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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縣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高縣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依法做好我縣行政區域內國家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合法權益,保障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順利推進,促進城鄉統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在我縣行政區域內,依法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其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國家、省、市重點交通、能源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國家、省、市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需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按《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例》的規定執行。 第三條高縣人民政府(以下簡稱:縣政府)為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主體,依法對我縣行政區域內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實施征收。高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以下簡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為縣政府的土地征收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高縣征地拆遷服務中心(以下簡稱:縣征拆中心)實施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和業務指導工作?h征拆中心為縣政府征地拆遷具體實施部門,按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與各鎮人民政府共同實施土地征收工作。 第四條縣政府應加強對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工作的領導,縣自然資源規劃局負責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的行政管理、政策研究修訂和日常監督指導;縣征拆中心負責對全縣各鎮的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進行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與屬地鎮人民政府共同實施征地拆遷工作,并會同鎮政府對實施征地拆遷工作中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以及信訪矛盾糾紛按照“事隨人走”的原則做好社會穩定風險調查評估和信訪矛盾糾紛的調解、化解和穩控等工作;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會同相關部門負責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方案的編制和實施;縣財政局負責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籌集、劃撥和監管;縣發改、住建城管、經信、農業農村、水利、交通、醫保、經開區管委會、公安、司法、信訪、統計、紀委監委、審計、民政等相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各鎮政府根據縣委縣政府印發的相關職能職責文件規定和屬地管理原則承擔本鎮轄區內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的具體實施工作,負責本轄區內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和社會穩定信訪矛盾糾紛的調解、化解、穩控等日常業務;村(居)民委員會、村民小組應當協助配合征地部門和鎮政府做好具體的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協助配合鎮政府做好土地征收中政策宣傳、群眾思想發動、矛盾糾紛的調解疏導、解決被征地群眾生產生活的各種問題和困難,保障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推進。 第五條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堅持依法依規征收,并嚴格按法定程序實施。嚴禁違法征收土地,嚴禁損害被征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被征地拆遷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支持配合縣政府依法征收土地,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阻擾。 第二章 土地征收 第七條 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補償安置費用由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組成。 (一)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執行標準及支付辦法。 1.征收慶符鎮、文江鎮Ⅰ類區片范圍內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按照Ⅰ類區片綜合地價50100元/畝執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詳見附件1) 2.征收本款第一項范圍以外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按Ⅱ類區片綜合地價48100元/畝執行,其中:土地補償費占40%、安置補助費占60%。(詳見附件1) 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由征地部門按照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的土地征收協議約定,足額撥付到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鎮政府、村(居)民委員會的監督指導下,按照“組財村管、村財鎮管”的原則和村民自治的有關規定,依法合理進行分配和使用。 (二)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執行標準及支付方式。 1.征收土地的青苗及地上附著物,依據省、市確定的標準按以下方式進行補償:(1)按實清點補償。青苗補償費按市政府公布的高縣征地統一年產值1880元/畝的標準執行(詳見附件2);其地上零星林木、果木等附著物按照《高縣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表》(詳見附件5)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償。(2)按單位土地面積折算補償(一次性包干補償)。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統一按照5880元/畝的標準進行補償。被征收土地的農戶可以在按實清點補償或按單位土地面積折算補償(一次性包干補償)兩種補償方式中,選擇其中一種補償方式進行補償。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由征地部門撥付到被征地鎮政府,由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支付給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者。 2.對征收土地上成片標準化種植的花卉、苗圃、果木、林木依據省、市確定的標準,對照《高縣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表》(附件6),按種植面積進行補償。 3.自農村集體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或個人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木、花卉、苗圃等地上附著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八條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包括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生產生活設施及其他建、構筑物和不可移動的設備)權利人逾期拒不領取被征收土地各項補償費用的,相關補償費用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相關權利人單位或者個人的名義專戶儲存,交被征收土地所在地鎮政府代管,由征地部門書面告知并會同鎮政府按法律法規規定的方式送達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權利人限期領取。相關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權利人應當在收到領取補償費用通知后及時到代管鎮政府辦理領款手續。 第九條 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應依法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進行農業生產安置或農轉非安置。 (一)征收縣域內城鎮總體規劃區、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區范圍內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安置的,實行農轉非安置。 (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及地上附作物被全部征收的,除在職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中享受住房補貼的人員、回鄉退養人員(回鄉退養人員中含輪換工,上述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人員中不含勞務外包、未享受住房補貼和臨時工等人員)等財政供養人員只辦理農轉非外,其余人員全部納入征地農轉非安置。 (三)征收高速公路、鐵路等重點工程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安置的,原則上采用農業生產安置。但征地后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土地少于0.5畝,且主要從事種植業的,按征收土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占有土地的數量確定被征地農民農轉非人員的數量,其應安置人員實行農轉非安置。 (四)征收縣域內城鎮總體規劃區、經濟開發區總體規劃區范圍外單獨選址項目用地范圍內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安置的,實行農轉非安置。但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征收后耕地資源較多,人均耕地在1畝以上的,可以在尊重被征地農民意愿的基礎上實行農業生產安置。 (五)征收通訊、電力、自來水、頁巖氣、天然氣管線等線型工程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涉及安置的,實行農業生產安置。 第十條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符合法定條件的,應納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人員安置范圍予以安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應視為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予以安置。 (一)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現役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二)原屬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現被管制、拘留、羈押及正在服刑的人員; (三)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大學、中專在校學生; (四)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移民安置需要已依法確定遷入,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一條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農轉非安置人數,以實際征收土地或者耕地面積除以征地前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人均占有土地或者耕地的面積確定農轉非人員數量。農轉非人員的戶籍信息以公安部門的戶籍登記為準。 征地時年滿16周歲且按政策應納入社保安置的農轉非人員,需納入養老保障的被征地農民名單,由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推薦產生并向被征地所在地鎮政府提出,經鎮政府審核并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在地公示、縣征拆中心初審、縣自然資源規劃局核定后報縣政府審定,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實施養老、失業、醫療等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工作。 第十二條 被征地農轉非人員須在接受并領取補償款、交出土地、完成農房搬遷后,方可享受有關被征地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待遇。 第三章 房屋征收 第十三條依法征收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時,需對地上建(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進行拆遷的,按省、市確定的標準實施補償: (一)農房按《高縣房屋重置價標準表》進行補償(詳見附件3)。 (二)構筑物按《高縣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表》進行補償(詳見附件4)。 (三)農房裝飾裝修按《高縣裝修(裝飾)補償標準表》進行補償(詳見附件7)。 第十四條具備合法審批手續的房屋用于生產經營的,按同類結構房屋的房屋重置價及裝修裝飾確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其生產經營損失、停產停業損失及搬遷補助,視其合法性和經營狀況,按《高縣生產經營補助標準表》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助(詳見附件8)。 具備合法審批手續的房屋和依法備案的設施農業用地的生產設施用房用于種養殖業的,按同類結構房屋的房屋重置價及裝修裝飾確定的補償標準進行補償;其發展種養殖業的損失及搬遷補助,視其合法性和經營狀況,按《高縣發展種養殖業補助標準表》確定的標準進行補助(詳見附件9)。 第十五條 下列建(構)筑物不予補償,由被拆遷戶按照規定要求自行拆除: (一)臨時用地批準使用期限屆滿的臨時建(構)筑物。 (二)違法修建的建(構)筑物。 (三)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搶修搶建的建(構)筑物。 (四)省、市、縣政府已發布公告或通告明令禁止修建之日起搶修搶建的建(構)筑物。 (五)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予補償的建(構)筑物。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范圍內的農房及其他建(構)筑物屬農戶所有的,由征地部門直接補償給被征收的農戶;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集體所有或其他單位的,由征地部門直接補償給被征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其所有權人。 第十七條 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范圍內,被拆遷農房的權屬所有人及共有人,且戶籍關系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在冊農業人員,應納入房屋拆遷安置范圍。 戶籍不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下列人員可以納入房屋拆遷安置的范圍: (一)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征入伍的現役義務兵和初級士官; (二)現被判處管制、拘役、有期徒刑,原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人員; (三)從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錄取的大中專在校學生; (四)因國家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需要,已依法確定遷入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又全征解體的,且尚未行使有關權利和履行有關義務的人員; (五)以前因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地而農轉非,但未進行住房安置、仍共同居住、無其他個人產權住房(含在被拆遷范圍外無農房、無經濟適用房、無政府統建房、無房改房)的人員; (六)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應予住房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十八條 對納入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范圍的被拆遷戶,其房屋拆遷安置應當遵循一戶農村村民只能有一處不超過法定標準面積的宅基地、一戶多宅的面積合并計算、一宅多戶的人口合并計算的原則。 第十九條 縣域內房屋拆遷安置按不同區域實行統建還房安置、貨幣補助安置、統規自建房安置三種安置方式,每戶房屋被拆遷戶只能在下列規定條件中選擇其中一種安置方式進行安置,具體安置辦法: (一)縣域內各類城鎮規劃區(含經濟開發區)范圍內的房屋拆遷戶,實行統建還房或貨幣補助方式安置。 (二)縣域內各類城鎮規劃區(含經濟開發區)范圍外的房屋拆遷戶,實行統規自建房安置。 實行統建還房或貨幣補助方式安置的已安置人員,在以后征收集體土地進行房屋拆遷時,不得再次納入房屋拆遷安置范圍,且不再享有申請農村宅基地建房的權利。 第二十條選擇統建還房方式安置的被拆遷戶,征地部門以戶為單位按應安置人員30㎡/人的基本住房建筑面積提供安置房,安置房售價以磚混結構重置價標準為售價基數。每戶被拆遷戶在應安置面積的基礎上,根據家庭戶籍情況、安置房戶型和自身需求,另可多購買不超過30㎡建筑面積的安置房。縣城(慶符、文江)的一人戶多購買房屋的售價標準為1750元∕㎡,其余各鎮為1300元∕㎡;縣城(慶符、文江)的二人及以上戶多購買房屋的售價標準為2250元∕㎡,其余各鎮為1600元∕㎡。 第二十一條選擇貨幣補助方式安置的被拆遷戶,征地部門以戶為單位按應安置人員30㎡/人的基本住房安置面積計發一次性購房補助。一次性購房補助發放標準:慶符鎮為3600元/平方米;文江鎮為2000元/平方米;其余各鎮為1800元/平方米。 第二十二條按照自建房方式安置的被拆遷戶以戶為單位,征地部門按應安置人員給予新建房一次性基礎設施建設補助,用于新建房的占地補償、青苗及附著物補償、場地平整、水電設施等。具體執行標準如下: (一)因征地拆遷造成首次拆遷的,按應安置人員15000元/人的標準給予新建房一次性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二)因征地拆遷造成二次拆遷的,按應安置人員20000元/人的標準給予新建房一次性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三)因征地拆遷造成三次及其以上拆遷的,按應安置人員25000元/人的標準給予新建房一次性基礎設施建設補助。 (四)按照自建房方式安置的被拆遷戶,在接受并領取農房拆遷補償補助后,按農村村民建房管理的有關規定,自行協商選址建房,選址避讓永久基本農田,用地手續按申請農村宅基地建房程序辦理,鎮政府及有關部門應予以指導、支持。 第二十三條縣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戶在拆遷安置時,征地部門應給予搬家補助費、水、電、氣、網絡搬遷補助費、過渡寄住費等補助。具體按以下標準和辦法進行補助: (一)搬家補助費:以戶為單位進行補助,補助標準為2400元/戶·次,每戶拆遷安置戶只補助2次。 (二)水、電、氣、網絡搬遷補助費:以戶為單位進行一次性補助,補助標準為9000元/戶。 (三)過渡寄住費:以應安置人口為單位進行補助,補助標準為200元/人·月。過渡寄住費發放時間在簽訂房屋拆遷安置協議并騰空交房后,從交房(交鑰匙)之日起計算。選擇統建還房方式安置的,以實際過渡寄住時間計發,提供安置房后再一次性發放3個月;選擇貨幣補助方式安置的,一次性計發6個月;實行自建房方式安置的,一次性計發12個月。 第四章 獎勵政策 第二十四條被征收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時間內做到“三按時”(按時勘丈、按時領款、按時交地)的,征地部門按最高不超過3000元/畝的標準給予按時征地獎勵。 第二十五條被拆遷戶在規定時間內做到“三按時”(按時勘丈、按時簽訂協議并領款、按時搬遷房屋并交房)的,征地部門按應安置人員最高不超過6000元/人的標準給予按時搬遷獎勵;按時搬遷獎勵只適用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冊農業人口中的應安置人員,其他安置人員不予獎勵。 被拆遷戶系獨生子女戶的,征地部門另按最高不超過9000元/戶的標準給予按時搬遷獎勵。 被拆遷戶未搭建臨時建筑進行過渡居住的,征地部門按200元/月·人的標準給予過渡寄住獎勵。 第二十六條 被征收土地或房屋的單位和個人在規定時間內不按規定配合完成土地征收和房屋拆遷工作的,征地部門可以酌情扣減或取消獎勵。 第五章 監督檢查和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征地部門的勘丈數據應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鎮和村、村民小組公示,接受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的監督。 第二十八條 征地部門應當按照征地拆遷信息公開相關要求,及時主動公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相關政策和標準。 第二十九條 征地部門開展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情況,應主動向縣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報告,并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條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和使用征地資金的情況,應當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并接受監督。 第三十一條 民政、農業農村等部門應加強對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和使用征地資金的情況進行指導和監督,確保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的征地資金規范使用。 第三十二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應加強對征地部門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和管理,確保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資金規范使用。 第三十三條 征地部門及其參與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工作人員有違紀違法行為的,被征地拆遷單位和個人有權依法向相關職能部門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三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在征地補償安置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單位或有關機關按照干部管理權限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附則 第三十五條本辦法所有涉及到的標準,如遇省、市政策標準有調整,按照調整后的標準執行。土地征收工作已經啟動,但土地補償房屋安置尚未完成的按新政策新標準執行。 第三十六條 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本辦法由縣自然資源規劃局、縣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八條本辦法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h域內已實施征收補償尚未結束的具體征地拆遷項目,按原征收補償政策執行;2020年1月1日至本辦法施行之日前啟動實施的征地項目按《四川省自然資源廳關于做好土地管理法(修正案)施行后過渡期征地報批及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川自然資規〔2020〕5號)規定的補償政策執行;2018年4月28日高縣人民政府印發的《高縣農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補償拆遷安置實施辦法》(高府發〔2018〕15號)同時廢止。 第三十九條 本實施辦法有效期2年。 附件:1.高縣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表 2.高縣青苗補償費標準表 3.高縣房屋重置價標準表 4.高縣地上構筑物及其他附屬設施補償標準表 5.高縣零星林木補償標準表 6.高縣成片林木補償標準表 7.高縣裝修(裝飾)補償標準表 8.高縣生產經營補助標準表 9.高縣發展種養殖業補助標準表 來源:高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