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專業拆遷律師:房屋被說成“危房”時,一定要提高警惕!
所謂的危房就是指房屋結構已經嚴重損壞,比如墻體嚴重傾斜,倒塌,房屋整體墻壁已經出現了裂縫,個別的承重構件已屬危險構件,房屋有可能會隨時喪失結構穩定和承載能力,已無法放心安全使用的房屋我們統稱為“危房”。 再通俗點來說就是,已經對老百姓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造成了嚴重的威脅,比如很早以前農民建的土坯房,常年無人居住,且已經有漏雨等情形的房屋,一般情況下如果無法通過加固等方式使房屋變成安全的房屋時,那么這類房屋就是我們經常說的“危房”。 當然了,房屋是不是危房,并不是口頭上就能認定的,危房的認定首先需要由房屋使用權人或是房屋所有權人向鑒定機構遞交危房鑒定申請書,由鑒定機構組織人員實地查勘、調查后結合實際的情況作出相關的文件。 根據我國《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的規定:“房屋所有人或使用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件。鑒定機構接到鑒定申請后,應及時進行鑒定。”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中的規定,危房鑒定必須要遵循以下程序:(一)受理申請;(二)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歷史和現狀;(三)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四)檢測驗算,整理技術資料;(五)全面分析,論證定性,作出綜合判斷,提出處理建議;(六)簽發鑒定文書。 實踐中,如果鑒定機構并沒有按照上述的法定程序進行鑒定,而是直接從別人口中得知某某房屋是危房,從而就出具相關的危房鑒定報告,或是申請危房鑒定的主體并非是房屋所有權人或是房屋使用權人,而是相關部門人員(如征收方),那則是不合法的。 從實踐征收中來看,有的征收方為了盡快完成征收工作,拿到土地,通常會在被征收人拒絕搬遷或是拒絕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直接以各種方法將被征收人的房屋鑒定危房,威脅被征收人搬遷或是簽訂補償協議,甚至有的極個別的征收方還以“危房”名義,給予被征收人極低的拆遷補償,以達到低成本征收的目的,王某某就遇到了這樣的情況。 王某某是浙江省人,其在所在村有一處房屋,后被檢測公司鑒定為D 級危房。建議停止使用,條件允許時可以進行拆除處理。 隨后,相關部門對王某某作出《督促解危通知書》,通知王某某立即停止使用,并撤離該房屋。次日,相關部門又對王某某作出《強制拆除危房的決定》,并拆除了王某某的房屋。 房屋被強制拆除后,王某某聯系到了凱諾律師,并委托凱諾律師為其維權。凱諾律師介入該案件后,在王某某的陪同下來,進行了實地走訪、調查的工作。通過調查等所獲得的證據材料,在經過分析后,凱諾律師指導王某某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訴訟,請求撤銷強制拆除危房的決定。 在庭審中,王某某認為,自己的房屋本就在征收范圍內,但因補償事宜一直沒有達成一致意見,后來因征收方急需占地,便將其房屋進行了一定程度的破壞,而其作為房屋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根本就不知道房屋被鑒定成危房一事,且也沒有見過任何的鑒定報告等。 而針對本案,凱諾律師也給出了讓法院足以信服的意見,最終法院采納了凱諾律師的代理意見,撤銷了相關部門作出的《強制拆除危房的決定》。 實踐中,類似于王某某這樣的情況并非是個例,但是不管是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均需要遵循先補償、后搬遷的原則,即使被征收人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也不能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強迫被征收人搬遷,簽訂補償協議。 先補償、后搬遷是鐵打的規定,在未簽訂補償協議,或是給予被征收人補償的情況下,就啟動“拆危”或是“拆違”程序,那顯然是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實踐中,如果廣大被征收人遇到相關部門以各種手段或是說法將自己房屋在沒有簽訂補償協議的情況下認定為違法建筑或是鑒定成危房,那么一定要對此提高警惕,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并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撤銷相關文件,保障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