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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口頭威脅被征收人搬遷的行為合法嗎?征地拆遷事關國民經濟,也事關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所以,一個征地拆遷項目從計劃到正式啟動可能往往需要很長一段時間,有的甚至長達四五年不等。但實話說,雖然征地拆遷影響很大,但在老百姓的眼里,其最主要關心的還是關于拆遷補償方面的問題,比如拆遷了補償標準是多少,自己最終又能拿到多少補償,補償不合理怎么辦等。 當然了,這也無可厚非,畢竟征地拆遷影響到被征收人一家人的生活,誰都不想拆遷后,生活還不如從前,所以在拆遷之前,提前就關注拆遷補償標準,了解補償原則等,對被征收人來說是有益而無害了,只有這樣,那么被征收人才能在征地拆遷中把握提高補償的良機。 而關于拆遷補償,從法律法規的層面上來講,集體土地征收中,給予被征地農民的補償原則上是不能低于被征地農民原有的生活水平,涉及農村村民住宅的,原則上應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給予被征地農民合理、公平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居住權。 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補償原則是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不能低于征收產定作出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也就說,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上房屋、單位的,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安置最起碼要保持與被征收人拆遷之前的生活水平,而不能低于原有生活水平,這是最低的補償標準,如果拆遷后,被征收人還需要花大價錢購買安置房等,這明顯就違背了《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 再換句話來說,拆遷補償只能高或是保持平衡,不能低。 但近日,有山西的一位當事人咨詢律師說,自己家去年年底因當地修公路被征收了,但是補償標準特別的低,其所建的磚混結構的住宅,每平方米只按幾百元補償,根本無法體現出公平、合理。現在房價這么高,又沒有合適的宅基地建房,這以后拆遷了,怕是要連個住的地方都沒有了。 所以鑒于此,當事人便與征收方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現在征收方為急于拿土地,天天三番五次的找自己,前面幾次自己一直很配合協商拆遷補償,本以為能心平氣和的通過協商來提高補償,但是讓其沒有想到的是,每談一次,都會對自己造成一次不小的傷害,每談一次,補償標準就會變得越低,按征收方的話來說,現在給自己的補償標準已經很高了,別人都沒有這么高的,如果再不簽訂補償安置協議,那就會對自己非常不利。 也就是說,征收方的言外之意就是,補償是合理的,趕快簽字搬遷,再不搬遷,搬遷費、獎勵費就沒有了,只有房屋本身價值的補償。 很顯然,征收方以這種口吻,威脅被征收人搬遷、交出土地、讓其騰空房屋,從原則上來講則這是侵害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一種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