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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土地征收中,什么情況下才可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征收農村集體土地,事關農民的合法權益,也事關國家利益,所以征收方在具體征收過程中,應當嚴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進行,將所有的征收程序、補償安置落實到位,保障每一位被征地農民的切身利益,保障國家利益,只有這樣,那么征收才能順利進行。 但實踐中,因各種原因導致個別征收項目中經常存在征收程序顛倒,補償標準不合理,補償安置不到位,強迫被征地農民交出土地等情況。 近日,河南鄭州的鄭某就遇到了土地征收方面的問題,其咨詢律師時說,自家的三畝土地因當地項目建設被征收了,但在村口及村里的公示欄中其根本就沒有見到過土地征收文件,由于其對征地了解一二,知道征收之前,征收方需要先發布征地啟動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文件,所以其便沒有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不過,沒有看見征地啟動公告也并非是其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主要原因,最主要的原因是補償標準壓根就不合理,而且土地補償價格每畝只有五萬元,所以鄭某認為,其不簽訂協議也是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行為。 可讓鄭某沒有想到的是,其拒絕簽訂補償協議的行為讓征收方很不滿,所以,便對其直接作出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責令其在三天內自行清除地上附著物,自行將地上青苗移栽,交出土地,否則將強制執行。可是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之前,鄭某并沒有收到過其他的相關文件。 了解過《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的老百姓應該都知道,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針對的是,擅自阻撓土地征收的被征地農民,也就是說,如果被征地農民在補償安置落實后,仍然不愿意交出土地,那么相關部門則可以針對被征地農民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并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二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