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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修路要征地時,怎么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利益?修路、建設水利工程、建設醫院等均需要占用土地,但無論是國有土地還是集體土地都是十分有限的,所以,國家為了保護土地資源會有所流失,為了加強土地的管理,能合理利用土地、能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專門制定并公布了《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的法律法規政策,并在該法律法規中還對征收集體土地等做出了嚴格的規定。 按照《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中的規定,用地單位在實際占用集體土地時,不能看中哪塊地就馬上在該土地上實施建設行為,實際占用土地必須是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的基礎上。那么實際占用土地,應該如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權益呢?下面我們就結合法律法規來告訴大家。 一、實際占用集體土地必須先拿到征地批文 自新的《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施行后,土地征收程序就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最明顯的一點就是,此前的征收是拿到審批手續之后才與被征地農民就補償事宜進行協商,但這種往往很容易造成征收方侵害被征收人利益。 而相對于以往的征收程序,現在的征收程序則進一步地保障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征收方擬征收土地時,必須要先履行土地征收預公告、土地現狀調查、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征求老百姓意見、聽證、辦理補償登記、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等前置程序,在履行了這些程序之后,才能向省級人民政府、自治區、直轄市提出征地申請。如果這些前置程序征收方未履行到位,那么原則上來說,申請征地會得不到批準。 這里需要大家注意的是,在遇到土地征收以后,尤其是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前,一定要審查征收方有沒有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求老百姓意見,有沒有告知大家反饋意見的方式等等,如果沒有,那么這就直接影響到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被征地農民則有權拒絕交出土地。 二、必須對房屋、土地實地進行評估和調查 由于土地征收關系到被征地農民的利益,所以法律法規上明確規定,土地被征收以后,征收方需要實地對土地現狀進行調查,對地上附著物、農村住宅以及青苗等進行評估。 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規定,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對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也是保障被征地農民利益的一種措施,只有實地查勘以后,那么才能弄清楚地上附著物、青苗等的真實價值,且評估結果和調查結果也才有可能是合理的。因此,實踐過程中,在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之前,被征地農民一定要細細地想想,自己是否知曉并參與到了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中,如果沒有,征收方便要求自己簽訂協議,這顯然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顯然就會對自己的權益造成一定的侵害。 三、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文件應當以書面形式公布 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農民會看到或是收到很多份文件,比如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以及責令交出土地決定、補償決定等文件,但這些文件都有一個共性,就是必須都是書面的,尤其是補償安置方案、土地征收預公告,如果僅是以口頭的形式告知大家,被征地農民壓根就沒有看到過,那就侵害了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同樣的也就間接的侵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 試想一下,在一個征地項目中,如果連最基礎的兩份文件都沒有,那征收能合法嗎?補償標準能合法嗎? 所以,在具體征收中,大家一定不要盲目地簽訂補償安置協議,一定要對征收程序進行審查,只有征收程序合法合規了,那么自己的權益才有可能會得到一定的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