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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拆遷律師:征地拆遷中,常見的逼遷行為都有哪些?
想必大家都知道,征地拆遷活動絕大多數都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開展的(比如修建高速公路、高鐵鐵路的建設以及一些大小型水利工程等),所以一般情況下,其工期都比較的緊張,但由于拆遷關系著老百姓的利益,所以,在征地拆遷中往往會發生被征收人認為補償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協議、拒絕搬遷,騰空房屋的情形。 補償不合理,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協議,這自然就會影響征地拆遷項目進程,其工期自然就會更加的緊張,甚至停滯不前。所以,在實踐過程中,有的征收方則會為了盡快完成征收,讓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被征收人能簽訂補償協議,騰空房屋,則會采取各種逼遷行為,對被征收人進行施壓,試圖讓其趕快交出土地或房屋。 雖然《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其他的法律法規中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可具體征收中,斷水、斷電、阻斷被征收人通行道路等則成了征收方強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或房屋慣用的手段,近日,山東、河南等多地的當事人在征收中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而且也經常有當事人咨詢這方面的問題,說其家里的土地被征收了,但由于征地補償太低了,所以其就拒絕了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后來征收方就不斷的在其家附近轉悠,而且還拿小型的挖掘機,將自家門前的道路給弄斷了,現在一家人出門特別的不方便。 事實上,像這樣的逼遷行為特別的多,有的被征收人因承受不住征收方的施壓,所以就在萬般無奈之下與征收方簽訂了補償協議,并交出了土地。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被征收人對補償標準有異議而拒絕簽訂補償協議的行為是保障自己合法權益的一種行為,而征收方倘若在未給予被征收人補償的情況下,對被征收人開始斷水、斷電,強迫被征收人交出土地,則是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是不合法的行為,此時,作為被征收人則可以通過撥打110報警、舉報,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