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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強拆之前必須要履行這兩個法定程序北京拆遷律師:強拆之前必須要履行這兩個法定程序 最近,經常有各地的當事人咨詢律師說,自家被征收以后,由于補償標準太低,所以便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協議,后來征收方也與自己又談過幾次,自己也是本著要積極配合、盡快完成征收工作的誠懇態度與他們進行談判,可沒想到適得其反,補償標準不僅沒有改變,反而還被降低,所以最終其也就沒有同意搬遷。 后來,當地相關部門為了推進項目建設,便多次找人在其家門口轉悠,并且口頭告知自己,要是再不簽訂協議搬遷,就要強拆院墻大門、房屋,或是要被斷水、斷電等,而且相關人員還說,強拆后,相應的搬遷費等之類的費用也會減半,所以讓自己盡快搬遷。 實踐中,相關部門采取斷水、斷電、強拆等行為強迫被征收人盡快簽訂補償協議并搬遷的情形并不少見,但如果這些行為是發生在相關部門沒有履行法定程序的情況下,那自然是違反法律法規的違法行為,被征收人自然是有權拒絕交出土地并搬遷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如果絕大多數被收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的話,相關部門需要組織聽證會,并且要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補償安置方案。 而對于一直沒有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應當依據補償安置方案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或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若當事人沒有針對補償決定等文件在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是在六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的,相關部門可以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也就是說,當多數被征收人因補償標準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時,征收方需要先履行上述兩個法定程序,而不是直接以恐嚇、威脅、強拆等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