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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關于行政訴訟立案,是這樣規定的
我們經常說,征地拆遷與咱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同時也關系著國家的利益,所以我們常常呼吁,當因建設項目需要征收老百姓土地或是房屋時,相關部門應當要嚴格按照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程序進行,依法保障被征收人的知情權、參與權、聽證權以及監督、救濟權等。 同時,按照《土地管理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中的規定,還需要依法給予被收人合理、公平的補償,且補償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而國有土地上房屋被征收,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是不能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周邊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除此以外,《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以及《土地管理法》中還規定,實施房屋征收應當先補償、后搬遷,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電、供氣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強迫被征收人搬遷。 雖然法律法規上已經規定的很明確了,可實踐中,卻仍然有相關部門是踩著法律的底線,在沒有保障被征收人相關權益,未給予被征收人任何補償,也沒有作出相關文件的情況下,就強制拆除被征收人房屋,有的還存在以壓縮被征收人正常得的補償,來實現低成本征收的情況。 面對相關部門咄咄逼人的逼遷手段,面對拆遷補償特別不合理等不利于自己的情況,很多當事人的表現是束手無策。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無論是遇到逼遷行為,還是遇到補償不合理,被征收人應當要知道一直等是解決不了問題的,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要是有必要的話,那么則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依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可是有的老百姓就說了,自己是遇到了拆遷補償不合理,于是打算通過法律途徑來解決問題,可是當自己準備好材料去立案時,就被告知不予立案,還有的被征收人則會遇到,房屋在被強制拆除以后,都已經把材料郵寄到法院了,可過了很長一段時間,仍然沒有接收到案子被立案的消息的情況。 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規定,人民法院在接到起訴狀時對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登記立案。 對當場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本法規定的起訴條件的,應當接收起訴狀,出具注明收到日期的書面憑證,并在七日內決定是否立案。不符合起訴條件的,作出不予立案的裁定。裁定書應當載明不予立案的理由。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看到,一般情況,只要符合條件,法院一般都需要給立案登記,不能以各種理由拒絕接收起訴材料,或是以各種理由拒不立案。即使當事人的起訴不符合條件的,法院也應當要對當事人作出書面的裁定,且還要裁明不予立案的理由,而且還需要很明確的指出內容的欠缺之處或是有錯誤的地方,且告知當事人需要改正的內容等。 但是,實踐中,法院不給立案,遲遲不給立案卻成了常態,而且,很多被征收人在被拒絕立案后,也不會收到法院的書面文件,且通常都是被征收人主動打電話詢問才會知道。很顯然法院的這種行為明顯是很不利于當事人的,不給立案應當要及時的對當事人作出書面的裁定并按照法律上規定的指出錯誤的地方,并告知應當要更改的內容才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