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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選擇安置房會不會有風險?
我們都知道,無論是農村宅基地上房屋征收還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其補償方式一般都有貨幣補償、產權置換,而除了這兩種,農村房屋拆遷還應提供宅基地建房,不過從實踐過程中來看,由征收方提供宅基地建房這一種方式相對于來說只能是在符合條件的地區實行,也就是土地資源相對多的地區,那么這宅基地遷建這種方式才有可能實現,如果當地沒有足夠的土地資源,那將難以實現,被征收人也只能從貨幣補償或是產權置換中進行選擇。所以,提供宅基地建房的這種方式逐漸演變成了非自主選擇。 不過也不要緊,因為從律師辦案的過程中發現,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是最受被征收人青睞的,尤其是產權置換這一種方式,已經成了被征收人的首選。 但不知道大家發現了沒有,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征收方提供的安置房都是期房,而非是現房,所謂的期房就是還沒開始建,或是正在建,還不符合交房條件的房屋,也就是,征收方無法在簽訂補償協議之后第一時間提供給被征收人房屋,而是需要讓被征收人等上個好幾年,才能提供給被征收人房屋。 而現房就是房屋已經建好了,且也辦理了產權證,符合交房條件的房屋,只要被征收人與征收方簽訂協議,那么被征收人第一時間就可以拿到房屋鑰匙住進去。 但是,凱諾律師需要告訴大家的是,對于選擇安置房的,如果征收方提供的房屋是現房,那一般不會出現征收方毀約、違約的情況,但如果提供的是期房,那對被征收人來說就會有較大的風險。換句話說就是,如果是期房被征收人能否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內拿到房屋住進去就需要打一個問號了。 雖然說《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明確規定,對其中的農村村民住宅,應當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尊重農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予以補償,保障農村村民居住的權利和合法的住房財產權益。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可是實踐中,經常有征收方在與被征收人簽訂協議之后,往往并不會在協議中約定的期限內提供安置房給被征收人,有的甚至都過了十多年了被征收人仍然都沒有拿到安置房,那么這樣一來,雙方必然就會發生較大的補償安置糾紛,甚至出現對社會穩定造成影響的問題。 因此,為了解決這種問題,保障被征收人居住權益,現在多地發布的新規定中都明確要求,被征收人選擇產權置換的,征收方應當要提供現房。 比如此前北京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北京市稅務局聯合發布的《關于統籌規范住宅房屋征收中安置房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近日北京市才公布的《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就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通知》及該《管理辦法》中指出,征收住宅房屋,提供的安置房一般應為具備入住條件的現房。 也就是說,房屋被征收以后,提供現房安置是減少雙方糾紛的一個重要舉措。當然了,對于無法提供現房的,也需要進一步做好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措施,如無法提供現房的,需要給予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補助費,無法在約定的期限內提供宅基房的,需要支付兩倍以上的臨時安置補助費。 需要注意的是,一般交付安置房的期限為兩年,最長也不能超過三年,超過三年,那這其中就有很大的問題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