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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怎么辦?
在土地征收中,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是一份對被征收人權益產生影響的文件,那么,作為被征收人在收到它時應該怎么辦呢?有以下四點建議 一、審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程序合不合法 土地征收中的征收行為影響著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所以按理說,征地行為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規中規定的進行,依法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尤其是在對被征地農民作出各種法律文書時,必須要嚴格履行法定程序。 所以,被征地農民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時,一定要先審查征收方作出該文件的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程序是否正當合法,比如被征地農民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前有沒有收到過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有沒有與征收方一同確定土地現狀調查等。 如果沒有,自己便直接收到了責令交出土地決定,那說明征收方作出的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程序則是不合法的,同時也意味著該責令交出土地決定也是不合法的,此時,作為被征地農民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撤銷該文件,或是確認相關部門作出該文件的行為不合法,從而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審查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文件時有沒有保障被征地農民其他權益 征收方在作出一份對被征收人權益會產生影響的文件之前,一定要先保障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的各項權益,比如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監督權以及救濟權等,反之,倘若沒有保障這些權益,那么征收方所作出的文件從法律層面來講則是不合法的。 比如在征收前期,沒有告知被征地農民征收范圍、征收目的,征收補償標準等,未讓被征地農民參與到土地現狀調查階段,未給予被征地農民選擇補償安置方式的權利、選擇評估機構的權利等。 所以,大家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一定要盡快審查自己有沒有遇到上述情況,如果有,那一定要及時地通過法律途徑來撤銷該文件。 三、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程序是否有所顛倒 從《土地管理法》中我們可以看到,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的時間應早于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的時間,但實踐中,有的征收方則屬于程序顛倒,其是先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后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這一波操作顯然是直接侵害了被征地農民相應的權利,是不合法的。 所以說,實踐中如果遇到征收方作出文件的程序有顛倒,那么被征地農民則可以直接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投訴,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總之,凱諾律師要提醒大家,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權益,不管被征收人在征地拆遷中收到什么樣的文件,都一定要重視,及時審查該文件的作出是否合法合規,及時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避免遭受較大損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