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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必須要滿足這五個條件
根據新《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并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不過需要注意的是,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并不是隨便就可以弄的,在入市之前必須要對入市土地進行摸底,必須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依法進行,而且還必須要符合以下幾個條件: 1、符合國土空間規劃或城鄉規劃。 2、符合法律法規中規定的用途。從上述的內容中我們可以看到,一般僅限于商業和工業等經營性建設用地。 3、必須是權屬清晰,且經依法登記、沒有爭議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避免日后出現沒有必要的產權糾紛。因此,土地在入市之前,需要開展入市土地摸底調查工作,掌握地塊的坐落、四至、界址、面積、權屬、規劃、流轉情況等,同步納入國土空間規劃“一張圖”實施監督信息系統。 如果入市土地有權屬不清晰等問題,一般需要先解決土地權屬問題后,才能入市。 4、出讓、出租方案經過了集體決策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也就是說,土地所有權人編制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讓、出租等方案后,應當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如果相關方案未經過村民代表的同意,或是村會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的同意,那么一般情況下就不得入市。 5、入市之前雙方必須要簽訂合同 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土地所有權人將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出租、出讓時,必須要與對方就土地界址、面積、動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規劃條件和雙方其他權利義務等簽訂書面合同,并雙方手里各持一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