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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前提條件是什么?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有前提條件的,不是征收方在任何時間都可以作出,且以該文件強迫被征地農民交出土地的,必須要完成以下幾個步驟 1、依法落實了各項補償費用 土地征收中,一般被征地農民可以獲得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費等,這些補償費必須要依法落實到位,如果征收中,并沒有將這些補償落實到位,便要求被征地農民交出土地,那則是不合法的。反之,倘若各項補償費都已經落實到位,被征地農民也都拿到了補償,那么,征收方則可以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并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2、依法作出了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是征收土地中的一項法定程序(但這只針對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地農民),如果被征地農民因補償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時,征收方在作出責令交出土地之前,還應當要履行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這一程序。 如果被征地農民在收到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后,沒有交出土地或是簽訂補償協議,更沒有啟動相應的法律程序,接下來,征收方便可以作出責令交地,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反之,如果沒有履行這一程序,便直接進入下一個程序,即直接強制清除地上附著物,那就是不合法的。 3、依法保障了當事人各項權益 除此以外,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之前,還必須要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表權、參與權、監督權以及選擇權、救濟權、補償安置權益等。如果有一項未落實到位,那么,其所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都是不合法的,只要被征地農民提起了訴訟,都有可能被法院給撤銷。 而上述案例中,相關部門在未保障鄭某知情權等權益的情況下,就直接給其作出一份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并強制清除其耕地上的青苗等,已經嚴重侵害了鄭某的合法權益,違反了《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中的規定。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面對征收方在未保障自己各項權益的情況下,就直接強迫自己交出土地的行為時,被征地農民一定要及時地搜集相關的證據材料,及時地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