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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績溪縣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規范我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補償安置行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遷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縣城市規劃區內實施集體土地上房屋征遷,對被征遷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縣城市建設管理指揮部統籌調度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遷工作;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組織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遷工作,委托華陽鎮人民政府等單位承擔房屋征遷與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華陽鎮人民政府等單位負責擬定、報批項目征遷補償安置方案,具體實施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征遷工作。 第四條發改、公安、財政、住建、農水、審計、市場監管、城管執法、稅務等有關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征遷 第五條征遷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征遷人權利義務等事項,依法在征遷范圍內公告或公示,實行陽光征遷。 第六條房屋征遷實施機構應當對被征遷房屋的權屬、區域、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被征遷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向被征遷人公開。 第七條在征遷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房屋征遷實施機構與被征遷人達不成協議,或者被征遷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依法報請縣人民政府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在房屋征遷范圍內予以公告。 第八條被征遷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被征遷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并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九條房屋征遷公告發布后,不得在房屋征遷范圍內實施下列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一)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三)租賃、抵押房屋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第三章補償安置 第十條被征遷房屋的建筑面積以《房地產權證》為依據,實地測繪為準;無《房地產權證》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相關政策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城市規劃區一級地、二級地和三級地區域(按照《績溪縣城區住宅用地土地定級與基準地價更新成果圖》確定,見附件5,下同)內的住宅房屋征遷,實行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兩種方式。 城市規劃區四級地和五級地區域內的住宅房屋征遷,實行集中安置、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三種方式。 城市規劃區內的非住宅房屋征遷,一律實行貨幣補償方式。 第十二條選擇貨幣補償的,以《宣城市人民政府關于績溪縣被征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的批復》(宣政復〔2020〕24號,以下簡稱《批復》)為依據,結合被征遷房屋所處的區域、用途、結構、成新、層高、建筑面積、住宅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與合法用地面積比等因素確定系數,測算房屋補償金額(各類系數標準見附件1、2、3、4),具體計算方式如下: (一)住宅房屋 (1)被征遷房屋各類主體建筑補償款=補償標準×(成新系數+區域系數+住宅房屋主體建筑面積與合法用地面積比系數+層高系數)×分類主體建筑面積 (2)被征遷房屋各類附屬建筑補償款=補償標準×(成新系數+區域系數+層高系數)×分類附屬建筑面積 (3)被征遷房屋總補償款=各類建筑(主體和附屬)補償款總和+附屬設施及裝潢等補償款+搬遷、臨時過渡、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費用+合法用地外的被搬遷房屋占地及周邊零星土地等補償款(具體以實際測算為準) (二)非住宅房屋 (1)被征遷房屋各類建筑補償款=補償標準×(成新系數+區域系數+層高系數)×分類建筑面積 (2)被征遷房屋總補償款=各類建筑補償款總和+附屬設施及裝潢等補償款+搬遷、臨時過渡、停產停業損失等補償費用+合法用地外的被搬遷房屋占地及周邊零星土地等補償款(具體以實際測算為準) 第十三條選擇產權調換的,由征遷實施機構提供安置房房源(土地性質為國有劃撥),依據被征遷人原住宅房屋主體建筑面積的1。2倍實行產權調換;附屬建筑不得納入產權調換范圍,一律實行貨幣補償。 產權調換后剩余的主體建筑和附屬建筑,按照本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測算補償款。 (一)在產權調換中,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產權調換面積部分,在30m2(含30m2)以內的,由被征遷人按安置房市場核定價的50%購買;超過30m2的部分,在30m2-60m2(含60m2)之間的由被征遷人按安置房市場核定價的75%購買,60m2以上的由被征遷人按安置房市場核定價購買。 (二)安置房房號的確定。在規定房源內,按照被征遷人簽訂協議的先后順序,采取"先簽先選”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同一時間簽訂協議的,采取抽簽的方式確定選房順序。 第十四條對支持配合房屋征遷的,給予相應獎勵或補助。 (一)被征遷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協議的,按被征遷房屋的主體建筑面積給予150元/m2的獎勵;在規定之日(不含當日)后簽訂協議的,每延遲一天按10元/m2遞減,減完為止。 (二)被征遷人按照補償安置協議約定期限騰空房屋并交付拆除的,按照被征遷房屋的主體建筑面積給予150元/m2獎勵;逾期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不予獎勵。 (三)被征遷戶的涉農工具,按照以下標準予以補助:大戶(5人以上)800元,中戶(3-4人)600元,小戶(2人以下)400元,農具由被征遷人自行處理。 (四)在城市規劃區一級地、二級地和三級地區域內,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認定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被征遷戶,按照2萬元/幢和1萬元/人的標準予以補助。在城市規劃區四級地和五級地區域內,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認定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被征遷人,選擇產權調換或貨幣補償的,可參照上述標準予以補助。 第十五條被征遷人只選擇貨幣補償的,除貨幣補償外,另行給予如下獎勵。 (一)被征遷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貨幣補償協議的,按照被征遷房屋總補償款的30%予以獎勵。 (二)被征遷人自簽訂貨幣補償協議之日起9個月內,在本縣購買商品房的,依據房屋征遷補償安置協議、購買商品房協議和納稅證明,按照以下方式予以獎勵。 (1)購買商品房面積在100m2(含100m2)以內的,按照被征遷房屋總補償款的10%予以獎勵; (2)購買商品房面積在100 m2-160m2(含160m2)之間的,按照被征遷房屋總補償款的15%予以獎勵; (3)購買商品房面積在160m2以上的,按照被征遷房屋總補償款的20%予以獎勵。 第十六條被征遷房屋的附屬物及裝潢等設施,按照《批復》規定,測算補償款。 第十七條被征遷房屋的搬遷費、臨時過渡費、停產停業損失費等,按照《批復》規定計算。 第十八條合法用地外的被搬遷房屋占地及周邊零星土地等,按照《關于批準實施績溪縣征地補償標準分地類指導價的通知》 (績政辦〔2020〕39號)規定,測算補償款。 第四章公示 第十九條征遷過程中,房屋征遷實施單位應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3個工作日(基本情況公示)。 (一)被征遷人姓名(名稱)、戶籍、家庭人口; (二)被征遷房屋的基本情況,包括房屋坐落、結構、建設年代、建筑面積等情況; (三)被征遷房屋的土地權屬、土地使用權類型和面積; (四)其他需公示的內容。 第二十條征遷過程中,房屋征遷實施單位應公示以下信息,公示不少于7個工作日(補償結果公示)。 (一)被征遷人簽訂協議時間、騰空房屋交付拆除時間; (二)補償安置情況,貨幣補償金額及支付情況,產權調換的安置房位置、面積、差價結算結果及支付情況; (三)其他需要公示的內容。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施行前遺留的項目征遷問題,自本辦法施行之日起6個月內可按原征遷安置方案實施征遷,也可按照本辦法實施征遷。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22年6月1日起施行。 來源:績溪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