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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2023年農村房屋征收再出新規!對被征地農民或將產生影響3月31日,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員會公布了《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征求意見時間為:2023年3月31日至2023年4月 29日。該《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對征地拆遷做出了重大調整,與此同時,也廢止了已經實施了20年的房屋拆遷許可證制度。 在此之前,北京市農村房屋拆遷一直依據的是《北京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法》,但隨著社會的不斷發展,拆遷中產生的一些問題也是相對較多,比如拆遷補償問題,社會矛盾問題等等,所以,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北京市根據《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及其他政策規定,制定并公布了該《管理辦法》,進一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減少出現社會矛盾糾紛問題,順利推進征收工作。 也就是說,該《管理辦法》一旦通過并正式公布,征收程序會發生較大變化,且也會對被征地農民產生較大的影響。下面我們就結合該《管理辦法》中的規定,來看看《管理辦法》中都對此做出了哪些調整。 一、將“拆遷”改為“搬遷" 從歷史上來看,北京市長期以來一直采取的是拆遷政策,也就是說,以往的建設項目占地中所使用的都是“拆遷”一詞,而非“搬遷”,但隨著新規定的公布,“拆遷”一詞可能將會成為歷史。從新的《管理辦法》中我們看到,北京市將集體土地上房屋的“拆遷”改為了搬遷。 從字面意思上來看,可能很多人會覺得,拆遷和搬遷是沒有多大區別的,反正都是要騰地,都要交出土地,都是要被拆房,但其實并不是這樣的,雖然只有一字不同,但其意義還是很大的,絕大多數的拆遷一直以來都是由相關部門主導,也就是相關部門說了算,村民只有聽從的份,而搬遷就不同了,搬遷則是由被征收人說了算,就如同合村并居、村莊撤并等項目一樣,需要經過村民的同意,而且只能在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達成一致意見且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后,征收方才可以申請征收,才可以拆除被征收人房屋,讓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反之,如果雙方就補償事宜沒有達成一致意見,且也沒有簽訂補償協議,那征收方就不能直接拆除村民房屋或是讓村民交出土地,而且申請搬遷可能也得不到批準。 二、明確了搬遷補償標準,或將告別“拆遷暴發戶” 根據《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中的規定,征收宅基地房屋的,應采取房屋安置、貨幣補償方式予以補償,被征收人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方式。符合房屋安置對象認定條件的,可以選擇房屋安置方式或貨幣補償方 式,有條件的地區也可以選擇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方式;不符合 房屋安置對象認定條件的,應當實行貨幣補償方式。 對實行房屋安置的,采取以宅基地置換安置房的方式安置,并對宅基地上房屋給予重置成新價補償。置換安置房面積根據符合宅基地面積補償控制標準規定的 宅基地面積的一定比例確定。認定合法的宅基地面積低于本市宅 基地審批最低標準的,置換安置房面積按照最低標準的一定比例 計算。具體比例由區人民政府按照實施規劃、維護公平的原則, 考慮原地回遷和異地搬遷的區域差異研究制定。 對實行貨幣補償的,其宅基地房屋補償價值=宅基地區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宅基地房屋重置成新價,宅基地區位補償價按照最高不超過擬征收范圍所在區片住宅類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基準地價地面單價的一定比例計算,具體比例由區人民政府制定。 對于宅基地面積的補償標準,該《管理辦法》中明確規定,是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給予補償。如果宅基地面積超過規定的標準,那么將得不到這部分的補償費。當然了,對于認定為 1982 年(含)之前的宅基地面積超出補償控制標準的部分,則會給予部分補償。 因此,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看到,隨著對征地拆遷程序的調整,今后或將沒有“拆遷暴發戶”了。不過,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如果對于補償不滿意,被征地農民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避免合法權益被侵害。 三、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了調整 《北京市征收集體土地房屋補償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要求,對補償安置方案進行了細化。 該《管理辦法》中規定,相關部門在依據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擬定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其中內容有房屋補償安置范圍、安置對象、安置方式和標準、安置獎勵情形以及安置房坐落等,該房屋安置補償方案要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布,征求大家的意見不少于30日。 也就是說,從新規中來看,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要附帶著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如果超過三分之二以上的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的房屋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那么就需要組織大家聽證,并且要根據聽證會的情況修改房屋補償安置方案并公布。 實踐中,如果相關部門在絕大多數被征地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或是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不滿意的情況下,未組織聽證會,那就侵害了被征地農民的聽證權。 其實,法律法規之所以這么規定,其目的就是在有意保障被征地農民的聽證權、參與權以及其他各項權益。因此實踐中,倘若相關部門未按照規定進行,那顯然就違反了法律法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