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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業拆遷律師:住改商的性質如何認定?
近日,山東省濟南的一位老百姓咨詢律師說,年前開始,村里就有人不斷傳出要拆遷了,可是一直沒有實際開展拆遷工作,直到去年年末的時候,村里張貼了土地征收預公告才確定,其的房屋也在拆遷范圍內。據這位當事人的闡述,其在該村有一處合法宅基地,由于臨近路邊,所以就把其中一間屋子用來經營了。 房屋被拆遷后,聽相關部門的工作人員說,這一間房屋會按住宅性質進行補償,不會按照經營性用房進行補償,而且其也查看了補償標準,但是補償標準特別的低,但最主要的是,其用來經營的房屋如果按照住宅進行補償的話,那顯然是不合理的,據這位當事人所反映的來看,其不僅辦理了營業執照,而且還一直依法納稅,所以其認為應當要按經營性用房給予補償。 實踐中,類似于這樣的情況非常多,在集體土地征收中,我們經常能遇見征收范圍內的房屋不僅僅只是住宅,有的還是加工廠、養殖場以及小商鋪,小商店這種經營性用房。那么,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對于這種將原本是住宅的房屋改為經營性用房的,應當要如何補償呢? 首先,在知道怎么補償之前,我們需要先對此類房屋的性質進行認定,那么,如何認定這類房屋性質呢?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中的規定,對拆遷范圍之內的,產權為住宅,但是已經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手續,各地應當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以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的補償。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如果征收范圍內的房屋原本是住宅,后來因位置比較好,又改成商用房的,即用來經營生產,此時,如果已經取得了營業執照,同時也有依法納稅的話,那么該房屋則是可以認定為住改商房屋的,在拆遷時也需要按照經營性用房給予被征收人補償。 實踐中,倘若有征收方以是將住宅改變經營性用房為由,以住宅性質給予被征收人補償的話,那原則上來說則是不合理的,這很有可能是相關部門為了降低征收成本而使出的招數,作為被征收人,在此時,一定要對相關部門的話進行分析了,千萬不要信以為真,只要堅信自己有依法納稅,且有營業執照,那么,我們可以先拒絕相關部門提出的要求,也盡量不要在補償安置協議上面簽字,避免讓自己有所損失。北京拆遷律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