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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猶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實施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我縣集體土地征收管理,保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征用土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征收是指為了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鎮化建設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程序,征收集體土地并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的行為。 第三條 在本縣范圍內,對集體土地進行征收補償,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征地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與征地有關部門工作職責如下: (一)縣國土資源局是集體土地征收的責任主體,依法代表征收主體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征收補償協議,并對征地補償工作進行監督指導。 (二)縣征收辦是集體土地征收的綜合協調部門,負責全縣土地征收的日常管理工作,依法組織土地征收,審核征收補償資金的發放,牽頭組織評估、已征土地的管理等工作。 (三)縣林業局負責做好林地征用的審核報批工作;縣城建局會同縣國土資源局負責征地范圍紅線圖的劃定;縣交通局負責公路建設項目征地范圍紅線圖的劃定;縣水利局負責水利建設項目征地范圍紅線圖的劃定;縣民政局會同縣城建局、林業局、國土資源局負責公墓區的規劃,指導鄉鎮公墓區建設;縣財政局負責征地資金的統籌調度,保障資金需求,監督資金使用。 (四)集體土地征收實行屬地管理,各鄉鎮人民政府是集體土地征收的實施單位,依法組織好本轄區的征地補償工作。 第二章 征收程序 第五條 征地項目確定后,縣國土資源局應當在征收范圍內發布征地告知書。征地告知書發布之日起,各有關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停止辦理下列事項: (一)批準宅基地和其他建設項目用地; (二)批準改變房屋用途和房屋轉讓; (三)批準土地流轉; (四)核發各類經營許可證照; (五)戶籍登記(婚姻、出生、學校畢業、回國、退伍以及刑滿釋放等戶籍登記除外)。 第六條 被征收人應當在征地告知書規定期限內,持有關證明材料到征地告知書指定地點辦理征收登記。逾期未登記的,以實施單位的調查結果為準。 第七條 縣征收辦應當組織縣國土資源局、征地所涉鄉鎮和村組對被征收范圍內土地、地上建(構)筑物及附屬設施、附著物等現狀進行測繪調查核實,并根據測繪調查核實結果測算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總費用,擬定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 第八條 征地經依法批準后,縣人民政府在征收范圍內發布征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日。 征地公告發布之日起45日內,由縣國土資源局在征收范圍內公告已批準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九條 征地補償協議由縣國土資源局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 第十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實行包干使用,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足額支付到位,被征收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騰地搬遷。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未支付到位的,被征收人有權拒絕騰地搬遷。 第十一條 被征收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領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的,可以由實施單位將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轉入其銀行賬戶,并書面告知被征收人,視同補償到位。 第十二條 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支付到位后,由實施單位收回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權屬證書,相關部門予以依法變更或者注銷。 第三章 征收補償 第十三條 征地補償費(含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按照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執行。 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依照國家、省、市及我縣制定的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四條 征收土地涉及房屋拆遷的,房屋拆遷安置辦法和補償標準按照集體土地房屋拆遷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五條 征收土地上的種植物、建筑物(構筑物)按照以下辦法補償: (一)征收土地的青苗補償費,耕地類為每畝800元,其它地類每畝400元。 (二)果園、茶園、油茶林、魚塘的認定原則按照附件1執行。 (三)果樹、茶樹、油茶、林木等種植物在每畝最高種植密度內按標準補償,超過每畝最高種植密度數采取按最高封頂價補償。同一地塊多樹種、多規格種植累加補償如超過其中一種最高的封頂價,按照其中一種的最高封頂價補償。具體標準見附件2。 (四)征收土地上經合法批準建設的企業、苗圃、畜禽養殖場、磚廠、瓦窯、沙場等,由縣征收辦牽頭,相關鄉鎮和部門配合,對其建筑物(構筑物)和實際經營面積進行認定。對認定合法的,依據有相關資質的評估公司出具的評估結果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拆遷經依法批準但未超過使用年限的臨時用地上的建筑物,按照重置成新價格結合剩余使用年限給予適當的補償。合法批準苗圃內不符合苗木種植合理密度和種植規則的不予補償。被征收資產歸征收人處置。 (五)征收土地上未經批準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六)征地告知書發布以后,項目征地紅線范圍內新種植的所有農作物、果樹、經濟林木一律不予補償,限期自行處理。 第十六條 遷移墳墓采取公墓區集中安置和自主安置兩種方式,補償標準為有掛面墳墓每穴2000元,無掛面墳墓每穴1000元,不分是否祖墳。 (一)由縣民政局牽頭,縣城建局、林業局、國土資源局配合,結合殯葬改革,在相關鄉鎮規劃設立公墓區,公墓區由實施單位按照縣民政局的統一圖紙進行建設,公墓區和墳墓建設費用由縣財政據實核撥。 (二)進入公墓區安置的,按照先搬先選的原則選擇墳墓位置,未按時搬遷或者無主墳由實施單位組織搬遷到公墓區安置。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 在征地公告規定時間內,被征收人拒不簽訂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協議或者拒不騰地搬遷的,補償安置到位后,由縣國土資源局依法責令限期騰地搬遷。在限期內仍不騰地搬遷的,依法實施強制執行。 第十八條 在征遷過程中,被征收人偽造、涂改權屬證明文件,謊報、瞞報有關數據,冒領、多領、騙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的,依法予以追回。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九條 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征地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 實施單位、有關部門和測繪、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作規定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上猶縣征收集體土地實施辦法》(2009年7月21日縣政府令第53號公布,2011年3月10日縣政府令第57號修訂)、《關于做好集體土地征收中果樹苗圃補償工作的通知》(上府辦字〔2012〕41號)、《關于進一步規范經濟林木和魚塘征收補償工作的通知》(上府辦發〔2012〕64號)同時廢止。來源:上猶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