列第一”搬遷,產權調換房屋認購時,應當先通過抽簽產生認購順序號,再根據認購順序號先后依次認購定位。 未在規定的期限內簽約并騰空房屋交付驗收的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并列第一”搬遷的房屋所有權人認購定位完畢后,再根據各自騰空房屋先后順序依次認購房源。 產權調換房屋認購定位通知等發出后,房屋所有權人未在規定時間參加產權調換房屋認購定位的,由實施單位指定產權調換房源并將指定的房源情況書面告知房屋所有權人。產權調換房屋建成交付時,經實施單位書面通知,房屋所有權人仍未在規定時間內辦理安置房交付結算手續的,應當停止計發臨時安置費。 第三章 獎勵與補助 第十三條 房屋所有權人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補償協議并按期搬遷騰空,經實施單位驗收合格的,可按照本章規定給予獎勵、補助。 第十四條 住宅房屋在改造項目范圍(含同一項目分期實施)內實行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產權調換的(以下簡稱“就地產權調換”),根據第十五條至二十一條的規定結算原舊房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差價。 安置房以出讓方式供地的,房屋所有權人應在安置房交付結算時計繳劃撥安置和出讓安置之間的差價,具體標準參照國有劃撥土地使用權轉辦出讓計收出讓金標準執行。 第十五條 住宅房屋實行就地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產權調換的,合法及可視為合法房屋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含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給予補償,具體由具有法定資質的房地產評估機構評估確定。 第十六條 住宅房屋實行就地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產權調換的,可按下列方式之一確定安置房套內建筑面積: (一)1:1等面積方式:按合法及可視為合法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確定應安置的套內建筑面積。 (二)“一三落地”方式:房屋所有權人系改造范圍內本村在冊常住農戶,其本人或直系血親已就該房屋取得“合法宅基地審批手續”,或其本人已就該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取得房屋權屬證書,或該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建造于1984年1月5日《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的,可按房屋的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積不大于三倍的方式,確定應安置的套內建筑面積。 (三)人均保底方式:2012年1月9日前戶籍已登記在改造范圍內且至人均保底安置申請截止日尚未遷出或注銷的房屋所有權人及其單方直系血親及配偶中,屬本村在冊常住農業戶籍人口的,可按人均24平方米(另有房產的合并計算,下同)的方式確定應安置的套內建筑面積;屬在冊常住非農業戶籍人口的,可按人均16平方米的方式確定應安置的套內建筑面積。在房源許可情況下,屬本村在冊常住農業戶籍人口的,可增購至人均套內建筑面積40平方米;屬在冊常住非農業戶籍人口的,可增購至人均套內建筑面積24平方米。 第十七條 本細則第十六條確定的應安置面積購買價格按下列規定計算: (一)按第十六條方式安置的,應安置的套內建筑面積中與原合法產權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40%(上限3800元每平方米,下限3000元每平方米)計價;與原可視為合法房屋套內建筑面積相等部分按前述價格提高200元每平方米計價。 (二)按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方式安置的,應安置的套內建筑面積扣減原合法及可視為合法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后增加的部分,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計價。 (三)按第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方式安置的,農戶人均24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非農戶人均16平方米套內建筑面積扣減原合法及可視為合法房屋套內建筑面積后增加的部分,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計價;其余增購的套內建筑面積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60%計價,但不得低于前述價格。 第十八條 不屬于可視為合法住宅未經登記房屋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給予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的優惠價購買住宅安置房: (一)未辦理合法用地手續,但已經規劃部門處罰并繳納市政基礎配套設施費的,購買的套內建筑面積按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 (二)非公寓式住宅已辦理規劃用地許可證(規劃部門頒發)且該未經登記房屋已計入規劃用地許可證(含用地許可內檔)建筑占地,但未繳納市政基礎配套設施費的,購買的套內建筑面積按規劃用地許可證記載的建筑占地面積確定; (三)房屋位于1988年版《溫州市舊城控制性詳細規劃》所規定的舊城區范圍以外,但持有規劃部門出具的臨時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購買的套內建筑面積按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 (四)持有原房管部門頒發的臨時房屋證書或者個人建房批準書的,購買的套內建筑面積按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 (五)持有1998年12月31日以前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的個人建房加層審批手續的,購買的套內建筑面積按憑證記載的建筑面積確定; (六)非公寓式住宅已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證(原甌海縣人民政府頒發)且該未經登記房屋已計入宅基地使用權證(含審批內檔)建筑占地,購買的套內建筑面積按宅基地使用權證記載的建筑占地面積確定(現狀為空地的部分應予以扣除); (七)非公寓式住宅已辦理“合法宅基地審批手續”且該未經登記房屋已計入“合法宅基地審批手續”建筑占地,但不符合“一三落地”條件的,購買的套內建筑面積按“合法宅基地審批手續”記載的建筑占地面積確定。 第十九條 住宅未經登記房屋經認定不屬于可視為合法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相應面積可給予發放簽約騰空獎勵、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及按重置價結合成新(含房屋室內裝飾裝修)等獎勵: (一)符合第十八條第一項的,根據憑證記載的面積和現狀房屋建筑面積,按就低原則確定可獎勵補償的套內建筑面積; (二)房屋建造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且已取得“合法宅基地審批手續”的,根據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常規結構建筑面積和“合法宅基地審批手續”記載的建筑占地面積,按就低原則確定可獎勵補償的套內建筑面積。逾期安置的,獎勵補償面積臨時安置費不得翻倍; (三)房屋建造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且已取得1998年12月31日以前由鄉鎮人民政府審批的個人建房加層審批手續的,根據1998年12月31日前已建成的常規結構建筑面積和加層審批手續記載的建筑面積,按就低原則確定可獎勵補償的套內建筑面積。逾期安置的,獎勵補償面積臨時安置費不得翻倍。 第二十條 住宅房屋所有權人可憑本人戶口簿享受一次戶均增購住宅安置房套內建筑面積40平方米優惠政策。增購價格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80%計價(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同一房屋所有權人有多處合法住宅用房的,只能享受一次戶均增購。多人共有的一處住宅用房,共有權人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戶均增購。一對夫妻只能享受一次戶均增購。多個房屋所有權人登記在同一本戶口簿的,合并只能享受一次戶均增購。 第二十一條 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交付時,按下列規定辦理結算: (一)房屋所有權人認購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超過協議應安置建筑面積(眾用分攤系數按實計算),超出部分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部分,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計價;超出建筑面積在10平方米以上部分按認購當年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80%(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計價。 (二)因安置房實測面積小于認購時預測面積造成房屋所有權人認購的安置房實際建筑面積不足協議應安置建筑面積的(眾用分攤系數按實計算),不足部分建筑面積按認購當年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扣除相應面積應繳購房差價款后,予以貨幣收購。 (三)協議應安置套內建筑面積所對應的實際眾用分攤面積購房款隨相對應的套內建筑面積同價計算。 (四)安置房的層次、朝向差價應另行按實結算。 第二十二條 住宅用房可按照《溫州市鹿城區房屋征收住宅市場化安置實施細則(試行)》(溫鹿政辦〔2015〕70號)予以貨幣補償。 第二十三條 住宅用房也可采取就地模擬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后對模擬安置房實施收購的方式予以貨幣補償。收購金額根據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模擬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總建筑面積(其中套型差建筑面積按10平方米計算,眾用分攤系數按0.25計算)的價值扣減應繳購房差價款后確定。應繳購房差價款根據模擬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應繳購房款扣減舊房重置價結合成新(含房屋室內裝飾裝修)補償、簽約騰空獎勵后確定。 房屋所有權人選擇延期至征收項目騰空截止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后、6個月內領取收購補償款(包含收購金額、臨時安置費、搬遷費等款項,下同)的,可按收購金額5%給予獎勵;選擇延期至征收項目騰空截止期限屆滿之日起6個月后、9個月內領取收購補償款的,可按收購金額10%給予獎勵。 第二十四條 住宅用房在改造項目范圍(含同一項目分期實施)外實行產權調換的(以下簡稱“異地產權調換”),可按第二十二條或第二十三條之規定確定舊房補償安置權益金額(不含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后,用于折抵異地產權調換住宅用房購房款。 產權調換房屋為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的,舊房補償安置權益金額范圍內可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優惠15%計價。產權調換房屋為住宅安置房的,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計價。 第二十五條 營業用房和辦公用房實行貨幣補償的,按舊房市場評估價值的25%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在房源許可的情況下,營業、辦公用房可按貨幣補償款(含獎勵,不含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確定舊房補償安置權益金額后,用于折抵產權調換住宅用房購房款。產權調換房屋為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期房的,舊房補償安置權益金額范圍內可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優惠15%計價。產權調換房屋為政府提供的住宅商品房現房(已竣工驗收合格)或住宅安置房的,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計價。 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根據舊房的用途按標準支付。 第二十七條 住宅、營業、辦公舊房可根據簽約騰空的不同時間段,按合法及可視為合法建筑面積給予簽約騰空獎勵,獎勵標準上限為1400元每平方米,具體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相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八條 異地產權調換改造項目可以樓幢或區塊為單位,該樓幢或區塊內住宅、營業、辦公用房所有權人100%按期簽約并騰空房屋交付驗收合格的,可給予樓幢(區塊)獎勵。其中非住宅獎勵標準按舊房市場評估價值的5%計算,住宅獎勵標準按收購金額的5%計算。樓幢、區塊可由實施單位根據原房屋的建筑形態、所處區域等實際情況劃分。 第二十九條 原房屋經認定符合“住宅變更營業用房”條件,但其底層住宅改變功能建筑面積超出規劃許可證或房管部門“1995”圖卡記載的營業用房建筑面積的,超出部分可按原房屋營業功能市場評估價20%給予經濟補助。 第三十條 不符合“住宅變更營業用房”認定條件的合法或可視為合法住宅房屋,住宅房屋所有權人提供的相關材料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根據底層改變功能的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0平方米),按相應標準給予經濟補助: (一)現持有商業工商營業執照且有效期累計已達到15年或者至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已連續有效滿10年的,按原房屋營業功能市場評估價20%給予經濟補助。 (二)現持有商業工商營業執照且有效期累計已達到10年或者至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已連續有效滿5年的,按原房屋營業功能市場評估價15%給予經濟補助。 (三)現持有商業工商營業執照且有效期累計已達到5年或者至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已連續有效滿3年的,按原房屋營業功能市場評估價10%給予經濟補助。 因政府部門通知暫停辦理相關手續致使商業工商營業執照無法延續的,暫停之日至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期間可計入經濟補助計算期限。 第三十一條 在房源許可的情況下,工業用房可以貨幣補償款(含獎勵,不含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確定舊房補償安置權益金額后,用于折抵產權調換辦公、二層以上“商場攤位式”營業或住宅用房購房款。產權調換房屋為期房的,舊房補償安置權益金額范圍內可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優惠15%計價;產權調換房屋為現房(已竣工驗收合格)的,舊房補償安置權益金額范圍內可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產權調換房屋市場評估價優惠10%計價。 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根據舊房的用途按標準支付。 第三十二條 實行貨幣補償、模擬安置房收購或者在改造范圍外產權調換安置的住宅用房房屋所有權人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已出生的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其義務教育入學資格按如下規定處理: (一)小學入學資格:需同時符合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當年及小學入學當年招生工作相關政策規定的,可保留在原房屋所在地施教區小學入學資格; (二)初中入學資格:需同時符合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當年及初中入學當年招生工作相關政策規定的,在原房屋所在地施教區初中學校入學資格可自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當年的9月1日起保留3周年。 第四章 住房保障安置 第三十三條 改造范圍內具備鹿城區戶籍的住宅房屋所有權人符合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的,如在規定的期限內簽訂房屋補償協議并按期搬遷騰空經驗收合格的,可按本章規定在改造同時給予住房保障安置。 第三十四條 住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由房屋所有權人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起20日內向實施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相關材料。 申請人家庭成員包括申請人的配偶以及未婚子女(離異人員的子女監護權歸屬以離婚協議或生效的司法文書為準)。與申請人共同生活的父母可以作為申請家庭成員。 第三十五條 低收入家庭指申請人或其家庭成員持有下列有效憑證之一的家庭: (一)民政部門頒發的《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救助證》; (二)民政部門頒發的《困難家庭救助證》、殘聯頒發的《殘疾人特困證》、總工會頒發的《困難職工家庭特困證》; (三)民政部門核定的《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證》。 第三十六條 住房困難家庭是指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5平方米以下(含)的家庭。 下列住房應計入申請人家庭成員人均住房面積核定范圍: (一)私有住房(包括按政府優惠政策購、建的住房,共有產權住房屬于其所有的部分); (二)承租的公有住房(包括國家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 (三)實行產權調換的征收(拆遷)待安置住房; (四)已簽訂購房合同并經房屋交易登記部門備案的期房; (五)申請家庭擁有的非住宅房產參照地稅部門對該套房產的評稅價格(無評稅價格的,按申請家庭委托的專業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價格)折算成同地段住宅面積并計入家庭住房面積; (六)其他可以認定的住房。 第三十七條 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可按下列標準給予住房保障,不再享受套型差與戶均增購優惠: (一)改造范圍內原房屋屬合法或可視為合法建筑的,可由實施單位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予以保障。安置房建筑面積45平方米以內部分不結算差價,超出部分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計價。 (二)改造范圍內原房屋均不屬于合法及可視為合法,但建造于1998年12月31日之前且系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唯一房產,如申請人戶籍登記在改造范圍內的,可由實施單位按人均18平方米且不小于45平方米的建筑面積予以保障。安置房建筑面積45平方米以內部分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40%(上限3800元每平方米,下限3000元每平方米)計價,超出部分按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公告之日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房市場評估比準價的60%(上限6000元每平方米,下限4200元每平方米)計價。 第三十八條 保障性住宅安置房具體房源由實施單位指定。指定房源在改造項目范圍(含同一項目分期實施)以外的,采取就地模擬劃撥土地性質住宅安置后對安置房實施收購的方式確定舊房補償安置權益金額后,用于折抵異地產權調換住宅用房購房款。 保障性住宅安置房的建筑面積計入申請人再次申請住房保障時家庭住房建筑面積的核定范圍。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述“改造范圍內本村在冊常住農戶”包括以下類型: (一)房屋所有權人戶口簿內至少有一人為改造范圍內本村在冊常住農戶,本細則施行后遷入的除外。 與房屋所有權人同址的戶口簿內有本村在冊常住農戶且該農戶系從房屋所有權人原戶口簿中分離出來的,可視同為房屋所有權人戶口簿內的農戶。 (二)房屋所有權人因土地征用、戶籍制度改革或農村集體經濟股份制改革已辦理“農轉非”手續,但仍全額保留其村級集體經濟分配權益且未享受到政府住房優惠政策(包括福利房、房改房、經濟適用房、住房貨幣化補貼等)的。 (三)戶口登記在改造范圍內的常住定銷戶。 第四十條 本細則所述“合法宅基地審批手續”包括以下類型: (一)集體土地使用權證; (二)1982年2月國務院公布《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之后審批取得、經認定為真實有效的“農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呈報表”(簡稱“四份表”),且未辦理土地確權登記的。鄉鎮人民政府僅審批個人建房加層的除外; (三)因違法用地被國土部門處罰并已作價購回的住宅房屋未取得土地使用權證,但經區國土部門核實已按當時政策繳納土地使用權證辦理的相關規費(造地專項資金、造地費、耕地占用稅、土地損失補償費、水利交通建設費、土地管理稅費等)的。 第四十一條 本細則第十六條第二項所述“合法宅基地建筑基底面積”按下列規定確定: (一)已辦理土地確權登記的,根據集體土地使用權證(含土地登記內檔)記載的建筑占地面積確定。 (二)未辦理土地確權登記但持有“四份表”的,按“四份表”記載的建筑占地面積確定(現狀為空地的部分應予以扣除)。 (三)未取得合法宅基地審批手續,但常規結構住宅房屋建造于1984年1月5日《城市規劃條例》施行前的,根據常規結構住宅房屋建筑占地面積確定。 (四)本條第一項或第二項記載的建筑占地面積小于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占地面積時,可按照房屋權屬證書記載的占地面積計算。 第四十二條 “四份表”的合法性等認定按照《鹿城區農村私人建房宅基地呈報表認定要求和程序》(溫鹿政辦〔2014〕162號)執行。 第四十三條 人均保底安置的人口審定等按照《鹿城區房屋征收人均保底安置人口審定辦法》(溫鹿政辦〔2016〕41號)執行。 第四十四條 本細則第二十九條、第三十條所述“住宅變更營業用房”認定標準參照《溫州市鹿城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住宅變更營業用房認定及補償辦法(試行)》(溫鹿政辦〔2015〕13號)執行,房屋所有權人應當在征地房屋補償方案規定的期限前向實施單位提供住宅變更營業用房認定所需材料。 經認定符合“住宅變更營業用房”條件的,按營業用途補償被征收人時,應當扣除改變功能收益金。 第四十五條 工業用房補償標準參照《溫州市鹿城區國有土地上工業用房征收補償實施細則》(溫鹿政辦〔2016〕58號)執行,取消其中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獎勵補助規定。 工業用房內用于生產的設施設備原則上應憑購置(建)發票或登記入賬等原始憑證予以確認。確因發票遺失、未登記入賬或租賃工業用房而無法提供購置(建)原始憑證的,可由實施單位會同具有法定資質的評估機構通過攝像等方式進行現場取證后,由實施單位對生產設施設備清單進行確認,并由評估機構按確認后的清單進行評估。 第四十六條 宗教、廟宇、祠堂等其他特殊用房按照《溫州市區宗祠寺觀教堂等房屋征收與補償的若干意見(試行)》(溫政辦〔2016〕95 號)執行。 第四十七條 下列建筑物屬合法或可視為合法的,不予產權調換,不納入臨時安置費、搬遷費及其他獎勵補助的計算范圍,由實施單位根據評估機構評估確定的建造成本實行一次性貨幣補償: (一)多業主的公寓樓被征收人自行出資建設的停車棚、門衛室等公寓樓附屬配套建筑; (二)已計入被征收人產權面積的地下層(地下室)、停車棚等與房屋主體建筑有關的附屬建筑; (三)其他與前述情形類似或非常規結構的建筑。 第四十八條 實施單位可對房屋所有權人的下列財產給予補助: (一)單相電表每只補助210元,三相電表每只補助700元。 (二)固定電話憑報停或移機證明,每臺給予補助108元。 (三)有線電視憑有線電視站證明,每戶給予補助300元。 (四)獨立報裝的水表每只補助780元。 (五)寬帶網絡憑報停或移機證明,每戶給予補助158元。 (六)集體土地使用權證范圍內的道坦等空地按120元每平方米給予補助,水泥地補助標準可提高至150元每平方米。 第四十九條 藤橋鎮、山福鎮(含鹿城輕工產業園區管委會)重點工程項目涉及征地房屋補償的,安置房結算價格由區人民政府另行確定。 第五十條 本細則自2018年9月8日起施行。《溫州市鹿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實施細則》(溫鹿政辦〔2017〕27號)同時廢止。 本細則施行前已作出征地房屋補償方案批復的項目,繼續按照原有規定執行。其他征地房屋補償相關政策與本細則不一致的,以本細則為準。 來源:溫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