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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湖縣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收及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太湖縣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縣政府為縣城規劃區內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主體,統一領導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縣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中心(以下簡稱縣征收中心)統籌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負責受理征收工作任務,并進行分解落實;負責審核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和征收業務的指導、督查;負責征收協議制定、征收補償資金撥付和檔案管理等工作;負責安置房的分配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開發區管委會為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的實施單位,負責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建立征收補償安置檔案并報征收中心統一管理。 縣自然資源和規劃部門監督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工作,負責組織征地報批。縣發改、財政、審計、監察、公安、住建、城市管理、林業、市場監管、稅務、人社、水利、農業農村、司法、文旅體、生態環境、電力、電信、土地收儲等有關單位和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協同做好征收補償安置相關工作。 建立集體決策機制。土地房屋征收重大事項由縣土地房屋征收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有關部門集體研究決策。 建立征收補償安置信息公開制度。縣征收中心負責公開征收補償安置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及征收安置信息。 建立征收補償安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度。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征收安置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工作,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根據風險評估結果向縣政府提出征收、暫緩征收或者不征收的建議。 第四條 縣城規劃區內執行統一的征收補償安置政策。 第二章 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將擬征地的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等告知被征地村組和被征收人。同時將征收土地預公告的有關事項,通知公安、市場監管、住建、農業農村、林業、文旅體、稅務等部門暫停辦理以下相關手續: 。ㄒ唬┡鷾收鼗蚱渌w建設用地; 。ǘ⿲徟虻怯浉淖兺恋胤课菪再|和用途; 。ㄈ⿲徟陆、改建、擴建房屋或其他建(構)筑物,辦理房屋或土地流轉手續,核發房屋或土地權屬證書; 。ㄋ模┺k理“農家樂”、畜牧水產養殖、設施農用地和植樹造林等手續; 。ㄎ澹┮詳M征收房屋為經營場所辦理工商、稅務或其他注冊登記手續; 。┺k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手續,但因出生、婚嫁、刑滿釋放、軍人轉業退伍以及應屆大、中專畢業生未就業或退學回原籍復戶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口管理規定的除外; (七)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征收實施單位開展對擬征收土地的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進行調查;組織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縣人民政府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農業農村、人社、征收中心等有關部門編制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后,縣人民政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當同時載明辦理補償登記期限、異議反饋渠道等內容。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由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聽證。 縣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后,由征收實施單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縣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請,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 土地征收申請經依法批準后,縣人民政府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布征收范圍、征收時間等具體工作安排,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六條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簽訂征地協議時省政府公布的標準執行。青苗補償費標準按照征地協議簽訂時市政府公布我縣的標準執行。 征地補償費按以下規定支付:土地補償費扣除35%暫作為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剩余部分和安置補助費全部撥付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支付到被征地農民個人賬戶,上級出臺新的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按新政策執行。 建立征地補償費督察制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將征地補償費收支和分配情況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開。征收中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審計等部門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收支和分配情況進行督察,對督察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督促整改。 第七條 被征地后失去全部耕地或人均耕地面積不足0.3畝的農民,享受失地安置。 失地安置:失地農民除享受失地農民養老保險政策外,另實行安置房安置。 安置房安置原則上以村民組為單位,部分征地時經村、組同意也可以戶為單位參照執行。 失地安置房安置面積,根據村民小組按本文件標準征地時在縣城規劃區內人均土地面積確定,4畝以上的(含4畝),按應安置人口30平方米/人予以安置;2-4畝的(含2畝),按應安置人口40平方米/人予以安置;2畝以下的,按應安置人口50平方米/人予以安置。原已進行部分安置的村民組的安置面積按有關規定做抵;已享受失地安置的村民不再享受國家有關農業農村方面的補貼政策。 失地安置人口由征收實施單位進行初審并在村組公示10日;公示無異議后,由縣征收中心會同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等部門對上述事項進行并聯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在縣級媒體上公示7日。 被征地村民組和農戶征地后達到失地安置條件時,規劃區內尚有土地未征收的,按實際征收比例落實安置房安置。未落實部分待征收剩余土地時按照安置房成本價實行貨幣結算,征收剩余土地時新增人口不再享受失地安置。被征地村民組和農戶失地安置后,剩余土地必須無條件配合征收。 第三章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 第八條 被征收房屋性質、用途,以被征收房屋的有效房地產權屬證明,或縣政府及其職能部門按照土地、城鄉規劃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核發的原始用地、建房批準文件為依據確認。 被征收房屋屬本村民小組成員所有,雖沒有有效權屬證明或有效建房批準文件,但經村組確認并出具相關證明的,可以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但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和《房屋征收拆遷公告》或《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建設的房屋不予補償。 第九條 征收實施單位發布《房屋征收拆遷公告》,委托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對征收范圍內建筑物面積進行調查和測繪;委托有資質的評估單位對被征收房屋及裝潢和附屬設施進行評估,出具分戶評估報告。 征收實施單位對測繪評估結果、安置面積、拆遷安置人口等進行初審,并在村組進行公示,公示期為10日。公示無異議后,由縣征收中心會同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等部門對上述事項進行并聯審核并將審核結果在縣級媒體上公示7日。 公示無異議后,征收實施單位與被征收人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載明補償標準、金額及其支付期限、安置方式、安置面積、搬遷期限、過渡方式、過渡期限、搬家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獎勵標準、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 被征收人應根據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搬遷讓房并辦理房屋交接手續,交房后征收實施單位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單位及時實施拆除。被征收人不得自行實施拆除,擅自拆除的,責任自負。 第十條 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按照市政府批準的征收土地上房屋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執行; 征收無證房屋和非法買賣土地房屋,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征收農村公共祖堂按照雙倍重置價給予補償,不予安置; 征收未超過規劃部門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按剩余年限結合重置價一次性給予殘值補助。 利用住宅房屋進行生產經營的,按住宅認定和補償。在土地征收預公告之前取得法定執業證照,并連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對其實際用于生產經營的建筑面積,按100元/㎡給予一次性停業損失補償。征收生產、經營、辦公等非住宅房屋,按其在土地征收預公告之前取得的法定執業證照載明的生產經營范圍,確認其生產經營建筑面積,按100元/㎡給予一次性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征收住宅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按2000元/戶給予搬遷補助。 征收生產、經營、辦公等房屋的搬遷補助費,按照實際用于生產、經營、辦公的建筑面積5元/㎡給予搬遷補助。 征收住宅房屋安置,實行過渡期補助。過渡期以被征收人騰空交房至首套安置房交付后4個月計算。按照被征收房屋主房面積(主房是指現居住層高2.8米以上的正屋,包括客廳、臥室、廚房)5元/㎡計算過渡期補助,每月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算,最高每月不超過1000元。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交房的,按照被征收的主房面積100元/㎡的標準,給予被征收人不低于1萬元不高于3萬元的獎勵。 第十一條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安置房安置。安置面積根據被征收戶應當安置人口數,按人均50平方米建筑面積計算; 對單位及企業的生產、經營、辦公等房屋,只補償不安置。 第十二條 已按《太湖縣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房屋征收 與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太政辦秘〔2015〕153號)文件實施征地的,被征收人可按照《太湖縣縣城規劃區土地房屋征收房票安置辦法》(太政辦發〔2018〕9號)規定的方式使用房票,也可選擇安置房安置。 第四章 失地安置人口認定 第十三條 失地安置人口認定基準日為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之日,以公安部門核準的戶口認證結果為依據。被征地范圍內在籍常住人口除本條第三款規定情形人口外,認定為失地安置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嫁入和入贅人員、戶口未遷出的婚出人員本人。 男方到女方落戶,女方沒有兄弟,由被征收人家庭確定一女招親入贅。戶口未遷出的非招親入贅女喪偶或離異,喪偶人員的未成年子女和離異人員的患三級以上殘疾子女,戶口一直在征收地戶口的,認定為失地安置人口。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計入安置人口: 。ㄒ唬┧劳龅珣艨谖醋N的; 。ǘ┘淖、寄養、寄讀以及空掛戶口的; (三)以前在征收中已享受安置的; 。ㄋ模﹪覚C關、事業單位公職人員和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正式職工(含退休人員)及其已在外地落戶的配偶和子女,將戶口轉至征收地的; 。ㄎ澹┗槿肴藛T離婚或喪偶后戶口未遷出,其再婚的配偶及隨遷的子女; (六)戶口遷回征收地的婚出人員及其子女; (七)子女均已成年的人員再婚,遷入的婚入人員及其子女; (八)子女未成年的人員再婚,隨婚入人員遷入時已成年的子女; 。ň牛┓钦杏H入贅女的配偶及子女(注:本條第二款規定的情形除外); 。ㄊ┢渌环鲜У匕仓萌丝谡J定條件的,由土地房屋征收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會議認定。 第十四條 戶籍不在征收地的被征收人但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計入安置人口: (一)戶口原在征收地,現在部隊服現役的義務兵和未達到享受退役安置條件的士官; 。ǘ⿷艨谠谡魇盏,現在校就讀的學生; 。ㄈ⿷艨谠谡魇盏兀F在監獄服刑的人員; 。ㄋ模⿷艨谠谡魇盏,仍在本地常住生活的捐資農轉非、購房農轉非、政策性農轉非人員本人及其子女和符合上述條件的婚出人員本人。本款中所指的本人、子女不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公職人員; 。ㄎ澹┢渌枰_認情形,由土地房屋征收領導小組辦公室主任會議確認。 第十五條 在土地征收預公告發布時,父母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且未生育二孩的,其未婚獨生子女按2人計算。 第五章 拆遷安置人口認定 第十六條 拆遷安置人口認定基準日為《房屋征收拆遷公告》發布之日,以公安部門核準的戶口認證結果為依據,以下人員計入拆遷安置人口: (一)符合失地安置人口認定條件的人員(注:《房屋征收拆遷公告》發布之日前已去世的人員除外); 。ǘ⿷艨谖催w出的婚出人員喪偶,戶口一直在征收地的成年子女; 。ㄈ﹩逝己髮艨谵D回征收地的婚出人員本人。 本條中所指的本人、子女不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正式職工。 第十七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安置人口1人按2人計算安置人口: 。ㄒ唬o子女的離異或喪偶人員; 。ǘ└改鸽p亡的未婚孤兒孤女; 。ㄈ┍炯w經濟組織達法定婚齡未婚未育人員: 第十八條 符合拆遷安置條件的家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戶為單位,增加1人份的拆遷安置面積: 。ㄒ唬┯2個或2個以上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的; 。ǘ┮呀Y婚但未生育的一對夫婦; (三)因故失去子女家庭,且未再生育或者未收養子女,現無子女的; (四)父母只生育一孩,一孩未婚未育的。 同時符合十七條、十八條兩個及以上條件的,不重復計算。 第十九條 不屬于婚出人員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公職人員參加工作前,戶口在征收地,在征收范圍內有合法房屋的(含繼承),只認定本人、配偶為安置人口(不含子女),但不享受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增加安置人口政策。配偶或其子女一方符合其他拆遷安置或在征收中已落實安置的,上述人員不再計算為安置人口。 不屬于婚出人員的國有企業下崗職工和其他非公職人員參加工作前,戶口在征收地,在被征收范圍內有合法房產(含繼承)的,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仍在校就讀和服現役的已成年子女計入安置人口,但不享受第十七條、第十八條的增加安置人口政策。 下放回城戶在征收范圍內有合法房屋的(含繼承),可計算1個安置人口;被征收房屋一直屬于唯一住宅的,可計算2個安置人口。 本條中所指的配偶、子女不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獨資或控股企業公職人員。 第六章 安置方式 第二十條 失地安置和拆遷安置均實行住宅安置房安置,安置房可以由政府投資建設,也可以在商品房開發項目中配建。 安置戶原則上就近進行安置,應安置面積達到安置小區最小戶型面積50%的,方可在安置小區內選購安置房。 應安置面積按照安置戶安置人口計算,被征收人選擇的安置房面積不超過應安置面積的,不繳納房款;超過應安置面積的,每戶超出面積在10平方米以內的部分按安置房成本價購置,超出1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場評估價購置。 縣政府根據安置房建設成本變化情況和評估結果,適時公布安置房成本價和市場評估價。 應安置面積不足90平方米的安置戶和選擇安置房面積超過應安置面積85%后的剩余應安置面積,可按照安置房成本價實行貨幣結算。 長河以西安置戶在新城區選購安置房,應安置面積按80%折算;羅河以東、滬蓉高速路以南安置戶在新城區選購安置房,應安置面積按90%折算。 第二十一條 土地與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完成后,無論戶型或人口發生任何變化,均不得申請宅基地也不再享受安置。公安部門會同縣征收中心建立人口及征收補償安置信息登記系統,對應當安置人口以及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信息進行匯總,并動態更新。實行信息共享,防止和杜絕征收安置過程中重復補償安置和易地違法建設等行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被征收安置人提供虛假、偽造等無效的房屋、土地、戶籍等證明,騙取征地補償費的,經調查屬實后,簽訂的征收安置補償協議無效,依法追回已經發放的征地補償費,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有關管理部門、組織以及個人出具虛假證明或者違規辦理用地、建設、戶口遷移等批準手續,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四條 征收安置機構或其工作人員徇私舞弊、弄虛作假、擅自擴大征收安置補償范圍、提高征收安置補償標準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責任。 第二十五條 阻礙征收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縣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中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原《太湖縣縣城規劃區內集體土地房屋與補償安置暫行辦法》(太政辦秘〔2015〕153號)同時廢止。已按《關于縣城規劃區內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有關補償安置政策的通知》(太政秘〔2007〕183號)和太政秘辦〔2015〕153號文件實施征地的,失地安置和拆遷安置仍按照原文件執行。來源:太湖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