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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陽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來源:南陽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第一章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我市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服務經濟社會發展,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河南省實施 <土地管理法>辦法》,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中心城區環城高速公路環線合圍范圍以內,城鄉一體化示范區所轄的高速公路以外區域及高鐵片區范圍內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市中心城區城中村改造項目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上房屋是指依法依規取得集體土地上住宅權的房屋。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應當統籌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利益。遵循決策民主、程序規范、公開公正,補償安置以產權調換為主、貨幣補償為輔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屋征收部門和市國土資源部門負責該項工作的業務指導。各區政府(管委會)負責本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各區政府(管委會)可結合本區實際情況,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組織實施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同時要加強檔案管理,做到“一戶一檔”,完善相關責任人的簽字手續。 住房城鄉建設、國土資源、規劃、發展改革、財政、工商、公安、審計、信訪、城市綜合執法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確保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第二章征收程序 第五條臥龍區、宛城區實施征收房屋的項目,由區政府根據市政府下達的土地征收任務及相關文件資料,發布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區域范圍的公告。城鄉一體化示范區、高新技術開發區實施征收房屋的項目,由區管委會依據市政府下達的土地征收任務及相關文件資料,報經市政府發布公告。同一征收項目涉及多個區時,由市政府統一發布公告。 第六條市、區政府發布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區域范圍公告的同時,書面告知城鄉規劃、住房城鄉建設、公安、工商、稅務、國土資源、城市綜合執法等有關部門及轄區鄉(鎮)政府(街道)暫停辦理房屋征收范圍內的相關手續,各有關部門接到通知后應當立即暫停辦理。 第七條市、區政府發布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區域范圍公告后,任何人不得在征收房屋范圍內新建、擴建、改建、裝飾、改變房屋用途等。 第八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對征收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以及地上其它附著物、構筑物等情況進行調查,據實登記。調查結果應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應配合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調查登記工作。 第九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調查核實的情況,擬定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的內容應當包括: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征收依據、補償安置方式、房屋貨幣補償價款的確定原則和支付方式、安置房面積確定原則、安置地點等情況,以及選房原則、回遷政策、臨時安置方式和過渡期限、補助與獎勵標準等。 第十條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報區政府(管委會),區政府(管委會)組織有關部門對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30日。 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公布。 第十一條區政府(管委會)在完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補償安置費足額到位、專戶存儲的前提下,經本級政府(管委會)集體決策后,市、區政府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房屋征收范圍、實施時間、補償安置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第十二條被征收人應當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與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按期搬遷。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安置房屋的地點、戶型和面積、搬遷費、過渡費、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遷期限和違約責任等事項。 第十三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安置協議的,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區政府(管委會)按照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直接作出補償安置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向區政府(管委會)提出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意見。區政府(管委會)審核同意后,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第十五條實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報批制度。發布房屋征收決定前,區政府(管委會)應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呈市政府批復。 第十六條實施房屋征收時,區政府(管委會)要按照相關規定對征收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一并實施征收。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及時將撥付到鄉(鎮、街道)財政部門的房地產補償票據提供給區國土部門,由區國土部門用于網上報備。 第十七條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宣傳、解釋工作。 第三章補償與安置 第十八條對被征收人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過渡等獎勵、補助; (三)地上其它附著物、構筑物的補償。 第十九條各區政府(管委會)應組織有關部門按照“一戶一宅”的原則,對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合法性予以認定。 (一)被征收房屋已進行房屋產權登記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面積為準。 (二)未進行房屋產權登記的,由區政府(管委會)組織組、村(社區)、鄉(鎮、街道)結合相關資料或實際情況對房屋所占土地是否為合法宅基地進行認定。在認定為合法宅基地的基礎上,據實測量地上房屋建筑面積后,認定并劃分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和超建建筑面積。 第二十條合法房屋(含地)價值評估。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參照國有無償劃撥土地上住宅房屋評估確定。 房地產估價機構由房管部門推薦,被征收人協商或抽簽方式確定;協商或抽簽方式無法進行的,可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公證機構的監督下,以搖號的方式確定房地產估價機構。 房地產估價機構應當根據國家現行有關法律、法規、規范規定的原則、標準、程序和方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進行房地產價格評估,不得以房屋非法交易價格作為評估依據,全面、公正、客觀、準確、合理地出具估價報告。 第二十一條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采取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被征收人可以自主選擇。為了方便群眾的生產生活,應遵循以產權調換為主、貨幣補償為輔的原則進行補償安置。 (一)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堅持按人安置、就近安置的原則,安置面積人均不超過50平方米。每戶選擇的安置房建筑面積的超出部分不得大于20平方米,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含10平方米)以下的,由被征收人按安置房的成本價支付價款;超出面積在10-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市場價格支付價款。 認定的合法建筑面積大于所選擇的安置房建筑面積的,多出部分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補償給被征收人。 (二)貨幣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貨幣補償的計算辦法是:合法建筑面積的補償數額=(評估單價×合法建筑面積)+(評估單價×合法建筑面積×不超過20%的上浮比例)。 第二十二條對被征收房屋以外的合法宅基地上的其它附著物、構筑物等只進行貨幣補償。補償標準按同期市人民政府發布的國家建設征收土地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 第二十三條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屋要做到產權清晰。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在實施征收房屋前,做好安置房屋用地的立項、規劃、土地組卷報批、供地等前置工作,房屋安置用地一律使用國有出讓土地。 第二十四條區政府(管委會)應當及早提供安置房,安置房應當根據城鄉規劃要求,統一規劃、統一建設、統一調配安置、統一管理。 安置房屋建設應當符合國家工程建設質量和安全標準。 安置房屋應當公開安置房源、公開認定的安置面積、公開被征收人的遷入時間等內容。 第四章補助與獎勵 第二十五條臨時安置補助。選擇產權調換期房安置的(不含提供過渡周轉房),在過渡期限內,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補助8元,一次性支付,但每戶每月不得低于1000元。過渡期限按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時間確定。實際過渡期限超過補償安置協議約定的過渡期限的,按上述標準雙倍支付超過約定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費。 選擇全額貨幣補償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每月8元,一次性獎勵3個月臨時安置費。 第二十六條搬遷補助費。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補助8元,不足800元的按800元計發。選擇產權調換期房安置的,按以上標準支付兩次搬遷補助費。 第二十七條生活補助費。按常住人口,每人一次性補助300元。 第二十八條搬遷獎勵。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按期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協議、完成搬遷的,在主動交付被征收房屋時,給予獎勵,每戶獎勵不超過3萬元。具體獎勵辦法由區政府(管委會)確定并予以公布。 本辦法第十九條認定的超建房屋,凡滿足本條第一款搬遷獎勵條件的,按房屋超建建筑面積×500元/平方米的標準予以獎勵。 個人住宅房屋私自改為經營性房屋的,仍按住宅房屋補償。但在滿足本條第一款搬遷獎勵條件、同時在市、區政府下發征收公告前,已取得以本房屋為經營場所的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并提供納稅證明的,可按實際營業面積給予每平方米不超過230元的獎勵。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懲處,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一)圍攻、謾罵、毆打工作人員,無理阻撓和干擾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工作的; (二)被征收人偽造、涂改有關權屬證明文件,謊報虛報數據、冒領多領補償安置款的; (三)在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有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的。 第三十一條房地產估價機構違反房地產估價規范和標準,出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估價報告等行為的,按照《房地產估計機構管理辦法》《注冊房地產估價師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追究其相應責任。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附 則 第三十二條征收過程中產生的評估費和垃圾清運費,應納入征遷成本。 第三十三條為保障征收房屋項目順利實施,按征收補償總費用的2%作為協調工作經費、1%作為不可預見經費,另行安排,予以撥付,該經費由各區政府(管委會)自行掌握,自求平衡。 第三十四條在具體房屋征收實施過程中本辦法未涵蓋的事宜,由區政府(管委會)根據實際情況研究決定。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下發前正在實施征收房屋的項目,按原補償安置標準執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