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關于行政訴訟“民告官不見官”,又有了新規定!被征收人權益或進一步得到法律的保護
行政訴訟案件中,最常見的糾紛往往是征地拆遷中產生的一系列問題,比如拆遷補償標準不合理,拆遷中沒有保障被征收人知情權(未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補償安置方案等文件)糾紛,未保障被征收人參與權、監督權,又或者是拆遷程序不合法糾紛,征地拆遷程序顛倒,以及在拒絕簽訂補償協議后,被征收人遇到的以拆違促拆遷,以拆危促拆遷等糾紛,征收方為了達到征收目的,對被征收人實施斷水、斷電、阻斷道路糾紛等等。 想必大家都知道,征地拆遷案件屬于比較復雜的案件,同時又是專業性很強的一類糾紛。所以,許多被征收人在遇到上述類似的征地拆遷糾紛時,往往都會想著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人,比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不過,征地拆遷糾紛在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我們通常都是以行政機關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而且,許多被征收人也希望通過法庭與行政機關負責人就自己在拆遷中所遇到的問題進行面對面地溝通。 但從實踐過程中來看,當我們以相關部門為被告提起行政訴訟后,按理說出庭的人員應當是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而當事人也應當是被征收人,可是開庭后卻出現,坐在被告席上的人員并非是相關部門的負責人,而是相關部門委托其他下級部門中的人員,而有的呢,雖然是相關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了,可是庭審中卻是一問三不知,或是干脆就不出聲,只由其代理人代說情況。 事實上,行政訴訟案件中,這種告官不見告,相關部門負責人不應訴、出庭不出聲的這種情況非常常見,但如果相關部門負責人不出庭,或出庭不出聲,不出彩,那么問題就很難得到解決。所以,為了解決這個問題,最高人民法院此前就發布了《關于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若干問題的規定》,該規定中明確了負責人出庭應訴程序。 在該《規定》發布以后,多地又在該基礎上對相關部門出庭應訴等事項進行了細化。近日,甘肅省就發布了《甘肅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實施辦法》,該《辦法》對出庭應訴行政機關負責人范圍、行政訴訟案件又進行了進一步的細化,確保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出庭。下面我們就來看一下,哪些案件是相關部門負責人應當要出庭應訴的, 征地拆遷案件相關部門負責人應主動出庭應訴 根據該《辦法》中的規定,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案件,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原告10人以上的群體性案件,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與補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強制拆除的案件,被訴行政行為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重大人身、財產權益等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 換句話說就是,征地拆遷中所產生的一系列糾紛問題,當被征收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時,相關部門負責人出庭應訴的概率會越來越大,老百姓與相關部門負責人面對面溝通問題的機會也要越來越多。 所以,今后老百姓要是在征地拆遷中遇到問題,千萬不要閃躲,一定要積極地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只有這樣,那么我們才有機會見到相關部門的負責人,只要我們見到了相關部門負責人,相信我們所遇到的問題很快就會得以解決。 總工程師、秘書長等人可視為負責人 另外,該《辦法》中除了明確了相關部門負責人應出庭訴訟的案件范圍以外,還明確了相關部門負責人的范圍。根據該《辦法》中的規定,除行政機關的正職、副職負責人、參與分管被訴行政行為實施工作的副職級別的負責人可以作為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外,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秘書長和副秘書長、被訴行政機關協管行政事務的巡視員、調研員,以及總會計師、總工程師、總規劃師、總審計師、總經濟師等其他參與分管的負責人可以視為行政機關負責人。 也就是說,在征地拆遷中,如果相關部門的正職等負責人因客觀原因無法出庭應訴時,那么則可以委派上述內容中提到的負責人出庭應訴。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被訴行政機關委托的組織或者下級行政機關的負責人,不能作為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也就是說,如果相關部門委托村委會等這樣的群眾性自治組織為被告負責人出庭應訴的話,那則是不可以的。 出庭要出聲 除此以外,《甘肅省行政機關負責人出庭應訴工作實施辦法》中還明確規定,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要認真研究案情、證據、依據以及其他有關材料,熟悉相關法律規定,在查找糾紛產生根源基礎上,研究確定解決行政爭議方案。庭審中,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要充分行使行政訴訟權利,與訴訟代理人共同就案件情況進行陳述、答辯、提交證據、辯論、發表最后意見,對所依據的規范性文件進行解釋說明。同時,出庭應訴的行政機關負責人要積極協助人民法院依法開展調解工作,就實質性解決行政爭議發表意見,促進案結事了。 實踐中,出庭不出聲的現象在庭審中普遍上演著,但隨著相關法律規定的不斷完善,相信今后相關部門負責人出庭出聲更出彩的情況會越來越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