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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邵縣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新邵縣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依法規范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簡稱“被征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21〕3號)《邵陽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邵市政發〔2021〕11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國防、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通信等建設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拆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縣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一)宣傳國家和省、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 (二)負責征地拆遷過程中的群眾信訪和維護穩定工作。 (三)負責組織各鎮(鄉)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城管、公安等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其他建(構)筑物的合法性以及安置人員資格進行認定。 (四)負責本行政區域開展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廉政責任制的落實。 (五)監管本行政區域內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對征地補償款的使用、分配及公開工作。 (六)負責對參與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各部門、各單位的目標考核。 (七)統籌管理分配征地拆遷相關工作經費。 第四條 縣自然資源局統一管理和指導全縣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對全縣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進行業務指導、監督。 (二)負責擬訂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并逐級上報批準。 (三)在征地報批前,負責擬訂《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和村(社區)、組發布。代表縣人民政府組織召開聽證會。 (四)根據批準的征收土地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同意發布《征收土地公告》。 (五)負責對擬征收土地范圍暫停申報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和不動產證登記發證手續。 (六)負責與省市自然資源部門銜接集體土地及其房屋征收政策的調整。 第五條 縣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負責全縣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具體事務性工作。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征收政策和標準,簽訂集體土地征收及其房屋征收安置補償協議,并按照征收補償協議的約定及時撥付征收補償安置費用。 (二)負責組織土地與房屋等征收標的物的測量、調查、評估、登記和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計算。 (三)負責集體土地及其房屋征收經費的足額儲存、劃撥。 (四)負責對參與征收工作的拆遷、測繪、評估機構進行資質審核,選定測繪評估機構,簽訂委托合同。 (五)負責按照《重點項目管理暫行辦法》的規定,結合工作進度,審核相關部門的征地拆遷工作經費和支付第三方機構服務費用。 (六)負責擬訂《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召開征求意見聽證會、經縣自然資源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七)協助縣人社部門扣繳征地補償費的10%繳入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財政專戶,用于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 (八)負責土地和房屋征收檔案的管理與使用,按年度和項目分別建立征收土地及房屋拆遷臺賬。 第六條 強化項目指揮部的牽頭責任和鄉鎮人民政府主體責任。縣人民政府根據征收項目類別和規模,設置項目指揮部,承擔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調度、協調、指揮等工作;鄉鎮人民政府在指揮部的領導下全面負責本轄區內土地房屋征收工作的政策宣傳、關系協調、矛盾處理和信訪穩定等工作。 第七條 住建、公安、發改、財政、人社、城管、司法、民政、水利、農業農村、林業、審計、衛健、市場監管、稅務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支持協助征收部門做好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八條 遵循“依法征收、資金到位、安置先行、補償規范”的原則。 土地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在實施征收前足額撥付到縣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在財政開設的土地及房屋征收拆遷資金專戶,實行專款專用,統一劃撥和監管(含集體補助計提部分的劃撥等)。資金未到位,不得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和《征收土地公告》。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將擬征地項目依法報省人民政府或國務院審批前,縣人民政府應在擬征地的鄉鎮和村(社區)、組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申請聽證的權利等,告知被征拆人。縣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對擬征地范圍內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現狀進行調查。被征拆人應配合調查,并對調查結果確認后簽字或蓋章。被征拆人拒不簽字蓋章的,可以采用照相、360°全景攝像等方式留存依據,并將調查結果予以公證,作為用地報批和實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條 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起,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住建、公安、城管、林業、市場監督、稅務等有關部門及有關鄉鎮人民政府,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證; (三)辦理戶口的遷入,因出生、婚嫁、軍人復退、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及刑滿釋放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與土地用途,或以擬被拆遷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登記手續; (五)特種養殖證; (六)其他有礙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 暫停辦理期限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一般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除外。暫停辦理期限內,除縣人民政府批準外,其他任何部門擅自辦理的相關手續,不得作為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十一條 被征拆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預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房屋產權證、他項權利證或其他證明材料到縣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被征拆人或者其他權利人未如期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的,以縣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的調查結果作為征地拆遷補償依據。 第十二條 縣人民政府在實施房屋拆遷過程中,實行“三榜公示、兩級審核”陽光拆遷工作機制:第一榜,公示被拆遷房屋及其戶主家庭信息;第二榜,公示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補償金額、安置方式;第三榜,公示房屋拆遷補償(獎勵)安置結果。在征地拆遷所屬村、組張榜公示,每榜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公布監督電話,主動接受監督。第一級審核,在第二榜公示前完成,由縣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實施;第二級審核,在第二榜公示期滿后進行,由縣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提請縣人民政府審核。審核內容為被征收房屋信息、補償標準、補償金額、安置方式的真實性、合法性和公正性,切實維護被征拆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對在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中作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縣人民政府按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十四條 征地補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執行(見附表一)。征收土地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十五條 專業菜地、專業魚塘是指經縣級(含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或農業農村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且常年種植蔬菜或養殖魚類水產并有相關配套設施的生產基地,按附表二計算青苗補償。 第十六條 耕地青苗補償費按附表三計算補償。 第十七條 果樹、經濟林類青苗補償費按附表四計算補償。 第十八條 成片林、疏林、零星樹木、竹類及經農林部門批準的苗木苗圃青苗補償費按附表五計算補償。水田、旱土上種植的苗木,如未經自然資源、農業、林業部門批準,不屬專業苗木種植地,按原地類青苗補償標準計算補償。 第十九條 茶葉青苗補償費按附表六計算補償。 第二十條 藥材青苗補償費按附表七計算補償。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土地上的生產設施按附表八計算補償。 第二十二條 土地征收補償一般依據勘測技術報告的地類面積實施補償。經有關職能部門批準的按批準地類實施補償。 征地紅線范圍內地類現狀與勘測技術報告不符的,經實地調查丈量后,由縣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負責組織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縣自然資源局、業主單位共同確認調查結果。 第二十三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由縣自然資源局發布遷墳公告,經縣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核實后按附表九給予遷墳補助。超過遷墳公告規定期限未遷的墳墓,按無主墳處理。 第二十四條 征地補償費及青苗補償費統一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由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依規分配,青苗補償費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到戶。對分配有爭議的,由上一級人民政府協調處理。補償后,集體經濟組織及土地使用人應當在規定的期限內對青苗及附屬設施予以處理;逾期未處理的,由征地單位處理。 第二十五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地補償費收支、分配、使用狀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農業農村行政管理部門應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管理。
第三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二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各鎮(鄉)人民政府、自然資源、農業農村、城管等部門按下列規定對被拆遷房屋進行合法性認定,并予以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工作日。 (一)具有不動產權證的房屋,按不動產登記的面積進行認定。 (二)具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的房屋,按集體土地使用權證登記面積進行認定。 (三)具有建設用地批準書或其他合法權屬來源的建房審批手續的房屋,按其審批面積進行認定。 對房屋合法性認定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拆人應當在公示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縣人民政府申請核查,縣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調查核實后予以認定。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房屋以合法性認定公示結果為依據,按房屋結構等級標準(見附表十)進行補償,房屋補償標準見附表十一、附表十二,室內裝修補償按調查數據評估補償。分散遷建安置另給予宅基地調換、水、電、路、超深基礎等補助(見附表十三)。被拆遷房屋補償到位后,由縣人民政府組織拆除,拆除費用列入征拆成本。房屋殘值已包含在補償費之內,不再另行補償。 第二十八條 征收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房屋,其房屋位于城市規劃圈內的,按房屋補償標準補償(見附表十一),按合法房屋權證每證一人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費;其房屋位于城市規劃圈外的,按房屋補償標準補償(見附表十二),并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補償后不再安排宅基地。 第二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構)筑物、有關批準文書中注明因國家建設需要應無條件拆除的臨時建(構)筑物; (二)拆舊建新房屋的批準文書中,明確要求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房屋; (三)被認定為違法違章建(構)筑物。 第三十條 拆遷合法住宅兼經營、生產房屋按下列規定補償: (一)拆遷前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6個月以上且正常經營的合法住宅房屋兼營業用房,其營業用房按照同類房屋結構補償標準增加60%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損失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不再安置經營場地。商品和營業用具自行處理,不再另行補償。 (二)拆遷前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6個月以上且正常生產的合法住宅房屋兼生產用房,其生產用房按照同類房屋結構補償標準增加45%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損失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不再安置生產場地。產品和生產用具自行處理,不再另行補償。 (三)合法住宅房屋兼營業、生產用房的,按實際經營面積計算。 (四)依法批準的畜禽養殖用房,按同類房屋結構等級住宅房屋結構補償標準(不含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室內裝修補償費和獎勵)增加20%補償,不再安置養殖場地。 第三十一條 征收經依法批準土地用途為工商企業的非住宅房屋,拆遷前已辦理工商營業執照6個月以上且正常生產的,按同類房屋結構等級房屋補償標準(不給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的補償總額增加60%的補償(包括停產停業損失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等所需要的全部費用),不再安置生產經營場地。 征收學校、幼兒園、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事業用房,參照前款予以補償。 第三十二條 被征拆人的過渡費和搬家費按應安置人員計算(見附表十四)。 安置房安置過渡費計算時間為18個月(含交付期12個月,裝修6個月),集中遷建安置過渡費計算時間為24個月(含交付期12個月,建房和裝修12個月)。如因安置責任單位原因,安置房或集中遷建安置地超過交付過渡期限的,安置責任單位應與被征拆人重新約定過渡期限,按雙倍支付過渡費。 分散遷建安置過渡費計算時間為12個月。 貨幣安置過渡費計算時間為12個月。 安置房安置和遷建安置,計算兩次搬家費。 貨幣安置計算一次搬家費。 征拆非住宅房屋不計算過渡費及搬家費。 第三十三條 被征拆人在規定期限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獎勵。按簽約期限分三個階段計獎,第一階段簽約獎勵每平方米300元;第二階段簽約獎勵每平方米200元;第三階段簽約獎勵每平方米100元,逾期不予獎勵。在規定期限內搬家騰地的,按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每平方米200元獎勵,逾期未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 縣城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被征拆人選擇貨幣安置方式的,按合法正房建筑面積獎勵每平方米1000元。 第三十四條 被拆房屋室外生產、生活設施補償標準按附表八計算補償。
第四章 征地及房屋拆遷安置保障
第三十五條 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按本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政策規定執行。 第三十六條 房屋拆遷安置按照有關規定,采用貨幣安置、安置房安置和遷建安置。 貨幣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征收后,由其自行購買商品房。 安置房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照本辦法確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征收后,由其選擇購買政府提供的安置房,安置房價格由政府確定。 遷建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按本辦法確定的房屋征收補償標準征收后,另行安排其宅基地建房。由征收單位統一集中安排宅基地的稱集中遷建安置,由被征拆人依法申請宅基地的稱分散遷建安置。 縣城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內的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實行貨幣安置、安置房安置。縣城城鎮開發邊界范圍外的房屋拆遷,實行集中遷建安置或分散遷建安置。 具體安置方式由征收單位根據情況在制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實施細則時確定。 新建安置房的用地應在實施房屋拆遷前依法批準,由縣人民政府負責統一組織建設。 補償安置后,被征拆人及家庭人員再另行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 第三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公安、征收機構及鄉鎮、村(社區)等對被安置人員資格按下列規定進行審定,并張榜公示,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應安置人員認定以公示結果為準。 對安置人員資格審定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拆人應當在公示期內向縣人民政府申請復核。縣人民政府應組織相關部門調查核實。 (一)安置人員范圍: 1.合法房屋產權人及戶籍在冊家庭人員,且享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并履行義務的。 2.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正在部隊服兵役的士兵(不包括軍官和12年以上的士官)、正在大中專院校就讀的學生、正在服刑的人員。 3.持證人及持證人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增加一個安置人員指標: (1)屬于獨生子女的; (2)已婚夫婦未生育的; (3)達到法定婚齡未婚的。 4.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二)享有安置人員資格以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日期為認定截止日。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安置人員范圍: 1.在過往房屋拆遷中已補償安置的人員; 2.未享有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并履行義務的(含寄住、寄養、寄讀、空掛戶籍、繼子女等人員); 3.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后突擊遷入人員; 4.已死亡但未在公安部門注銷的人員; 5.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單位工作人員(不含臨聘人員)。 6.非本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含城鎮居民)通過繼承等途徑在征收土地范圍內取得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或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等方式在征收土地范圍內取得合法房屋,但在征收區域外另有合法房屋的所有權人。 第三十八條 被征拆人有多處合法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圍內,其家庭人員只能享受一次安置。 第三十九條 被征拆人自購商品房安置和購買政府建設或采購的安置房安置的給予購房補助。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為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拆人按50m2/人×2500元/m2計算,如市場普通商品房價格出現較大波動,將依據住建部門公布的普通商品房均價信息對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適時進行相應調整。購買政府安置房補助標準為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拆人按50m2/人×1500元/m2計算。被征拆人選擇貨幣安置方式自購商品房的,購房補助直接發放到戶;選擇安置房安置方式購買政府安置房的,購房補助在購買安置房款中結算抵扣。 第四十條 實行遷建安置的房屋,原則上采取集中遷建安置,條件不允許的可采取分散遷建安置。分散遷建安置用地由村級組織負責調整。 (一)集中遷建安置:安置責任單位統一辦理用地報批和工程報建手續,完成安置地三通一平(三通指通水、通電、通路,一平指場地平整)、基礎到正負零。 (二)分散遷建安置: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的前提下,被征拆人按照農村村民住宅建設用地有關規定申請宅基地,辦理相關手續后在規定的過渡期限內自行建房。 (三)同一被征拆人有多處房屋被征拆的,只安排一處安置地,被征拆房屋合法占地超出安置地面積的部分,另行支付宅基地使用權補償費。同一被征拆人有多處房屋,其中一處被征拆,他處房屋已達到規定用地面積的,不安排安置地。 第四十一條 符合安置條件的孤兒、“五保戶”、一至五級殘疾人及重大疾病人員(以醫保部門確定的重大疾病為準),經縣人民政府審核確定并予以公示后,給予每人30000元的困難補助。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測繪評估機構在征拆房屋、附屬物等評估中違反規定、損害當事人利益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造成損失的,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提供虛假、偽造的房屋、土地、戶籍、土地承包合同等證明材料或冒名頂替騙取征收補償安置,煽動、組織參與鬧事,謾罵、毆打征拆工作人員,無理阻礙征地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影響社會穩定和依法執行公務的,依法追究民事、行政、刑事責任。 第四十四條 在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后的暫停辦理手續期間、有關部門擅自辦理相關手續造成損失的,鄉鎮對轄區內違法建設行為制止和查處不力、嚴重影響國家重點工程建設和公益事業建設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五條 無正當理由未能按期交付安置房、安置地的,依法追究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責任。 第四十六條 未按程序批準,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償安置標準的,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十七條 從事征拆工作的人員,在征拆工作中以權謀私、徇私枉法、收受賄賂的,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八條 貪污、挪用、截留、私分補償安置費用及有關土地規費的,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歸還,對相關責任人員依法給予黨紀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九條 對被征拆人補償安置后,征地拆遷實施部門應收繳土地使用權證,辦理注銷登記;被征拆人拒不上繳的,由縣自然資源局公告注銷。 第五十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全額支付到位后,被征拆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搬遷騰地。拒不騰地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責令限期騰地。逾期不執行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在規定期限內未領取土地和房屋征拆補償安置費,應當以被征拆人的名義專戶儲存。 第五十一條 被征拆人不能與征收部門達成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縣自然資源局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作出征地安置補償決定。 被征拆人對征地安置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自征地安置補償決定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或者六個月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期間不影響房屋征拆補償安置工作的實施。 第五十二條 被征拆人對補償項目和數額有異議的,應當在收到補償結果之日起十五日內向縣土地房屋征收服務中心書面提出核實申請。逾期提出的,按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五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所轄行政區域內村級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臺賬及被征拆人補償安置情況的電子檔案。 第五十四條 征拆項目實施中涉及政策未明確的或政策未覆蓋的個案問題,實行縣人民政府集體研究決策機制,制定處理方案。縣人民政府集體研究制定的處理方案應報市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五十五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經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林場、牧場、漁場土地,以及鄉(鎮)、村(社區)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鄉鎮企業使用集體所有土地,涉及土地和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原《新邵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新邵縣征地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新政發〔2018〕19號)、《新邵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新邵縣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新政發〔2018〕24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并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原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本辦法施行前,已辦理征地審批手續,但尚未發布《征收土地公告》的,按照本辦法施行。來源:新邵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