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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嫁出去的女兒潑出去的水?“外嫁女”能否享受土地補償分配?集體土地征收一般給予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有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費等,其中,土地的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是按征地區片綜合地價來確定的,其他補償費用則是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結合實際的情況來制定。 其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的補償費是直接給予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則是會先發放給村委會,再由村委會發放或是分配給被征地農民。 不過,實踐中,大家對土地補償費的分配則存在很大的爭議,按照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地方法律法規中的規定,土地補償費的80%以上應當要由村委會制定分配補償安置方案,然后按照此方案再分配給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也就是說如果村民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話,那么則是可以享受到該土地補償費的。 但實踐中卻存在這樣的一種情況,就是許多村委會在分配土地補償費時,常會把已經嫁出去的婦女,或是入戶女方家的“上門女婿”排除在外,認為他們已經嫁出去了,其不再享有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所以也就不再享受土地各方面的權益。 近日,山東的一位當事人就咨詢律師說,自己五六年前嫁到了離自己家不遠處的一個村里,雖然已經不在該村生活,但其的戶口并沒有遷出,還一直在出生地,并且其在男方家里也沒有分得土地,也沒有享受過男方家土地收益。現在自己家里拆遷了,聽說其可以獲得部分補償安置,可是村委會卻說自己已經嫁出去了,已經不是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了,所以拿不到土地補償費。對于村委會的這種說法,這位當事人認為村委會的做法明顯屬于區別對待,是不合法的,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權益。那么嫁出去的女兒真的如潑出去的水一樣嗎?真的享受不到任何土地方面的利益嗎? 事實上,在日常生活中這種情況是非常多見的,由于受封建社會的影響,現在我們爺爺奶奶輩仍然有的還存在這種封建社會的想法,但整體而言,隨著社會的發展,封建社會中存在的男尊女卑的現象已經不復存在了,現在是一個男女平等的社會,婦女享有與男子同等的權利。 而且為了保障婦女、兒童等公民的權益,還專門在《民法典》以及《土地承包法》《婦女保障法》等法律法規政策中對此作出了明確規定。 根據《土地承包法》第六條規定,農村土地承包,婦女與男子享有平等的權利。承包中應當保護婦女的合法權益,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侵害婦女應當享有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第三十一條規定,承包期內,婦女結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婦女離婚或者喪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發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 另外,根據今年施行的新的《婦女保障法》中的規定,國家保障婦女享有與男子平等的財產權利。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確認、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 申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等不動產登記,應當在不動產登記簿和權屬證書上將享有權利的婦女等家庭成員全部列明。征收補償安置或者征用補償協議應當將享有相關權益的婦女列入,并記載權益內容。 與此同時,新修訂的《婦女保障法》 中還明確規定,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的決定以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事項的決定,不得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戶無男性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因結婚男方到女方住所落戶的,男方和子女享有與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平等的權益。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婦女是享有與男子同等的土地承包權益,其也享有申請宅基地、辦理宅基地使用權登記方面的權益以及土地征收各個方面的補償權利。 也就是說,如果婦女在男方家里沒有取得承包地,且也沒有享受過任何的補償安置,那么該婦女在原居住地的承包地,村委會就不能收回,而且該承包地被征收以后,其也是有權獲得補償安置的。 實踐中,如果村委會或是其他相關部門以該婦女已經嫁出去了為由或是男方是落戶于女方家,不是該村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為由拒絕對其補償安置,或是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收益,那原則上來說就侵害了“外嫁女”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此時當事人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