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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臺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一、總則 為規范本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活動,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住建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國有土地上,因公共利益需要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適用于本辦法。 (二)房屋征收與補償原則 房屋征收與補償應當遵循決策民主、程序正當、公平補償、結果公開的原則。 (三)職責分工 天臺縣人民政府負責本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 天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管理部門(以下簡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全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的組織實施,做好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工作。 房屋征收部門委托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作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實施單位(以下簡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其實施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所需經費由財政予以保障。房屋征收部門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發展改革、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公安、財政、稅務、審計、行政執法、市場監督管理、監察、司法行政、行政審批、信訪等相關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監察機關應當加強對參與房屋征收工作的有關部門或者單位及其工作人員的監察。審計機關應當及時對征收補償費用的管理和使用情況予以審計,并公布審計結果。 二、征收 (一)制定征收計劃 縣政府各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于每年12月底前將下一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報縣房屋征收部門。房屋征收部門會同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等部門編制房屋征收相關項目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報天臺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用地單位提出房屋征收建議 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建設活動組織實施單位向房屋征收部門提出房屋征收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1.擬征收房屋范圍; 2.符合公共利益具體情形的說明; 3.征收補償資金及產權調換房屋落實情況。 房屋征收部門收到申請后,應當及時將受理申請的有關情況報天臺縣人民政府。 (三)房屋征收部門征求意見 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房屋征收部門的書面意見,對建設活動是否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情況進行核實。 建設活動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空間規劃的,發展改革、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分工,分別向房屋征收部門出具相關證明材料或者批準文件以及紅線圖,其中建設活動屬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舊城區改建的,發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還應當出具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的證明材料或者批準文件;不符合的,負責核實的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書面說明理由。 (四)確定征收范圍 房屋征收部門經審查認為房屋征收符合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應當根據紅線圖,組織實地查勘,結合規劃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實際狀況,擬定房屋征收范圍報天臺縣人民政府。天臺縣人民政府認為符合公共利益、確需征收房屋的,確定房屋征收范圍,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組織征詢房屋征收范圍內所有被征收人的改建意愿,其中有百分之九十(具體項目的意向率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但不低于百分之九十)以上被征收人同意改建的,方可進行舊城區改建。 (五)暫停辦理相關手續 房屋征收范圍公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以補償。 房屋征收部門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明確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征收范圍公布之日起不超過十二個月。 前款規定的暫停期限內,被征收人進行房屋析產分割、商事登記、戶口遷入和分戶、房屋裝修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不予補償。 (六)組織調查登記、認定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進行調查登記,確定相關文書送達地址、被送達人及聯系方式等,被征收人、承租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結果由房屋征收部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對未經登記建筑和所有權人不明確的房屋,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請天臺縣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和城鄉建設、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行政執法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依法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對公房管理部門直管公房和單位自管公房進行調查登記的,公房管理部門和單位自管公房所有權人應當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承租人、房屋使用面積、建筑面積以及住宅房屋承租人是否符合房改政策等有關情況。 公房承租人符合房改政策的,享有按照房改政策購買被征收房屋的權利。承租人按照房改政策購房后,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對其按照被征收人予以補償。 公房承租人不符合房改政策的,由公房管理部門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稅務、公安、市場監督管理、自然資源和規劃、行政審批等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被征收人、承租人納稅、戶籍、商事登記、不動產登記等信息。 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和用地面積(包括建筑占地面積),按被征收房屋不動產權利證書或者其他合法的房地產憑證記載的面積為依據進行認定;其他合法的房地產憑證未記載的,其建筑面積和建筑占地面積按相關文件規定,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調查丈量,依法予以認定。 被征收房屋的用途,按房屋登記記載的用途確定;房屋登記未記載用途或者經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法批準改變用途,但未作房屋用途變更登記的,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用途確定。 1990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施行前已改變用途,并按改變后的用途延續使用的房屋,按改變后的用途確定。其中改變為商業用途的,應當取得合法有效的營業執照和納稅憑證。 1990年4月1日以后,未經城鄉規劃、自然資源相關業務主管部門同意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的,按原房屋用途確定。 2010年10月1日《浙江省城鄉規劃條例》施行后依法臨時改變用途的房屋在批準期限內被征收的,按照原用途確定,剩余期限的土地收益金予以退還。 按照改變后的用途補償被征收人的,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中應當扣除被征收人依法應當補交的土地收益金。 (七)擬訂補償方案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根據調查登記結果,擬定征收補償方案,經房屋征收部門審核后報天臺縣人民政府。 征收補償方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 1.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2.房屋征收范圍和被征收房屋調查登記情況; 3.補償方式; 4.被征收房屋價值補償標準; 5.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標準; 6.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 7.補助和獎勵標準; 8.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周轉用房的基本情況和交付時間; 9.臨時安置的過渡方式、過渡期限; 10.補償協議生效的簽約比例(針對舊城區改建); 11.簽約期限; 12.其他事項。 前款規定的簽約比例按照被征收人的戶數合理確定。 (八)組織論證、征求意見 天臺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進行論證,并根據論證結果進行修改后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少于三十日。 被征收人可在征求意見期限內提交書面意見,并附本人身份證明和房屋權屬證明。 天臺縣人民政府將征求意見情況和根據公眾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布。 因舊城區改建征收房屋的,有半數以上的被征收人提出征收補償方案不符合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規定的,天臺縣人民政府公開舉行由被征收人代表和公眾代表參加的聽證會,形成聽證報告。聽證會按《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十一條的規定組織實施。 天臺縣人民政府根據聽證情況修改征收補償方案,并將聽證情況和根據被征收人、公眾代表意見修改的情況及時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布。 (九)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天臺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按照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對房屋征收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以及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論制定相應的風險化解措施和應急處置預案。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應當作為是否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重要依據。 (十)征收補償資金 天臺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征收補償資金須足額到位、專戶存儲、專款專用。產權調換房屋(含期房)可以折價計入。 (十一)房屋征收決定 天臺縣人民政府對征收補償方案及公開征求意見情況、聽證報告、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論、征收補償資金到位情況等進行審查,認為征收程序合法、征收補償方案合理、社會穩定風險可控的,可以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房屋征收涉及一百個以上被征收人或者天臺縣人民政府認為需經集體審議的,房屋征收決定應當經天臺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天臺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在七日內予以公告。公告載明房屋征收范圍、征收補償方案和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等事項。 被征收人對天臺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三、評估 (一)評估機構入圍和選擇 從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業務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以下簡稱評估機構)應當具有相應資質,依法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房屋征收評估工作,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預。 在實施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機構選擇前,對房屋征收評估機構實行項目競價入圍制度,具體按照《天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臺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實施辦法的通知》(天政辦發〔2020〕36號)文件執行。 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房屋征收決定公告后,被征收人應當在入圍的評估機構名錄范圍內協商選定評估機構,并在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起十日內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交協商結果書面意見。協商結果書面意見應當征得房屋征收范圍內所有被征收人的同意。未提交書面意見或者未征得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視作未協商選定。 未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被征收人填寫《房地產評估機構選擇表》,以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投票確定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確定的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過半數選票。 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評估機構不少于三家。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評估機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提前三日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公告投票、搖號或者抽簽的時間、地點和候選的評估機構名單。 隨機確定評估機構時可邀請被征收人代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鄉鎮(街道)以及社區代表等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公證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部門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并在征收范圍內將被選定或確定的評估機構進行公告。 (二)房屋征收評估 被征收房屋的價值和產權調換房屋的中準價值,由同一家評估機構以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按照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等有關規定評估確定。 評估機構應當按照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每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每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應當包括評估對象的構成及其基本情況和評估價值。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將每戶的初步評估結果在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評估機構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受委托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日內,向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復核評估不收取費用。 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十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十日內,向臺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房屋征收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估價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四、補償與搬遷 (一)補償權利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被征收人有權選擇一種補償安置形式。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提供符合建筑工程質量安全標準的房屋,并與被征收人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 附屬物、室內裝飾裝修、附屬設施等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評估補償。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結合成新給予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征收住宅的儲藏室、車庫、廁所等附屬用房,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及非法埋設的地基,必須在征收公告規定的搬遷期限內自行拆除,不予產權調換。 僅征收公共分攤門頭、走廊等附屬建筑部分的,不予產權調換,只實行貨幣補償。 征收設有抵押權的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應當就抵押權及其所擔保債權的處理問題進行協商,并向抵押登記部門辦理抵押注銷手續后,被征收人方可取得補償款或安置用房。 被征收房屋未能在簽訂補償協議前注銷抵押登記,且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被征收房屋評估價值部分的補償款向公證機關辦理提存公證,并將提存公證情況通知抵押權人。 (二)住宅房屋補償與安置 對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給予被征收房屋及其裝修價值、被征收房屋附屬物價值、搬遷費補償。 對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住宅房屋,給予臨時安置費補償或者提供周轉用房、搬遷費補償。 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 本辦法所稱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品質、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的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應當不小于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但被征收人要求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的除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建筑面積,不考慮被征收房屋的共有人數量、登記戶口等因素。 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五十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屬于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依照下列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五十平方米最低補償建筑面積標準的,不足五十平方米部分按評估中準價格給予低收入住房困難補償,但被征收人他處另有房屋的除外; 2.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五十平方米部分與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部分不結算差價。 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超過五十平方米部分,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結算。 前款規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的具體標準,參照《天臺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天臺縣城鎮公共租賃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天政辦發〔2020〕28號)第十六條規定執行。 征收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搬遷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支付搬遷費。 搬遷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方式。選擇貨幣補償的,應當支付被征收人從被征收住宅房屋搬遷至其他住宅房屋的搬遷費。選擇產權調換的,還應當支付從周轉用房或者自行安排的過渡用房搬遷至產權調換住宅房屋或者其他住宅房屋的搬遷費,即一次性支付兩次搬遷費。 一次性補償的搬遷費,可根據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或建筑占地面積核算。核算的具體規定由天臺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每兩年公布一次。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方式原則上由被征收人自行落實臨時周轉用房,征收實施單位支付給被征收人從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并騰空房屋之月起到安置房交付后六個月止的臨時安置費。 選擇貨幣補償的,征收實施單位應當給予一次性臨時安置補助。 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二十四個月;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為房屋征收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三十六個月。 前款規定的高層建筑,是指總層數十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過二十四米的非住宅建筑。 臨時安置費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或建筑占地面積核算。臨時安置費核算的具體規定由天臺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每兩年公布一次。 由于征收實施單位原因,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天臺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方式。變更選擇貨幣補償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以征收決定之日為評估時點的評估價給予貨幣補償,并按規定支付過渡期間的臨時安置費。 征收住宅房屋實行產權調換的,采用公寓式住宅安置。 安置指標以被征收房地產的合法建筑面積或合法建筑占地面積為依據,以戶為單位,被征收人可選擇其中一種安置依據。 安置指標按以下安置比例計算確定:立地式住宅以合法建筑面積為依據的采用1:1進行安置,以合法建筑占地面積為依據的采用1:3進行安置;公寓式住宅(不包括立地式住宅改變成公寓式住宅)以合法建筑面積為依據的采用1:1.2進行安置。如遇套型不可分割,在同一安置套型內可適當就高就近安置,但安置面積累計不得超過安置指標面積30㎡。安置房的建筑面積,以具有法定資質的房產測繪公司測定為準。 以戶為單位,對選擇產權調換的被征收人實行安置房指標回購政策。在被征收人至少保留一套安置房的前提下可實行回購,回購價格按安置房的市場評估價進行結算,原則上回購協議應與補償安置協議同時簽訂。 (三)非住宅房屋補償與安置 征收學校、醫院、交通、水利、電力等社會公益事業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確需遷建的,按照縣城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征收村集體用房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搬遷費按市場評估價進行結算。 征收企業的廠房、倉庫、辦公等用房,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確需重建的,可遷入工業園區以協議出讓方式安置。用于安置的工業用地面積原則上實行等面積安置。條件允許下,如確需增加安置面積,安置的工業用地面積可適當增加,增加面積部分不得超過被征收企業合法用地面積的50%。被征收和用于安置的工業用地面積按市場評估價進行結算。 被征收臨街房屋符合商業用房安置條件的,被征收人選擇臨街安置的,原則上以合法商業建筑面積實行等面積安置。 被征收和用于安置的商業用房面積按市場評估價進行結算。 非住宅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臨時安置費及搬遷費的補償: 商業用房停業損失,由評估機構按征收當年商業建筑面積(或經認定的商業建筑面積)部分的月凈收益(以上一年度上報稅務部門的月平均利潤值為準)或月租金為依據評估確定。 征收商業用房,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支付給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及搬遷費。(核算的具體規定由天臺縣人民政府另行制定,每兩年公布一次) 企業停產、停業的經濟損失及臨時安置費,以貨幣形式一次性支付給被征收人,金額按企業房地產評估總額的10%計算;物資搬移、設備拆裝費用按房地產評估總額的5%計算或按實評估。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三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托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生產經營者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按本辦法房屋征收評估條款中的有關規定執行。 (四)補償協議與搬遷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條例》《浙江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和本辦法的規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過渡期限、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等事項,簽訂補償協議。 因舊城區改建需要征收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與被征收人簽訂附生效條件的補償協議。在征收補償方案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到百分之八十以上(具體項目的簽約比例標準根據實際情況另行制定,但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補償協議生效;未達到規定簽約比例的,補償協議不生效,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的,天臺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告,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及時將房屋征收決定效力終止公告內容書面告知有關部門和被征收人。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向天臺縣人民政府提出補償決定方案。補償決定方案應當包括貨幣補償和房屋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及相應的補償標準。 天臺縣人民政府對補償決定方案進行審查,將補償決定方案送達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應當自補償決定方案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意見并選擇補償方式。天臺縣人民政府送達補償決定方案時書面告知被征收人,逾期不選擇補償方式的,補償方式由補償決定確定。 因被征收人原因無法調查、評估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決定不包括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價值的補償。依法實施強制執行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對被征收房屋裝飾裝修情況作出勘察記錄,并向公證機構辦理證據保全,由評估機構另行評估確定被征收房屋的裝飾裝修價值。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按照評估確定的裝飾裝修價值另行給予貨幣補償。 補償決定由天臺縣人民政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后,被征收人應當在補償協議約定或者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天臺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等材料。 實施房屋征收應當依照國務院房屋征收補償條例的規定先補償、后搬遷。 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補償協議中有約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門代為申請被征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未約定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房屋征收決定、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辦理不動產權利證書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五、補助和獎勵 (一)房屋征收補助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下列比例給予貨幣補助: 1.住宅用房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25%計算; 2.商業用房被征收房地產評估價值200萬元以下部分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15%計算;200萬元(含)以上500萬元以下部分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10%計算;500萬元(含)以上部分為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5%計算; 3.工業用房(包括倉儲用房):在天臺縣城區實施工業用房征收適用范圍圖紅線以內的,按土地評估總價的30%計算;在天臺縣城區實施工業用房征收適用范圍圖紅線以外的,按土地評估總價的25%計算; 4.其他用途用房(包括公共管理、公共服務、交通運輸等)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20%計算; 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公寓式安置房價格在安置指標內按市場評估價的15%進行補助,超指標安置面積按市場評估價進行結算。 (二)房屋征收獎勵 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且在規定時間內騰空房屋并交付征收實施單位的,按下列比例給予貨幣獎勵: 1.住宅用房按建筑面積500元/㎡或按建筑占地面積1250元/㎡給予獎勵; 2.商業用房按建筑面積500元/㎡給予獎勵; 3.工業用房(包括倉儲用房):在天臺縣城區實施工業用房征收適用范圍圖紅線以內,被征收人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合法用地面積20萬/畝給予獎勵;在規定時間內騰空交付征收實施單位的,按合法用地面積10萬/畝給予獎勵。在天臺縣城區實施工業用房征收適用范圍圖紅線以外,被征收人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按合法用地面積10萬/畝給予獎勵;在規定時間內騰空交付征收實施單位的,按合法用地面積5萬/畝給予獎勵; 4.其他用途用房(包括公共管理、公共服務、交通運輸等)按建筑面積100元/㎡給予獎勵; 有下列任意一種行為的,取消被征收人的一切補助、獎勵政策: 1.未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 2.未在規定時間內騰空房屋并交付征收實施單位的; 3.被征收房屋被依法強制征收的。 六、監督管理 天臺縣人民政府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和專項規劃以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制定房屋征收中長期規劃和房屋征收年度計劃,統籌安排安置房建設。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妥善保管。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房屋征收項目補償安置結束后,將房屋征收補償檔案及工作實施情況報天臺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統一歸檔保管。 房屋征收部門應當加強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房屋征收補償政策執行、計劃實施、征收程序、協議專用章使用、征收評估、信息公開、檔案管理等方面的監督和管理。 七、附則 征收紅線范圍內被征收人的自留地、菜園地、其它用地和未經批準的宅基地、天井(道地)按當年區域征地補償標準補償。 本辦法自2022年5月2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2年。《天臺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天臺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天政發〔2015〕24號)文件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已批準實施的房屋征收項目,按原規定執行。來源:天臺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