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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制定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 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6月27日,安徽省司法廳公示了《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辦法(草案征求意見稿)》,7月26日前公眾均可提意見。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成員身份認定更明確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是被征地農民獲得征地安置補償的依據和前提。目前,國家層面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未作明確規定,導致實踐中爭議較多。此次草案征求意見稿,參照正在征求意見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法(草案)》,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認定作出規定。 即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務工、經商、服役、就學等原因暫時離開集體經濟組織,將原有的土地承包權交回發包方或者將土地經營權流轉給他人的,不影響其享有征地補償安置的權利。 另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婦女成員不因喪偶、離婚而影響其享有征地補償安置的權利。同時,因結婚、生育、撫養收養和政策性移民等原因加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應當享有征地補償安置的權利。 擬征收范圍內 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土地現狀調查結束后,應制作土地現狀調查登記表以及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登記表等。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由擬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予以確認。 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有異議的,應當在5日內向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征收土地實施機構書面提出復查申請,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征收土地實施機構應當在5日內將復查結果書面告知申請人。 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鄉鎮街道、村居、村(居)民小組范圍內公示,接受被征地農民監督。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自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擬征收范圍內搶栽搶建,包括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或者其他建筑物、構筑物,種樹、種草或者種植其他作物等。違反規定搶栽搶建的,對搶栽搶建部分不予補償。 安置補償費分配有具體規定 草案征求意見稿在補償費的歸屬、補償費在集體經濟組織與農戶之間、農戶與農戶之間的分配等方面,作了詳細規定。 其中,分配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應當分配給農戶的,可按下列方式進行分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一次性全部被征收、已經確權到戶的,按被征收土地的成員人數和面積進行分配;沒有確權到戶的,按成員人數進行平均分配。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部分被征收、調整相應土地給被征地農戶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其成員分配;不調整土地的,農戶承包土地的土地補償費百分之八十以上、安置補助費的全部歸被征地農戶,其余土地補償費由集體經濟組織按其成員分配。 由集體經濟組織分配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分配方案,應當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村(居)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或者村(居)民小組會議討論并經到會人員過半數通過。 分配方案應當在集體經濟組織范圍內公示,接受其成員監督,并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征收土地實施機構以及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農業農村、民政主管部門備案,接受其監督。 被征地農民社保費用 應足額到位 草案征求意見稿提出,土地征收及補償安置應兼顧國家、集體和個人的利益,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保障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組織主管部門測算、籌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費并足額存入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因土地征收造成搬遷和臨時安置的,還應當包括搬遷和臨時安置補助費。上述費用未足額到位的,不得申請征收土地。(記者 戴小花)來源:江淮晨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