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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土地征收律師:土地補償費村委會能否截留?想必大家都知道,無論是農村集體土地征收還是國有土地征收都會涉及巨大的利益,但也正因為如此,才讓那些“黑手”越來越多,尤其是集體土地征收中,由于集體土地征收中給予被征地農民的補償相對于來說比較的分散,即并不會將所有的補償都一并給予被征地農民,所以導致有的村委會便會為了也能在征地拆遷中也分到一杯羹,便利用自己的職務之便,將“黑手”伸進了被征地農民的補償當中。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土地征收給予被征地農民的補償有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費等。 其中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助費一般是直接給予所有者所有的,而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絕大多數都是先給予村委會的,尤其是土地的補償費,因此,實踐過程中,個別村委會的相關人員或是村民小組等便擅自在被征地農民不知道的情況下挪用、截留、侵占這項補償費,等這項補償費最后發放給被征地農民手里的時候,幾乎是所剩無幾。那么,集體土地征收中,村委會是否可以擅自截留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呢? 答案肯定是不可以的。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 《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規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集體土地征收中產生的土地補償費,即使不是直接給予被征地農民,村委會也是沒有權利動用、截留、侵占這項補償費用的。因此,實踐中,村委會在未經分配的情況下,或是未經過村民代表大會的表況下,將所有的土地補償費或是將大部分土地補償費擅自收入囊中等,那么則就侵害了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 而且,如果涉及的數額特別大的話,那么擅自挪用、截留土地補償款的相關責任人可能還會觸犯刑事責任。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八十條規定,挪用被征收土地單位的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對此,凱諾律師提醒大家,實踐征收中,如果廣大被征地農民遇到有村委會將土地補償費中的絕大部分給挪用了,甚至是私自截留了,一定要及時地向上一級有關部門舉報、投訴,要求相關部門對違法侵占土地補償款的行為進行查處。 申請查處后,如果相關部門未就自己提出的問題進行核實調查,那么被征地農民可以盡快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