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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集體土地征收中,哪些人會被計入在安置范圍內?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根本,也是農民生活生產的資料,然而隨著城鎮化不斷的建設與發展,許多村莊政策規定被征收,被合并,與此同時,大部分農民的承包地也因各種因公共利益為目的展開的項目被征收(比如常見的修路、建設鐵路項目,醫院、學校等設施設備項目等)。 土地被征收,意味著農民失去了部分土地,甚至是全部土地,且自然也就意味著農民失去了部分收入來源,或是失去了最基本的收入來源。因此,在集體土地征收中,國家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利益,所以在《土地管理法》中明確規定要給予被征地農民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涉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的,還需要給予搬遷費、房屋補償費以及宅基地補償費等等,以確保被征地農民的土地被征收以后,其以后的生活能保持被征收之前的水平。 可實踐中,有不少被征地農民遇到了這樣一種情況,河南省的李某某于近日咨詢律師,其在當地有五畝土地,其中三畝因當地規劃被征收,但是在相關部門發布土地征收預公告時,其已經懷孕四個月,隨后在補償安置過程中,村委會以各種理由和借口,就是不對自己腹中的胎兒進行補償安置。那么,在集體土地征收中,胎兒是否應當享有土地補償安置費的權利呢? 首先我們先來看一下哪些人才會被列入被安置對象。我們以酉陽自治縣為例,《酉陽自治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規定,本辦法所稱人員安置對象應當從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的人員中產生。 下列人員計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總人口: 1、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以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2、因出生、政策性移民將戶口登記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且依法享有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3、因合法收養、合法婚姻將戶口從其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遷入并長期在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4、依法享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含碩士、博士研究生)、現役軍人和義務兵、兒童福種機構孤兒、服刑人員; 5、按照本市統籌城鄉戶籍制度改革有關規定保留征地補償安置權利的人員; 6、因其他原因,戶口從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征遷出進城落戶,但長期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生活,且取得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人員。 前款所稱“長期”,是指縣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1年以上,其中:離婚后再婚配偶及隨遷子女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連續生產生活、居住3年以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