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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安市名山區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征地搬遷安置補償實施辦法雅安市名山區城市規劃區集體土地征地搬遷安置補償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快我區經濟社會發展步伐,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依法依規做好雅安市名山區城市規劃區征地搬遷安置補償,切實保障被征地搬遷單位和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四川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強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川辦發〔2018〕59號)、《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川人社發〔2018〕46號)等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名山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雅安市名山區城市規劃區(含雅安經濟技術開發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涉及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適用于本辦法。 國家、省、市的重點建設工程、項目對征收土地補償和安置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本辦法中,雅安市名山區城市規劃區指位于名山區行政界線內且在雅安市國土空間總體規劃中明確的中心城區的部分。 第三條 征地搬遷安置補償工作在區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區級各部門與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各自職能職責,共同依法做好征地搬遷安置補償工作。 第二章 征地補償 第四條 需要征收土地的,區人民政府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發布,預公告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區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或有效證明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 第五條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養老保障費用。 第六條 雅安市名山區城市規劃區內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為Ⅰ區片45000元/畝、Ⅱ區片42600元/畝;征收集體農用地以外的其他集體土地補償標準為Ⅰ區片27000元/畝、Ⅱ區片25560元/畝。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按照法律法規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被征收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構)著物補償費,根據核實的種類、規格、數量,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關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川府函〔2020〕217號)中《雅安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名山區部分(以下簡稱“補償標準”)進行補償。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預)征收土地公告發布之日起,搶栽搶種的農作物、經濟林木、果木等。 (二)不具有合法土地使用權和其他合法權屬證明的建(構)筑物;搶修搶建、違法、違規建(構)筑物。 (三)超過批準使用期限或雖未確定使用期限但已使用兩年以上的臨時用地(含占地)上的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等。 (四)無權屬的建(構)筑物及其設施。 (五)屋頂種植的果樹、花草、樹木和屋頂魚池、鴿籠等種養殖物及設施; (六)法律、法規以及相關政策規定不予補償的。 第九條 土地征收后,橋涵、道路、水利等公共基礎設施確需恢復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由征收土地所在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會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協調恢復。 第十條 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主要用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生產、生活安置和養老保障。鎮(街道)、村(社區)、組(社、居民小組)應按規定規范管理和使用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并進行公示,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私分、平調、截留、侵占和挪用。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的各項補償、補助費用,應當與《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川人社發〔2018〕46號)文件相結合,及時執行。 青苗、地上附(構)著物補償費支付給青苗、地上附(構)著物的所有權人。 第三章 被征地人員的安置 第十二條 集體經濟組織土地被征收后,依法將需要安置的被征地農民按照《四川省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實施辦法》的規定納入養老保障。同時,加大對被征地農民的就業培訓力度,積極推薦就業。 第四章 房屋搬遷補償安置 第十三條 搬遷安置方式有安置房安置和貨幣安置兩種,搬遷戶以戶為單位只能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并不再享受宅基地相關政策。 (一)安置房安置 1.選擇安置房安置的,在被搬遷房屋面積中依次按住房主體的鋼混、磚混、磚木、土木結構扣除35平方米/人的基本住房面積后,按《補償標準》對搬遷房屋剩余房屋面積進行補償。 2.選擇安置房安置的,以戶為單位,按照35平方米/人的基本住房面積安置,安置房達到基本入住條件。 安置戶在安置房取得人均35平方米的基本住房面積后,應安置人員人均選房面積大于35平方米但小于等于40平方米的面積按所選安置房建安成本結算;應安置人員人均選房面積大于40平方米但小于等于45平方米的面積按所選安置房綜合成本結算;人均選房面積不得大于45平方米。 安置戶選擇的安置住房面積小于應享受基本住房面積(35平方米/人)的,其面積差額部分按所選安置房綜合成本結算。 以上條款中所述的安置房面積均指建筑面積。 3.選擇安置房安置的,對搬遷戶應安置農業人口按照60000元/人給予一次性的后期扶持、生活等綜合補助。 (二)貨幣安置 1.選擇貨幣方式安置的,在被搬遷房屋面積中依次按住房主體的鋼混、磚混、磚木、土木結構扣除35平方米/人的基本住房面積后,按《補償標準》對搬遷房屋剩余房屋面積進行補償,同時按5110元/平方米的標準乘以基本住房面積35平方米/人給予應安置人員貨幣補償安置。 2.選擇貨幣方式安置的,對搬遷戶應安置農業人口按照60000元/人給予一次性的后期扶持、生活等綜合補助。 第十四條 企業生產辦公用房、生產用房及設備設施等資產實行評估,并按評估價格進行貨幣補償,同時對正常生產的企業按評估價的3%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助費。 第十五條 桿、管線搬遷安置補償由名山區經濟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牽頭按照程序依法組織實施。 第五章 過渡安置費、搬家補助和搬遷獎勵 第十六條 搬遷戶的搬遷過渡用房,由搬遷戶自行解決。搬遷過渡費以住房安置人口按每人每月280元的標準計發。選擇安置房的安置戶從房屋騰空交征收部門之日起至交房之日當月延發6個月過渡費;貨幣安置戶一次性計發6個月過渡費。 搬遷戶房屋騰空交征收部門后,由征收部門依法處置。 第十七條 以搬遷戶被拆除合法建筑主體房屋面積,按10元/平方米的標準一次性支付搬遷戶搬家補助費,100平方米及以下的按100平方米計算,100平方米以上的按實計算。 第十八條 對主動搬遷,積極支持國家建設的搬遷戶實行獎勵。自房屋搬遷啟動之日起,在30日內簽訂搬遷安置補償協議并搬遷交房的搬遷戶,按房屋搬遷面積(簡易用房和棚房面積不計入)給予每平方米20元的搬遷獎勵。超過30日搬遷交房的不予獎勵。 第六章 搬遷安置人員的界定 第十九條 下列人員屬于安置對象: (一)被征地搬遷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安置范圍 被征收土地集體經濟組織的戶籍成員; (二)被征地搬遷范圍內的非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隨同安置人員的認定及標準 未享受過政府福利房政策且未使用住房公積金購房的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退休、退職、企業改制、政策性農轉非(未被招錄)的人員等,回農村長期與家人共同居住的,可隨該家庭戶進行安置,其標準為: 1.選擇安置房安置的,給予35平方米/人基本住房并依次按鋼混、磚混、磚木、土木結構扣除該家庭35平方米/人主體房屋和已享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后隨同安置,且不享受超購政策和社保、后期扶持、生活補助政策。 2.選擇貨幣安置的,扣除已享受的住房公積金、住房補貼后,給予5110元/平方米減去1000元/平方米的差乘以基本住房面積35平方米/人給予貨幣補償安置,且不享受社保、后期扶持、生活補助政策。 以上納入安置的人員,須經公示7日無異議后才納入安置。 第二十條 下列人員不屬于安置對象: (一)已享受過搬遷安置的,不再安置; (二)戶籍關系在征地范圍內已被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公有制企業、金融機構、群團組織、民主團體正式招、錄用在職人員; (三)回原籍落戶的軍隊轉業干部、士官等已按國家政策進行安置的; (四)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規定不適用本辦法人員。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構成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規定的,從其規定給予處罰。 第二十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區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對提供虛假證明資料騙取安置的資格,取消其安置資格,收回騙取的各種補償、補貼、補助及過渡、獎勵等費用,并依法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對干擾、阻礙征地搬遷安置工作并造成損失及負面影響的違(非)法行為,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對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和其他相關費用以及騙取征地搬遷補償與安置的單位和個人,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依法查處。 第二十五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強制措施等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請行政訴訟。 第二十六條 征地搬遷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征地搬遷工作中不履行、不正確履行規定職責,造成不良影響的,按規定對相關責任人員給予組織處理或黨紀處分、政務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有關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 附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名山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名山縣縣城規劃區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實施辦法〉的通知》(名府發〔2012〕46號)、《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雅安市名山區城市規劃區外征地搬遷安置補償實施辦法補充意見〉的通知》(名府發〔2013〕43號)、《雅安市名山區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雅安市名山區城市規劃區征地搬遷安置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名府發〔2013〕44號)等征搬相關文件同時廢止。 來源:名山區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