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攸縣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攸縣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 補償安置辦法》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直相關部門單位: 現將《攸縣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攸縣人民政府 2022年9月6日 攸縣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行為,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其他權利人(簡稱“被征拆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743號)、《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株洲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株政發〔2022〕6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縣行政區域內實施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對國防、公路、鐵路、水利、水電等重點基礎設施建設涉及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應當堅持程序正當、合理補償、公平公開原則,妥善安置被征地農民,保障其合法的財產權益和居住的權利。 第四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全縣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以下簡稱“征地拆遷工作”)。 縣征地工作協調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征地中心”)為全縣土地征收實施機構,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具體工作。 第五條 縣自然資源局負責指導、監督、管理全縣征地拆遷工作,履行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完善征地拆遷工作規章制度。根據經濟發展情況,適時提出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調整建議,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二)負責審核本縣范圍內建設項目的預征地申請; (三)負責核定擬征收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等現場調查情況; (四)參與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擬定、征地拆遷資金概算方案審核、被征拆房屋的合法性認定; (五)監督檢查全縣征地拆遷政策落實、安置補償到位情況。 第六條 縣征地中心履行以下職責: (一)根據縣人民政府的批復意見,負責編制征地拆遷年度計劃和下達具體項目征地拆遷任務; (二)負責征地拆遷資金的歸集與撥付; (三)負責對參與征地拆遷工作各部門的目標考核及對征地拆遷相關經費的管理分配; (四)負責擬定征收土地預公告,組織開展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參與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五)負責擬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組織召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聽證會; (六)組織有關部門、單位和個人辦理補償登記,編制資金概算,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地上附著物及青苗補償等相關協議; (七)收到征地批準文件后,負責擬定征收土地公告,組織支付征地補償費用;負責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組織實施;對拒不交出土地的,負責擬定強制執行申請書,按程序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八)對全縣征地拆遷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定期組織征地拆遷工作人員業務培訓及考核。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征地拆遷工作中履行以下職責: (一)作為征拆工作的責任主體單位,嚴格按照已批準的征地拆遷紅線范圍、時間要求開展征地拆遷工作,確保按規定的時間要求完成征地拆遷協議簽訂工作,并負責交地清表、房屋拆除等征地拆遷相關工作; (二)宣傳國家和省、市、縣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法律、法規、政策; (三)按照先拆違、后拆遷的原則,組織拆除行政區域內的違法建筑; (四)負責被征地村、組群眾的宣傳動員及征地拆遷過程中的群眾思想和維穩工作,排查、調解、處理征地拆遷過程中的糾紛及突發事件,做好征地拆遷信訪工作。 第八條 發展改革、財政、農業農村、公安、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統計、城管、住房城鄉建設、司法、民政、市場監管、稅務、林業等有關部門和鄉鎮(街道),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征地拆遷工作。審計部門依法依規加強審計監督。 第九條 縣人民政府積極推進集體土地征地拆遷信息化建設工作。利用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庫和“一張圖”,建立征地拆遷安置數據平臺,對征地拆遷全過程實行數字化管理和服務。 第二章 實施程序 第十條 本縣范圍內建設項目需要開展預征地的,由業主單位向縣征地中心提出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一)建設項目立項批準文件; (二)建設項目用地選址、用地預審意見; (三)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 (四)違法建筑拆除情況; (五)需要提交的其他資料。 第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負責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預公告內容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現狀調查的安排、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和個人配合土地現狀調查等事項。 征收土地預公告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村務(社區)公開欄以及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公開,時間不少于十個工作日。 第十二條 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時,縣征地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當地公安、自然資源、農業農村、稅務、林業、民政等部門,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在辦理擬征收范圍內涉及被征拆人的相關手續時,應告知當事人其辦理的下列手續不作為補償安置的依據: (一)新批宅基地或者其他集體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變土地、房屋性質和用途; (三)辦理土地、房屋等不動產權屬登記; (四)辦理苗木生產、畜禽水產養殖等手續; (五)辦理戶口遷入和分戶(立戶)、子女收養等涉及戶籍、人口變動的相關手續,但因出生、婚嫁和軍人轉業退伍等確需辦理戶口遷入且符合戶籍管理規定的除外; (六)其他增加補償安置費用的不當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實施上述行為和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等行為,依法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縣征地中心應當組織自然資源部門、所在鄉鎮(街道)、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居)民委員會、土地承包人和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 土地現狀調查結果由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蓋章確認及三名以上被征地農民簽字見證;擬征收土地上農村住宅、青苗和其他地上附著物調查結果由附著物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字確認。不同意簽字或者因客觀原因無法簽字的,可以對調查結果予以公證或者采用攝影、攝像等方式固定相關證據。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結果公示應當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第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擬征收土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形成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并載明擬征收土地概況、用途、所在村(居)組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明確社會穩定風險點和風險等級,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應當有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評估結果是申請征收土地的重要依據。 第十五條 縣征地中心應當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補償登記的部門和時限、禁止事項、異議反饋渠道、申請聽證的事項等內容。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務(社區)公開欄以及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 第十六條 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公告期滿后十五日內組織聽證,認為確需修改的,應當組織修改,并重新公布,公布時間不少于五個工作日: (一)二分之一以上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者利害關系人申請聽證且符合聽證相關規定的。 在規定期限內未提出聽證的,視為無意見或者放棄聽證。 第十七條 被征拆人應當在公告規定期限內,持身份證、戶口本、土地權屬證明、不動產登記證、他項權利證或者其他證明材料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登記手續,未在規定期限內登記的,以公示的土地現狀調查結果作為征地補償安置依據。 第十八條 本縣范圍內的預征地項目,縣征地中心應當根據土地現狀調查情況、房屋產權及安置人員認定結果,按照補償安置標準,組織相關部門、擬用地單位編制征拆資金概算,并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財政、審計、自然資源等相關部門召開專題會議進行概算評審審定。 第十九條 資金概算經評審后,縣征地中心應當組織有關部門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協議應當依法約定征地補償費用的支付期限、方式,交付土地的期限、條件。 對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由縣征地中心擬定征地補償安置告知書并依法送達被征拆人。征地補償安置告知書應當告知被征拆人其被征收土地(或被拆遷房屋)的面積、權屬、地類(房屋結構)、補償標準及金額、補償方式等內容,保障被征拆人的知情權。 第二十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征地批準文件之日起十五個工作日內,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村務(社區)公開欄以及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應當載明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批準用途、權屬、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征收時間等。 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前,不得動工建設。 第二十一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自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后三個月內,對已經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將征地補償安置費用足額支付到位;對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應當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送達,同時將所涉及的征地補償費用存入指定銀行賬戶。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征拆人在規定或者約定的期限內拒不交出土地、騰地的,由縣人民政府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騰地: (一)征地補償安置決定生效且補償到位后,被征拆人拒不履行的; (二)已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足額支付征地補償費用的; 逾期不交出土地、騰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二十三條 被拆遷房屋補償安置后,縣征地中心應當收回不動產權屬相關證書,由縣自然資源局辦理注銷登記;被征拆人證照遺失或者拒不交回的,由縣自然資源局公告注銷。 第二十四條 縣人民政府、縣自然資源局、縣征地中心、鄉鎮(街道)等應當主動及時公開涉及土地征收的相關政府信息,將土地征收報批材料、征地批準文件、征地補償費用情況等信息在政府網站、征地信息公開平臺、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村務(社區)公開欄以及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主動公開,接受群眾監督。同時,采取攝影、攝像等方式,將上述公示情況留存。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收支狀況向全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第三章 征地補償 第二十五條 征地補償按照省、市人民政府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及縣人民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征地補償費的10%用于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 土地征收依據土地勘測定界技術報告書的土地分類面積實施補償。經國家批準納入重金屬污染區域的土地補償類別由縣自然資源局確認。 第二十六條 征收土地的征地補償費統一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地補償費的分配和使用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 第二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按照土地面積計算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1)。 征收成片的經濟林、用材林、花卉、藥材按照土地面積計算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2)。 零星樹木、花草按照調查數據計算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3)。 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直接支付給所有權人。山林地的青苗補償費,支付給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所有權人。 獲得國家級農產品地理標志認證區域內的果木補償標準,由縣人民政府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八條 經縣林業、農業農村部門批準的苗木種植地的花卉苗木移栽,按照苗木的品種規格給予移栽搬遷費,并按照移栽季節給予搬遷損耗補助(具體標準見附表4)。混種的其他雜木,不再另行計算補償。 未經縣林業、農業農村部門批準,在除林地以外其他地類種植苗木的,按照原地類青苗補償費補償標準計算補償。 經國家認定掛牌的“花卉苗木之鄉”花卉苗木移栽,由縣人民政府制定移栽費標準,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上的生產設施按照調查數據計算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5)。 第三十條 征收坑塘水面的,另給予造塘建設費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6)。造塘建設費統一支付給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 勘測定界圖上無坑塘水面圖斑顯示,以及改變地類新開挖水塘的,按照原地類予以補償。 第三十一條 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墳墓需要遷移的,由縣人民政府發布遷墳公告,并予以遷墳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6)。超過遷墳公告規定期限未遷的墳墓,按照無主墳處理。 第三十二條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征地補償費用的情況應當依法依規接受鄉鎮(街道)和農業農村、財政部門的監督指導,接受審計部門監督。禁止侵占、挪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補償費和其他有關費用。 第四章 拆遷補償 第三十三條 被征拆房屋權屬證書齊全或者具有用地批準、規劃相關批準手續的,由縣征地中心組織自然資源、住建、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下列規定進行合法性認定: (一)已依法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以權屬登記證書為認定依據。權證中注明的超占土地面積和建筑面積不予認定; (二)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的房屋,以用地批準文件、規劃相關批準文件為認定依據。 第三十四條 被征拆房屋未取得不動產權屬證書、未取得用地批準文件或者規劃相關批準的,按照尊重歷史、尊重現實的原則,依據下列標準進行合法性認定: (一)使用集體土地興辦村鎮公益事業和公共設施的房屋(村民委員會辦公用房、醫療教育衛生用房等),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審核認定; (二)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建成的無證房屋,至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止,為被征拆人唯一住宅且未進行擴建、改建的,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調查審核; (三)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后新建的無相關權利證書的房屋,由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根據農村宅基地相關管理規定進行合法性審查。審查內容主要包括: 1.被征拆人是否具有農村村民建房資格; 2.被征拆人及家庭成員基本情況(含姓名、與被征拆人關系); 3.被征拆人及家庭成員是否符合一戶一宅的規定; 4.按規定需要審查的其他相關情況。 審查不符合建房條件的,不予認定。 第三十五條 縣征地中心應當將房屋合法性審查結果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政務公開欄和村務(社區)公開欄以及村(居)民小組顯著位置予以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個工作日,其房屋合法性認定結果以房屋產權認定第三榜結果為準。 被征拆人對房屋合法性認定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縣人民政府申請核查。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在五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 第三十六條 被拆遷房屋根據合法性認定結果,按照不同結構、用途進行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7)。被拆遷房屋補償到位后,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拆除。 第三十七條 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依法辦理了集體建設用地手續、市場主體登記手續的企業,其征地補償費支付給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生產用房和非生產用房按照住宅房屋同等結構補償標準增加50%予以補償。補償后不再另行安排重建或者給予其它安置,屬于生產用房的據實計算房屋裝修補償。 第三十八條 企業設施設備搬遷后不喪失使用價值的,按企業設施設備實際搬遷量評估給予搬遷補償;搬遷后喪失使用價值的,按照評估凈值給予補償。 企業搬遷涉及的成品、半成品、原材料等物資轉運費,按照50公里以內的轉運距離評估確定。 為生產經營安裝的水、電、氣、管網等附屬設施,按照評估重置價格給予補償。 企業的停產停業損失按照企業上年度實繳稅額(入庫時間為上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的三分之一給予補助。 第三十九條 2020年10月19日《株洲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辦法》(株政辦發〔2020〕15號)文件實施前,被征拆人已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手續,將合法農村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經營的,按照下列規定執行: (一)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正常經營并依法納稅,需要行業經營許可的,必須提供行業許可批文; (二)將合法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經營的,應當確保45平方米/人居住面積;超出45平方米/人的,可以根據實際經營情況認定經營面積;小于或者等于45平方米/人的,不予認定經營面積。縣征地中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按照上述原則,結合實際情況認定經營面積,并予以張榜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個工作日,其認定面積以公示結果為準; (三)經營面積按照同等結構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增加30%予以補償,經營場所內設施轉運及停產停業損失等費用不再另行計算補償。 2020年10月19日《株洲市放寬市場主體住所(經營場所)登記條件的實施辦法》(株政辦發〔2020〕15號)文件實施后,被征拆人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手續將合法農村住宅房屋部分用于經營的,按照住宅房屋同等結構補償標準計算補償。 第四十條 依法批準的畜禽養殖用房,按照同等結構住宅房屋補償標準增加20%予以補償(包括畜禽養殖相關設施、活體處置等費用),不再安排重建或者給予其它安置。 第四十一條 拆遷村(社區)辦公用房和學校、醫院、寺廟、教堂等公益事業用房,參照本辦法第三十七條予以補償。不再安排重建或者給予其它安置。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依據本辦法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規定未通過合法性認定的建(構)筑物; (二)在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前未辦理集體建設用地手續,僅辦理市場主體登記手續企業的生產用房和非生產用房; (三)拆舊建新房屋的批準文書中要求應當拆除而未拆除的舊房、危房及相關附屬設施; (四)經有關行政機關查處,責令自行拆除而未拆除的,或者行政處罰決定要求補辦相關審批手續而未依法補辦的違法建(構)筑物; (五)臨時建(構)筑物;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條 被征拆人在規定期限內搬家騰地的,按照被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400元/平方米的獎勵。逾期未搬家騰地的,不予獎勵。 第四十四條 被征拆人的搬家費和過渡費按照常住人口計算(具體標準見附表8)。 宅基地重建安置的被征拆人,按兩次搬家計算搬家費。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時,按照24個月的過渡期計算過渡費;未按約定時間提供重建宅基地的,過渡期可以順延。 自購商品房安置的被征拆人,按兩次搬家計算搬家費。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時,按照12個月的過渡期計算過渡費。 第四十五條 房屋裝修及生活設施實行據實補償(具體標準見附表9)。 第五章 征拆安置 第四十六條 縣人民政府應當按照依法保障、逐步提高的原則,籌集使用社會保障資金,將被征地農民根據攸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規定納入現行社會保障制度。 被征地農民參加社會保險按照攸縣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相關規定辦理。 第四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可以采取重建宅基地、提供安置房或者自購商品房等方式給予被征拆人公平、合理的安置。 征收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區開發邊界范圍內的農村住宅,原則上采用自購商品房安置;征收上述范圍外的農村住宅,原則上采用集中重建宅基地安置。 第四十八條 自購商品房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進行補償后,政府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由被征拆人自行購買商品房的一種安置方式。其中: (一)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區開發邊界范圍內,按照被拆遷房屋主體合法面積給予2000元/㎡的自購商品房補助,被拆遷房屋主體合法面積超過450㎡的部分,不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 (二)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區開發邊界范圍外,按照被拆遷房屋主體合法面積給予500元/㎡的自購商品房補助,被拆遷房屋主體合法面積超過450㎡的部分,不給予自購商品房補助。 如果市場普通商品房價格出現較大波動,縣人民政府依據縣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公布的普通商品房均價信息對自購商品房補助標準適時進行相應調整。 第四十九條 重建宅基地安置是指對被征拆人的合法房屋進行補償后,由符合條件的被征拆人在依法批準的宅基地上進行重建。重建宅基地按照下列規定實施: (一)重建宅基地由相關部門按照有關規定審批,相關手續由縣人民政府組織辦理; (二)選擇集中重建宅基地安置的,土地平整、水、電、路三通及重建房屋的基礎(不含地圈梁)由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經批準采用分散宅基地安置的,選址、“三通一平”、房屋基礎(不含地圈梁)、土方填挖、建房審批等費用,可以按照批準宅基地面積給予重建宅基地平整補助(具體標準見附表10)。重建宅基地所涉及的費用經相關部門審核后列入征地成本; (三)重建宅基地面積,按照攸縣農村宅基地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同一拆遷房屋有多戶需要安置的,重建用地超出被拆遷房屋占地面積部分的有關費用由被征拆人自行承擔; (四)同一拆遷戶有多處合法房屋被拆遷的,只安排一處重建宅基地。拆遷房屋占地超出重建用地面積的部分另行給予300元/平方米的補助。 第五十條 縣征地中心組織公安、農業農村、自然資源等有關部門及鄉鎮(街道)、村(社區)對安置人員資格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五十二、五十三、五十四、五十五條進行認定,并予以張榜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個工作日,其資格認定以安置人員信息第三榜結果為準。 安置人員資格以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發布日期為認定截止日,新出生人口以征收土地公告發布日期為認定截止日。 對安置人員資格認定結果有異議的,被征拆人應當自公示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向縣人民政府申請核查,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于五個工作日內調查核實。 第五十一條 安置人員范圍包括下列情形: (一)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享有承包土地資格和集體財產分配權益,并履行相應義務的被拆遷合法房屋的產權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 (二)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因國家征地或者村改居已農轉非、未參與過房屋拆遷安置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家庭成員; (三)原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現正在部隊服役的士兵(不包括軍官、文職人員和12年以上的士官)、大中專院校在讀學生及服刑人員; (四)拆遷重建宅基地房屋的被征拆人員(包括家庭自然新增人員); (五)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被征拆人(含原屬本集體經濟組織的農轉非戶)被拆遷房屋經合法性認定,房屋權證齊全,按照合法產權人及在本縣無其它房屋的家庭成員人數計算安置人員。 第五十二條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一個安置人員指標: (一)已婚夫婦未生育的; (二)達到法定婚齡未婚的; (三)持有效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第五十三條 下列情形不計入安置人員范圍: (一)在以往房屋拆遷中已享受安置的人員及其家庭新增人員; (二)沒有承包地、不享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利和承擔相關義務的空掛戶; (三)按照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應當計入的其他人員。 第五十四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因歷史原因,被征拆人有多處合法產權房屋且不在同一宗征地范圍內,其家庭成員只能隨被征拆人在同一處房屋內享受一次安置。 第五十五條 屬于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同時符合下列(一)、(二)、(三)安置條件的被征拆人,給予相應的建房資格補助:1、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區開發邊界范圍內,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拆人,經審核給予10萬元/人的建房資格補助。2、國土空間規劃確定的城區開發邊界范圍外,符合安置條件的被征拆人,經審核給予5萬元/人的建房資格補助: (一)未使用集體土地單獨建房; (二)長期居住在家庭成員產權房屋內; (三)選擇采用自購商品房安置。 房屋產權人和配偶以及依據本辦法第五十二條增加的安置指標,不享受該項補助。 第五十六條 安置人員中符合《湖南省特困人員認定辦法》第四條規定,無力購(建)住房的五保戶、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人員,經縣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審核確定并予以公示,時間不少于三個工作日。公示無異議后,給予每人不超過5萬元的購(建)房補助。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被征拆人弄虛作假,偽造或者變造房屋、土地權屬、人口等證明材料的,其證明材料無效。采取違法手段騙取補償或者補助的,應當依法追回違法所得,給他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違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相關職能部門未按照本辦法規定履行職責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追究主管責任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行政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予以賠償。 相關工作人員在征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五十九條 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和其他有關費用,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 附則 第六十條 對積極參與、協助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并在規定期限內完成工作任務的村(居)民委員會、組干部,給予適當誤工補助(具體標準詳見附表6)。 設立獎勵金和拆違控違專項資金,計入征拆成本。獎勵金用于獎勵在規定時間內完成征拆任務、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拆違控違專項資金用于開展拆違控違的工作經費、違法建筑自拆獎勵以及對拆違控違工作有突出貢獻的單位。 第六十一條 本辦法未制定補償標準的征拆個案補償,由縣人民政府牽頭組織相關部門召開個案問題會審會議研究決定。 第六十二條 采用評估方式確定補償標準的,縣征地中心應當在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十五日內完成審定,報縣財政局備案。縣財政局可以對評估結果進行抽查監督,抽查結論與審定結果不一致的,以抽查結論為準。 第六十三條 縣征地中心應當組織相關部門,在完成征地拆遷并辦理交地手續后三個月內進行資金結算,結算金額按照經審批后的資金概算包干。 第六十四條 依法收回國有農用地的土地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執行。 征收社會轉城居委會轄區土地和房屋、拆遷持有集體土地使用證的征地轉城居民的房屋,參照本辦法執行。 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用)事業建設經批準需使用集體土地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因環境保護、生產安全的需要,需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的,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六十五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攸縣實施〈株洲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細則》(攸政發〔2017〕11號)同時廢止。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補償安置按照公告確定的方案執行;未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的,按照本辦法執行。 來源:攸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