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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補償糾紛律師:沒有收到補償款是否可以要求行政機關承擔違約責任?
房屋被拆遷后,只要雙方就拆遷補償協商成功并簽訂補償協議后,無論是拆遷方還是被拆遷人都需要依照簽訂的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也就是說,征收方要在約定的期限內將拆遷款如數發放至被拆遷人賬戶中。 不過,有個別的拆遷方與被拆遷人簽訂補償協議,被拆遷人交出房屋并騰空后,經常會出現違約或是毀約,以政府資金緊張等為由拒絕發放拆遷補償款的情況。 近日,就有一位河北的村民留言反映了這樣的問題,該村民稱,自2021年拆遷以來,他們家已經搬出村里一年多,但是至今沒有拿到拆遷補償款,打過很多次電話,給的回復就是早就上報等待打款,而正式的協議是2022年1月簽訂的,協議上約定的是7日內打款,但是現在已經五月份了,依然沒有拿到拆遷款,每次打電話問情況,不是讓等,就是讓等,說等市里打款,說可能現在政府資金緊張.... 被拆遷人積極配合征遷工作,簽訂補償協議并交出房屋,從另一個層面來說是對相關部門的信任,相反,相關部門也應當要遵守承諾,遵守約定,按時履行自己的補償職責。那么,行政機關以公共利益為目的與公民或是法人簽訂行政協議,但行政機關未按約定履行協議的話,公民或是法人是否有權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呢? 答案是可以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的規定,人民法院審查行政機關是否依法履行、按照約定履行協議或者單方變更、解除協議是否合法,在適用行政法律規范的同時,可以適用不違反行政法和行政訴訟法強制性規定的民事法律規范。 再根據《行政訴訟法》中的第78條規定:被告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違法變更、解除本法第十二條第一款第十一項規定的協議的,人民法院判決被告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責任。 以及《民法典》中的第577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從上述的法律、法規中我們可以看到,如果相關部門未按協議約定履行補償職責,那么被拆遷人都有權要求或是通過法律途徑讓其承擔違約責任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