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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拆遷協議是否需要雙方各持一份?
無論是協議還是合同,一般對雙方都會產生一定的約束力。再簡單一點來說就是,甲方和乙方必須要按照協議或是合同中約定的內容去做事,比如房屋買賣中,買方與賣方簽訂了房屋購買合同,合同中約定,買方需要在一個星期(七日)內支付賣方購房款,賣方需要在一個星期內將房屋騰空并交付給買方,并約定,在三個月內辦理過戶,那么雙方就必須要在這個約定的時間內履行各自的義務,這事關雙方各自的利益。 征地拆遷亦是如此。征地拆遷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切身利益,同時也關系著國家利益及社會公共利益,所以,按理說,征收方與被征收人就補償事宜協商好以后,也需要就具體的補償標準、安置房位置、朝向,具體的補償方式,搬遷補助費、拆遷獎勵費以及過渡期限、過渡方式、搬遷期限等事項,簽訂一式兩份的書面的補償安置協議。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無論是房屋買賣合同,還是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補充協議)等這樣的文件,一般都會有三份或是至少兩份,尤其是征收補償安置協議,雙方必須要各持一份協議原件,被征收人手里一份協議原件,征收方一份協議原件,這樣也是督促雙方能按時按約定履行協議的一種方式。 但是實踐中,凱諾律師在辦案的過程中發現,有的被征收人在遇上拆遷,并與征收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個別征收方會將所有的補償安置協議原件全部拿走,不會給被征收人留下,有的就算被征收人要協議原件,征收方也會以各種理由收走被征收人應得的一份協議原件。那么,征收方是否能將被征收人簽好字的協議拿走呢? 雖然《土地管理法》及《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并沒有明文規定,被征收人手里必須要有一份協議原件,但是從原則上來說,這種事關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文件,不光要讓被征收人知道,同時被征收人手里也應當要有一份。 也就是說,在簽訂完補償安置協議后,被征收人手里一定要有一份協議原件,這點被征收人一定要知道,這也是保障自己權益不被侵害的一種方式,同時也是監督征收方履行自己補償職責最好的辦法。 因為大家應該也都知道,補償安置協議一旦雙方在上面簽上自己的名字,蓋上紅章以后,那么就會立馬產生法律效力,立馬會對雙方產生一定的約束力,一旦產生約束力,那么無論對方是誰,都必須要嚴格按照協議中約定的事項履行自己的義務。而且,在雙方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任何人、任何單位都不能以任何理由或是借口毀約、違約、擅自篡改協議內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