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憑祥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憑祥市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搬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維護征地搬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廣西壯族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做好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實施工作的通知》(桂政辦函〔2023〕6號)、《崇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施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崇政辦函〔2023〕2號)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因國家建設征收集體土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需要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市征地搬遷安置工作服務中心作為我市征地機構,負責全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搬遷的日常工作。 市自然資源局、市住房城鄉建設局、市財政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發展改革局、市民政局、鎮政府等部門,應當依法做好與征地搬遷相關的工作。 第四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征收土地補償費的收取、支出、用途等情況,接受監督。 第二章 征收土地程序及一般規定 第五條 因公共利益需要依法對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實施征收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由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予以確認。 個別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因客觀原因無法確認或者拒不確認的,征地機構或者鎮人民政府應當在調查結果中注明原因,對調查結果采取見證、公證等方式留存記錄,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示,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公示期間有異議的,應當及時核查處理。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程序和要求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超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市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第七條 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部門、地點辦理補償登記。逾期不辦理補償登記的,按照土地現狀調查公示結果確定。 征地機構應當依法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第八條 征收土地申請經依法批準后,市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 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市人民政府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市人民政府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第三章 征收土地補償安置 第九條 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不低于《崇左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實施新一輪征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崇政辦函〔2023〕2號)規定的憑祥市區片綜合地價計算。 青苗補償費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按實際計算。 第十條 建設項目依法使用國有農、林、漁場等國有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按照征收集體土地的補償辦法執行。 第十一條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員,必須是征收土地公告發布當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登記在冊的農業人口。 第十二條 為妥善解決征地后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在征收土地后被征地單位人均耕地面積低于0.3畝(含0.3畝)的,預留一定的土地給村集體組織作為集體產業用地,每個集體組織的預留產業用地面積以3畝為基數,再按實際征收耕地數的4%增加預留產業用地。 村集體組織土地被征收后,其人均耕地面積低于0.3畝(含0.3畝)的,由市人民政府連續三年無償為被征地群眾提供口糧,標準為每人每月30斤大米。失地群眾所在鎮人民政府做好核實享受免費過渡口糧的人員,市發展改革局負責辦理發放應享受的過渡口糧折算金額等相關供糧手續。 村集體組織土地被征收后,征收土地時,涉及到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權的16周歲以上在冊人口,可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 被征地村民委員會管轄范圍內,70%經聯社人均耕地低于0.3畝的,給予村民委員會預留用地3畝。 第十三條 村集體產業用地在符合城鄉規劃要求的前提下,可以用于發展第二、第三產業,或者以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創辦企業。 第四章 房屋搬遷補償安置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指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是指依法取得《集體土地建設用地使用證》或《集體土地使用證》(以下簡稱“土地使用證”)的合法房屋。 本辦法所稱被搬遷人是指被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的合法所有權人。 被搬遷人應按照要求向征地機構提供合法有效的用地、建房批準證件等證明材料,征地機構應當按照規定向被搬遷人進行補償。 第十五條 拆除違章建筑及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原則上不予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 集體土地上合法住宅房屋搬遷補償安置,根據不同情況,實行以下三種方式之一予以補償安置: 。ㄒ唬┍话徇w人按規定申請購買政府統建的單元式多層公寓房的,按每人30平方米建筑面積申購(每戶最高不得超過150平方米),購買價格按成本價計。 (二)被搬遷人按規定申請安排回建地的,被搬遷房屋土地面積與安排回建地面積相等的,不予補償;被搬遷房屋土地面積與安排回建地面積多出的部分,每平方米補償800元;安排回建地面積比被搬遷房屋土地使用證面積多出的部分,被搬遷人補交每平方米800元。 。ㄈ┍话徇w人申請全貨幣補償安置的,按安排回建地評估價格補償,不再安排安置回建地。 第十七條 集體土地上非住宅房屋搬遷,原則上按照本辦法給予貨幣方式補償。 第十八條 征地機構應按搬遷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支付搬遷補助費。安排臨時周轉房的,應當支付兩次搬遷補助費。 第十九條 在搬遷、回建住房期限內,被搬遷人自行解決住處的(包括被搬遷人申請全貨幣補償安置),征地機構應按被搬遷建筑面積每月每平方米10元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補助費。征地機構提供臨時周轉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條 征地機構提供周轉房的,搬遷過渡期限為12個月,搬遷過渡期滿,不得拒絕退回周轉房。 第二十一條 回建地由用地單位提供。回建地的位置、面積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國土空間規劃的要求確定。回建地的通水、通電、通路、排水、排污及土地平整費用由用地單位負責,并納入項目征地成本核算。 第二十二條 回建地以戶為單位進行安置,回建地每戶最高不得超過150平方米。屬孤寡老人、特困人員的,統一另行安置。 第二十三條 屬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計入安置人口: 。ㄒ唬┮呀洶匆幎ò仓眠^的; 。ǘ┍话徇w人有其他宅基地(含繼承、分戶、一戶多宅) 已超過規定面積的; 。ㄈ┢渌环习才呕亟ǖ氐摹 第二十四條 被搬遷人家庭成員在本市雖無常住戶口,但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可以計入安置人口: (一)結婚三年以上的配偶; 。ǘ┰瓚艨谠诎徇w地,現在部隊服現役的軍人(不含已在外結婚定居人員); 。ㄈ┰瓚艨谠诎徇w地,正在接受高等教育和中等職業教育的在校學生; 。ㄋ模┰瓚艨谠诎徇w地,現在監獄服刑、勞動教養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第二十五條 征地機構統一辦理被搬遷人回建用地的相關手續。 第二十六條 被搬遷人在規定期限內同意搬遷并交出房屋或自行拆除的,市人民政府每戶給予獎勵3000元。未按規定期限如期搬遷的,不予獎勵。 第二十七條 被搬遷人回建房辦理有關手續,按照《憑祥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憑祥市集體土地預留用地及征地拆遷安置建設工程辦證費用減免辦法的通知》(憑政發〔2014〕85號)文件減免相關費用。 第二十八條 被征地搬遷安置人員土地被征收、房屋等建筑物被搬遷后,家庭人均收入達不到我市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可參照有關規定向民政部門申請最低生活保障補助。 第二十九條 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應按照有關規定對被征地搬遷安置人員進行勞動就業培訓,減免一定的培訓費用,并優先推薦就業。 第三十條 為保障被搬遷人的長遠生計和居住條件,維護社會穩定,安排給被搬遷人的回建地原則上不準轉賣,要依法開發建設,解決居住和生活保障。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一條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社會經濟及城市建設發展情況適時調整征收集體土地及房屋搬遷補償標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由憑祥市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市過去印發的有關征地搬遷安置的規定與本辦法有抵觸的,一律按本辦法執行。
來源:廣西崇左憑祥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