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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江縣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切實貫徹執行城市規劃區安置政策,轉變傳統安置方式,促進經濟社會持續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縣行政區域內因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涉及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其他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的,適用本辦法。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成建制轉為城鎮居民后,其原有未征收的土地需要征收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非農建設用地經批準使用國有農場、漁場、牧場、林場、茶場等國有農用地,參照執行集體土地征地補償標準;鄉鎮、村(社區)公共設施、公益事業建設需要使用集體土地,涉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國務院、省、市人民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生態環境等基礎設施建設關于集體土地征收涉及房屋及其他附著物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全縣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遵循“依法征收、合理補償、科學安置、公平公開”的原則。

  被征收人應當服從公共利益建設需要,積極支持和配合征收工作。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縣城規劃區,是指《桃江縣城市總體規劃(2016—2030)》中心城區遠景規劃圖所標定的區域范圍(見附件1)。

  本縣行政區域內除縣城規劃區外的區域為其他區域。

  第二章 征收管理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縣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是集體土地及房屋、地上附著物征收補償安置的法定主體。

  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征地拆遷安置與房屋征收補償事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征拆事務中心”)負責管理全縣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具體實施縣城規劃區內的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事務性工作。

  各鄉鎮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完成縣人民政府下達的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任務。縣紀委監委、審計等部門對征收補償費用的確定、撥付、使用和征收行為等進行監察和審計。

  村(社區)、村民小組應配合做好工作。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建立統一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聯席會議制度(以下簡稱“聯席會議”),聯席會議由縣公安、自然資源、農業農村、人社、財政、住建、城管執法、審計、司法、民政、城投、征拆事務等部門及紀檢監察機關、征收機構、被征地鄉鎮人民政府等部門、單位組成,負責研究處理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和重大疑難問題。

  第七條 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資金必須在征收工作實施前,足額撥付到經財政部門批準的縣征拆事務中心征地拆遷資金專用賬戶,實行統一管理。未按規定足額繳納征地拆遷資金的項目,不得實施征收工作。

  第八條 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與社會保障工作按縣人民政府有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將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列入年度績效考核范疇,根據考評結果對在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給予適當獎勵。

  第十條 征拆工作經費按征地拆遷安置補償總費用的比例實行計提。縣城規劃區內的征拆工作經費按5%提取,一次性到位;其他區域征拆工作經費的計提與分配方案另行確定。

  第十一條 縣城規劃區內征地拆遷項目啟動前,由縣城管執法部門牽頭,縣公安、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等職能部門和鄉鎮、村(社區)參與,根據擬征收區域新一輪農村宅基地調查確權登記發證工作調查底圖及成果,負責項目用地范圍內的查違、控違、定違、拆違工作,出具定違結論。其他區域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建立健全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檔案歸集、管理、利用制度。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應當將征地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收協議、經費審批,被征收土地房屋的不動產權證書、用地審批、規劃許可、現狀調查圖表及影像,安置對象的戶籍信息,相關單位的證明材料,征收區域1:2000不動產基礎數據(DOM航拍影像及CAD線劃圖形)等資料分類整理,立卷歸檔,妥善保管。

  被征收人辦理納稅、不動產登記、社會保障等手續,需利用征收檔案的,征地拆遷實施單位是征地拆遷檔案查詢結果出具的唯一機構。

  第三章 土地征收程序

  第十三條 擬征收土地范圍確定后,征收土地方案報批前,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村(社區)、組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

  《土地征收預公告》內容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及相關禁止行為等。

  縣人民政府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的同時,應當書面通知公安、農業農村(畜牧水產)、市場監督、住建、城管執法、住房保障、民政、林業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相關部門自收到書面通知之日起1年內在擬征收范圍內依法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房屋交易等相關審批確認手續。

  第十四條 《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后,由縣征拆事務中心組織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用途、位置、面積、范圍,以及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住宅、其他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權屬、種類、數量進行現狀調查,以收集權屬資料、影像留存、測繪上圖、表單登記等形式完成。

  對尚未進行不動產權登記的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住宅,由聯席會議根據《湖南省自然資源廳 湖南省農業農村廳 湖南省財政廳 湖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于做好農村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房地一體確權登記工作的指導意見》(湘自然資發〔2019〕40號)等文件要求進行合法性認定,由縣自然資源部門根據聯席會議結論出具合法性認定書。

  (一)建筑面積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積計算規范》的原則結合本辦法的規定認定;

  (二)房屋按其結構進行類別認定,使用性質分為居住用房和配套用房;

  (三)房屋建設使用年限按折舊率乘以類別補償單價作為該房屋計算補償的單價。

  同時應當查明收集被征收人的戶籍、家庭常住人口等信息資料,征集被征收人的安置意向。縣自然資源、公安、民政、住建、市監、不動產登記等部門應當配合做好相關調查工作。

  擬征收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調查結果由村(居)民委員會蓋章簽字確認;擬征收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調查結果由所有權人簽字確認。

  被征收人對調查結果拒不簽字蓋章的,縣征拆事務中心可根據其房屋原始建房批準檔案與記錄或采取照相、攝像、勘測等方式取證,并將調查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據、現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由3名以上集體經濟組織代表簽字證明或予以公證。確認或調查取證結果作為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補置的依據。

  第十五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或委托相關評估機構開展擬征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出具結論性意見報告。報告應載明擬征收土地概況、用途、所在村組意見等,研判社會穩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第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依據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結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組織縣征拆事務中心等相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組范圍內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征收范圍,包括四至位置、面積、征地圖、界址點坐標等;

  (二)土地現狀調查結果;

  (三)征收目的;

  (四)補償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及支付方式;

  (五)過渡、安置和社會保障方式;

  (六)被征收房屋的《拆遷補償安置明細表》,包括被征收人姓名,實際測量認定的房屋結構、面積,其他地上附著物,家庭人口情況及補償金額等;

  (七)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地點;

  (八)異議反饋渠道。

  第十七條 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期內,多數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申請聽證的,由縣人民政府在公告期滿后依法組織聽證。

  根據聽證情況和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認為確需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征收土地批準文件進行修改。

  第十八條  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其他土地使用權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房屋權屬證書或宅基地審批、規劃許可等合法證明材料原件,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手續。

  被征收房屋已進行不動產權登記的,以證載內容進行補償登記;經聯席會議進行合法認定的,以確定的房屋占地面積、建筑面積、使用性質、建筑年限等進行補償登記。

  未在規定期限內辦理補償登記的,以土地現狀調查確認的結果為準。

  第十九條 自《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在擬征地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的,不予補償安置: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核發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二)新批宅基地或其他建設用地;

  (三)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四)突擊進行室內室外裝修(飾)等;

  (五)辦理“農家樂”、生態農業、畜牧水產養殖等手續;

  (六)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七)以擬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

  (八)搶種搶栽花卉、苗木、中藥材或超正常密度補植及葬墳、修墳,搶養殖等;

  (九)其他騙取補償的行為。

  《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前被認定為違章建筑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根據經公告或聽證情況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明細表》授權縣征拆事務中心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

  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和房屋補償安置協議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生效條件或者附生效期限;

  (二)補償金額及其支付時間和方式;

  (三)騰地期限;

  (四)違約責任;

  (五)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一條 征收土地批準文件下達后1個月內,縣人民政府應當按規定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社區)務公開欄、村民小組顯著位置公開發布《土地征收公告》。

  公告內容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權屬、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對個別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人民政府應當自土地征收公告后1個月內,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結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第二十二條 土地征收公告期滿后,經審核批準后的征收補償經費由縣征拆事務中心通過征地拆遷資金專用賬戶撥付至被征收人賬戶。對確權到農戶或個人的農村集體土地上青苗補償、農村村民(社區居民)住宅及其他建(構)筑物、地上附著物補償、獎勵等資金直接撥付至個人賬戶;對土地征收補償及獎勵等資金撥付至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賬戶。

  被征收人在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和房屋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期限內拒不領取征收補償安置費用的,由征收實施單位以被征收人的名義專戶儲存或公證提存并書面告知。

  第二十三條 被征收的土地依法辦理審批手續并給予補償后,原用地單位、組織或者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拒不騰地的,由縣自然資源局發出限期騰地決定。逾期不執行的,由縣自然資源局申請縣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第四章 土地征收補償

  第二十四條 被征收土地的補償按照《湖南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湖南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湘政發〔2018〕5號)和《桃江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調整桃江縣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桃政辦發〔2018〕34號)公布的標準執行(見附件2)。

  土地按該土地原用途、土地所處區片等級及地類補償。

  補償面積按照水平投影面積計算。

  第二十五條 青苗補償費按下列規定支付: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按不同種類和標準給予補償(見附件3);

  (二)征收果園、茶園,成片的油茶、油桐、苗木、花卉、藥材等其他經濟作物的,視作物的種類、生長期和生長狀況,按苗期、管理期、產果期劃類,按面積予以補償,零星栽植的折合成畝計算補償;

  (三)混栽、混種、混養的按其中主要產出物的標準予以補償,季節性套種的按原有土地類別補償;

  (四)未種植作物的土地不給予青苗補償;

  (五)補償后的青苗,由其所有者在規定期限內自行處理,逾期未處理的,由用地單位處理;

  (六)經縣林業、農業農村、市場監督等主管部門批準的大型名貴花卉苗木基地,由征拆機構核實,給予搬遷移栽補助(見附件4)。

  第五章 房屋征收及其他附著物補償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房屋及其他建(構)筑物的補償按照《益陽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益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益政發〔2018〕8號)公布的標準執行(見附件5)。

  第二十七條 被征收人利用住宅從事經營性用途的按住宅補償。在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前辦理了營業執照,并事實經營的,經集體經濟組織證明,征收機構核定后,按實際營業凈面積(剔除廚房、廁所及配套用房)增加20%的補償費,商品和營業用具等自行處置,不再另行補償。

  利用住宅從事生產加工制造,在《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前辦理了營業執照,并事實生產的,經集體經濟組織證明與征收機構核定后,其生產用房可按照所屬房屋結構的補償標準另增加30%的補償費(包括停產停業及設備拆除安裝搬運、調試、處置、人員過渡等因征收需要補償的全部費用)。

  征收合法學校、幼兒園、醫院等非個人居住用房,按房屋及附著物補償之和的50%增加補償費,用于解決物品搬運處置、人員過渡、重建地取得等因征收需要補償的全部費用。

  第二十八條 征收經有關部門批準的寺廟、教堂、涉外房屋,由征收機構會同縣民族宗教、外事部門,按本辦法規定予以補償。

  第二十九條 征收唯一住房且被征收人家庭困難,其房屋及其他地上附屬設施補償總額低于7萬元的,經本人申請、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審查、縣征拆事務中心批準后,可以補足7萬元。

  第三十條 征收特殊的建(構)筑物、明顯超出本辦法補償標準的,以及本辦法未定補償標準的生產生活設備設施、裝飾裝修等,經聯席會議審定,由第三方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評估值給予補償。

  實施評估時由被征收人在市級自然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建立的評估機構庫中選定評估機構,評估機構在評估時不得將土地價值評估在內,評估費用納入征收總成本。

  第三十一條 征收房屋應當支付搬家費。搬家費為2000元/戶,需要過渡的,支付兩次搬家費。

  第三十二條 征收房屋后需要過渡的另行支付過渡費。過渡費為1000元/戶/月,過渡期不超過12個月。過渡費應一次性支付,被征收人不服從安排或自身原因造成的超期過渡,不得增加過渡費。

  第三十三條 同一棟房屋有2戶以上家庭成員居住的,憑公安機關已進行分戶登記的戶籍證明、婚姻登記機關核準的結婚證和經征收機構認定達到分戶條件的,經集體經濟組織簽署意見,可分戶享受搬家費、過渡費。

  第三十四條 經縣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批準的,具有專業養殖場所的規模化養殖戶,按養殖規模支付家禽畜類動物規模化養殖轉運補助費(見附件6)。養殖的活體動物或生產經營用具應由原所有權人在規定時間自行處置。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范圍內需要遷移的墳墓,其墳主應當向征收機構和集體經濟組織報告墳墓具體位置、數量、以及與墳主的關系并提供有效證據,經核實后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給予補償(見附件7)。墳主應在規定的期限內遷移墳墓;逾期未遷移的,由征收機構組織墳墓所在地集體經濟組織實行統一遷葬或就地深埋。

  實行統一遷葬和就地深埋的,遷墳補助費由集體經濟組織統一使用,并接受監督。

  縣城中心城區內由桃花江鎮人民政府、縣征拆事務中心、桃江經濟開發區管委會選址確定墳墓遷葬地,遷葬地征地建設等成本列入項目土地征收總成本。

  第三十六條 被征收范圍內需要遷移電力、通信、燃氣、給排水等公共設施的,由征收機構會同用地單位和業主單位,按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行業標準,組織具備相關行業資質的社會企業重建或按重置成本交由業主單位重建。已廢棄或未利用的不予補償(見附件10)。

  第三十七條 經征收機構確認,農田灌溉水塘確需重建的,按水塘實際蓄水量支付13元/立方米的還塘補助,原塘基的磚、石、混凝土護坡等按本辦法規定補償。水渠、道路需要重建的,由用地單位恢復或按本辦法規定給予補償。

  第三十八條 被征收房屋主體以外的其他設施和其他地上附著物,按本辦法規定的標準執行(見附件8、9)。

  第三十九條 被征收房屋拆除的安全監管由縣住房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項目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履行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職權分工負責。

  被征收房屋的拆除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承擔,建筑施工企業在拆除時應符合環保要求,做好防塵處理、建筑垃圾無公害處理,建筑施工企業法定代表人和拆除工程項目負責人對承接的房屋拆除工程承擔全部責任。拆除費用納入征收總成本。拆除施工企業應當為房屋拆除施工人員辦理意外傷害保險。

  第四十條 對積極支持配合征收安置工作的實行獎勵。

  實行搬家騰地獎。對按期搬家騰地的實行獎勵,獎勵標準為160元/平方米,以合法正房面積(偏、雜屋、棚屋等配套用房面積除外)計算獎勵。未按期騰地的,不得獎勵。

  實行整體騰地獎。單個項目征收范圍內所有被征收房屋,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征收工作并交付土地的,按照每戶5萬元給予獎勵。未按期完成全部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

  以上獎勵,經縣征拆事務中心驗收合格后支付。

  第六章 安置對象認定

  第四十一條 安置對象是指因集體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在獲得征收補償的基礎上,可享受房屋安置等政策的農村村民或社區居民。

  符合安置條件,按人口予以安置的,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或享有集體經濟組織權益的在冊實際人口;

  (二)被拆遷房屋為合法建筑;

  (三)除被拆遷房屋外,本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無宅基地和住房,及未曾實施住房安置的(安置住房二次拆遷的除外);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實有安置對象進行安置:

  1.原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征地“農轉非”或取得藍印戶口后未享受城鎮居民待遇,仍保留承包經營土地并實際居住、生活在原地(原籍)的人員;

  2.原戶口在所在村組的現役和退伍軍人(不含現役軍官、已享受轉業安置待遇的士官、在外結婚定居人口)、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強制戒毒以及服刑人員;

  3.被征收人為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配偶在本集體經濟組織雖沒有承包經營土地、也未享受農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但戶口已遷入的(因特殊原因,戶口未能及時遷入,但符合戶籍遷移政策的,經征收工作聯席會議認定,待戶口遷入后享受安置待遇);

  4.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增加1個拓展性安置對象予以安置:

  1. 經有關部門認定,符合國家獨生子女政策的,或者已婚尚未育有子女的;

  2. 獨身者(達到法定婚齡未婚)、喪偶者、離異者(離異1年以上);

  3. 家庭成員中既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又有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其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無其它房產且長期(五年及以上)在被拆遷房屋內居住,不論人口多少,總計在該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基數上增加1人享受安置待遇,但行政、事業單位和國有企業在編的干職工(含離、退休人員)除外;

  4. 家庭成員全部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通過繼承房屋等方式長期(5年及以上)居住且取得常住戶口,沒有其他房產或未享受“房改房”和其他福利房政策的,該戶可以計算1人享受安置待遇。

  在今后的征地拆遷安置中,已增加1人享受安置待遇的,不得重復安置。

  (六)其它未列入情形由征地拆遷工作聯席會議審定。

  第四十二條  符合安置條件,按戶予以安置的,具體規定如下:

  (一)夫妻雙方及其未達到法定婚齡的子女按1戶對待;

  (二)已結婚或者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子女,經集體經濟組織同意,可按1戶對待。

  第四十三條 與被征收人房屋有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安置對象:

  1. 農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權人,在征收時屬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 征收時寄居、寄養、寄讀的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3.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簽訂前死亡的;

  4. 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應納入安置的人員。

  第四十四條 縣城規劃區內已列入近期開發建設范圍,暫未啟動土地預征收工作,有下列情形的,經本戶申報登記和審核確認,可列為拆遷安置對象,進行提前拆遷安置,具體辦法由縣征地拆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制訂:

  (一)因房屋嚴重破損或經房屋鑒定部門鑒定為D級危房,按城市規劃要求不能就地改建、重建的;

  (二)因婚姻等原因需要進行分家拆戶,且原房屋住戶愿意整體拆遷的。

  第四十五條 安置對象資格認定以《征收土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日期為認定截止日。

  第四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組織縣農業農村、自然資源、公安、住建、征拆等部門及鄉鎮(含桃江經濟開發區、灰山港工業集中區)、村(社區)等對被安置對象資格進行審查。具體程序如下:

  (一)申請。按屬地管理原則,由符合條件的安置對象向所在村(社區)申報登記。

  (二)初審。由安置對象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含桃江經濟開發區、灰山港工業集中區)嚴格按相關條件進行初審。

  (三)公示。鄉鎮人民政府(含桃江經濟開發區、灰山港工業集中區)初審后,由安置對象所在村(社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為10個工作日。

  (四)確認。經公示無異議后,由縣征地拆遷安置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審核,確定為安置對象。

  第七章 安置方式

  第四十七條 縣城規劃區內農村村(居)民房屋被征收的,采取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房的方式進行安置。桃江經濟開發區安置政策另行制訂。

  其他區域采用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方式進行安置。桃益一級公路沿線非中心城區的區域,國、省道沿線區域,引導村民根據規劃采取“集中遷建”,鼓勵集中建設具有地方特色的民居村落,創建美麗鄉村和生態旅游示范村。有條件的地方也可探索貨幣補償或提供安置房的方式進行安置。

  具體安置方式由征拆實施機構根據實際情況在制定補償安置方案時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安置或安置房安置的,不再享受申請宅基地建房權利。

  第四十八條 安置對象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在享受征收補償及獎勵后,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 按安置對象每人15萬元的標準予以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政府不再對其進行實物安置;

  2. 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均價)給予每個安置對象50平方米商品住房的優惠購買指標,由安置對象自主選擇,購買面積、小區位置等在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時予以約定。不選擇或未足額選擇的,視為放棄,不再享有。超購買指標面積的,按同樓盤商品住房銷售的市場價格購買。樓層、戶型、朝向等的價值差異找補與開發企業結算。

  3. 安置過渡補償費發放至開發企業通知交房之日后第6個月。

  商品住房成本價(均價)由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年度物價水平,于每年初按不同區域的建筑成本(含地價)另行確定,具體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中予以公布。

  第四十九條 安置對象選擇安置房安置的,在享受征收補償及獎勵后,縣人民政府以成本價(均價)提供不同套型面積的商品住房供安置對象選擇。按照以下規定執行:

  1. 以應安置地基面積為基數,按6倍面積提供購買指標,由安置對象按成本價(均價)向開發企業購買商品住房。其戶型、面積及其他附屬設施與開發企業的其他商品住房一致。

  2. 安置對象自愿放棄、不購買足額安置指標內房屋,剩余購買房指標由縣人民政府收回。

  3. 超購買指標面積的,按同樓盤商品住房銷售的市場價格購買。樓層、戶型、朝向的價值差異找補與開發企業結算。

  4. 安置過渡補償費發放至開發企業通知交房之日后第6個月。

  被征收房屋臨現有城市道路,安置對象愿意以商品住房安置指標置換商業門面的,經聯席會議審定,可按征收房屋底層面積1:1置換商業門面,置換的商業門面按成本價(均價)提供。

  商品住房、商業門面的成本價(均價)由縣人民政府根據當年度物價水平,于每年初按不同區域的建筑成本(含地價)另行確定,具體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中予以公布。

  第五十條 其他區域的村(社區)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異地建房的,用地面積按村民建房相關規定控制,安置的宅基地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采取統一規劃、集中聯建或一戶一基自主建房方式建設。

  采取集中聯建方式建設,安置地塊的土地及地上附著物拆遷補償、三通一平、報批報建、水電、道路等配套設施相關費用按實核算。

  采取一戶一基自主建房方式建設的給予重建安置補助。補助標準為5萬元/戶。

  第五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鼓勵原聯戶安置方式進行轉型。本辦法實施前,補償單位與被補償人已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書,并約定采取“聯戶安置”方式進行安置,尚未啟動建設的,由政府引導安置對象以“安置地基”置換安置房。

  具體轉型方案由縣人民政府根據各安置小區實際情況另行制定。

  第五十二條 安置房選址、規劃與設計應當遵循“統一規劃、設施配套、布局合理、戶型多元”的原則,其房源采取由有關單位統一建設、新規劃出讓地塊中適當配建等多種形式籌集。安置房達到交房條件后,建設方按照縣人民政府的交房方案進行交付,交付給縣人民政府的不動產權委托登記至征收實施機構名下,由縣人民政府相關部門負責組織選房分房。

  安置房交房標準為同小區商品住房標準。

  安置房建設、選房分房、面積找補、樓層方位價差等操作細則另行制定。

  第五十三條 拆遷安置發生的相關費用納入項目用地征地拆遷總成本,由用地單位承擔。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四條 單位及黨員干部和相關國家公職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管理權限依紀、依規給予組織處理、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一)違法違規擅自組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擾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秩序的;

  (二)擅自設置征拆補償標準,損害國家、集體利益或被征收人合法權益的;

  (三)圖謀個人私利,不顧大局、漫天要價、無理取鬧,拒不配合、支持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

  (四)參與或變相參與違法搭建、搶栽搶種,或拒不拆除違法建筑,以及拒不執行拆違決定的;

  (五)唆使、縱容、庇護直系親屬或他人不配合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放任直系親屬為謀取非法利益而干擾、阻撓、抗拒土地征收補償安置的;

  (六)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索賄受賄,擅自違規承諾,利用職務之便截留、侵占、挪用征補資金和工作經費,造成全局工作被動,影響惡劣的;

  (七) 在土地和房屋丈量(測量)登記、房屋補償面積認定、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清點登記、安置人口認定、家庭分戶(立戶)、證照材料等方面弄虛作假,為他人套取騙取征收補償資金和安置面積的,或為他人謀取不當利益打招呼、遞條子的;

  (八)違規變更房屋土地性質、用途和條件,違規確權,擅自涂改征收檔案資料、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為自已或他人謀取非法利益的;

  (九)故意曲解政策法規,傳播、散布負面輿論信息阻礙土地征收工作進度,或煽動、支持群眾越級上訪、聚眾上訪、鬧訪、纏訪的;

  (十)在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中玩忽職守,導致引發群體性事件或重大安全責任事故的。

  第五十五條 被征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輕微的,由相關行政機關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if !supportLists]-->(一)<!--[endif]-->敲詐勒索財物的;

  <!--[if !supportLists]-->(二)<!--[endif]-->煽動、組織或參與鬧事,影響社會穩定的;

  <!--[if !supportLists]-->(三)<!--[endif]-->圍攻、謾罵征收工作人員,阻礙征收工作,妨礙依法執行公務的;

  (四)被征收人采取弄虛作假,偽造、涂改土地權屬、房屋、人口等證明材料等違法手段騙取補償或補助的,應當依法追回違法所得,并依法予以處罰;

  (五)阻礙征收工作正常進行的其他違法行為。

  第九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按原公告的方案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其他涉及本縣制定的集體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相關政策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規定為準。

  第五十八條 本辦法實施過程中,國家、省、市出臺新的相關政策的,按新的政策執行。

  第五十九條 本辦法由縣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解釋。

  來源:桃江縣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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