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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在國有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應當要知道哪些或是弄清楚哪些呢?一、征收項目是否屬于公共利益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因公共利益需要的,征收方可以依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這條規定再用大白話來說就是,征收方征收被征收人的房屋必須是因公共利益的目的,比如征收方實施征收是否是因修路、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或者是否是因科技、教育、文化、環境和資源保護等公共事業的建設,又或者說是否是因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以及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等等。 在實踐中,有的征收項目并非是因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是為了其他的目的,所以,廣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以后,可以先看看征收公告中有沒有明確征收目的,或是征收決定中的征收目的是什么,如果征收目的在法律法規規定的公共利益的范疇內,那么征收項目可以說是符合法律法規的,如果不是,則可以先向相關部門反映。 二、補償安置方案必須要征求老百姓意見 如果征收項目符合公共利益的目的,那么在具體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就需要知道補償安置方案是必須要在征收范圍內進行公告至少30日的,同時,補償安置方案還需要征求老百姓的意見。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的規定,房屋征收部門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市、縣級人民政府。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 所以在生活中,如果大家遇到了征收,第一時間就需要了解補償安置方案有沒有在小區內的公告欄內進行公告,如果沒有看到有補償安置方案,征收方就要求自己先搬遷,那說明征收程序就不合法,此時作為被征收人則可以向有關部門反映。 另外,凱諾律師還需要提醒大家,如果征收方有依法公布補償安置方案,倘若被征收人對該補償安置方案有異議,那么,則可以在30日內以書面的形式向相關部門提出自己的意見,這是被征收人享有的權利。實踐中,如果征收方以各種理由剝奪自己提出意見的權益,那征收方就侵害了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此時作為被征收人就可以拒絕簽訂補償協議。 三、征收必須是先補償、后搬遷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也就是說,無論是因什么目的實施的征收工作,只能是在給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補償的情況下才能開展征收,即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了補償,并按照協議中約定的及時支付了被征收人各項補償費。 所以廣大被征收人在遇到征收以后,一定要注意這一點,無論征收多長時間,無論是什么項目,只要自己沒有拿到相應的拆遷補償,均不可以搬遷,如果具體實施過程中,征收方強迫自己搬遷,甚至以已經簽訂了補償協議為由,強拆自家房屋,強行讓自己騰空房屋,那么被征收人就需要及時地采取法律措施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