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連南瑤族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連南瑤族自治縣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本縣城市規劃區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管理,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暫行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城市規劃區是指連南瑤族自治縣城市總體規劃所劃定的城市建設和發展規劃控制區域范圍,含各鎮鎮中心區規劃范圍。國土空間規劃批復實施后本辦法適用范圍包含城鎮開發邊界以內。 第三條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因城市建設征收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及其附屬物需要進行補償和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的補償安置,遵循決策民主、程序合法、結果公開、補償公平的原則。 第五條 縣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和組織協調我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的房屋征收工作。 房屋征收實行年度房屋征收計劃管理。每年12月份前由縣土地開發儲備機構結合次年度土地收儲計劃來擬制房屋征收計劃,并依照法定程序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按年度房屋征收計劃組織實施。 經縣人民政府明確資金來源為財政統籌的房屋征收項目,由縣財政部門負責資金的籌措、撥付、審核和監督;資金來源為非財政資金的房屋征收項目,由相應的資金籌集和劃撥單位負責資金的籌措、撥付、審核和監督。 第六條 縣人民政府確定的房屋征收部門(以下稱房屋征收部門)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房屋征收部門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的具體工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條 縣人民政府有關組成部門及所屬有關單位應當按以下規定,履行各自職責。 1.縣自然資源管理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縣中心城區建設控制性詳細規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廣東省城鄉規劃條例》辦理縣城市規劃區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等規劃許可手續。 2.縣住房和城鄉建設管理部門:負責指導房屋征收單位擬訂國有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3.縣經發部門:負責項目立項、政府投資項目概算審批,擬定重點項目計劃并落實項目執行情況,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實施過程中的重大問題。 4.縣土地開發儲備機構:負責按年度房屋征收計劃協調征收實施單位實施縣規劃區內房屋及其附屬物征收工作;對征收實施單位的征收工作進行指導、監督,對委托征收實施單位所報征收費用進行審核;組織實施縣城市規劃區縣級以上重點項目涉及國有土地的收回工作。 5.縣代建機構:負責協助解決代建項目建設涉及的通信(含軍用和國防光纜)、供電、燃氣、自來水等管線安遷工作。 6.縣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協助依法拆除征收期限內未自行拆除的違法建筑,依法查處其他違反城市管理的行為。 7.縣審計部門:負責對征收補償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和監督。 8.縣國資管理部門:負責接管完成征收補償的房產及物品。 第八條 民政、農業、衛健、公安、人社、市場監管、教育等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支持和配合做好我縣城市規劃區內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九條 鎮人民政府應按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積極化解房屋征收補償安置中的矛盾糾紛,保障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順利進行。 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由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征收單位或征收單位委托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負責與相關被征收房屋業主或大型場所業主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及時準確兌付補償款項,按合同約定清場交地給委托方,負責處理征收安置涉及的所有民事糾紛。 第十條 對經評估的被征收房屋、大型場所遷移補償數額有異議的,被征收人可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對復核結果仍有異議的,可向省行業協會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第十一條 評估機構須取得有審批權的行業主管部門核發的備案證明。評估機構由征收單位通過清遠市網上中介服務超市經公開選取程序確定。若項目標的達到公開招投標或政府采購范圍的,則按公開招投標、政府采購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章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第一節 征收程序 第十二條 為滿足公共利益的需要,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規定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國有土地上房屋的,由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規劃法有關規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第十三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決定,應當滿足下列條件: (一)征收范圍確定,且征收項目依照相關法律要求取得發展改革部門出具的立項批文、自然資源部門出具的規劃意見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用地審查意見并已納入該年度土地收儲及房屋征收計劃。 (二)已進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并制定風險評估報告。 (三)對擬征收范圍內的房屋相關情況進行摸底調查并確定征收補償方案。 (四)符合《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八條的規定。 第十四條 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征收單位可以委托被征收房屋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承擔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 征收單位負責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在委托范圍內實施的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行為進行監督,并對其行為后果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征收單位負責擬定征收補償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征收補償方案應當包含:征收目的、范圍、征收依據及項目概況;補償安置政策;征收補償預評估基準價格(估價時點為征收決定公告日期);詳細的安置方案(包括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數量、地點、戶型面積、結算辦法和價格、交付時間等);補助獎勵辦法和標準;簽約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搬遷期限以及拆除施工計劃;其他需要明確的內容。 縣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對征收補償方案進行論證并在政府門戶網站予以公布,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期限不得少于30日。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應在征求意見期限內向征收單位提交。 第十六條 征收單位對公眾反饋意見進行匯總,并將征求意見情況和修改后的方案報縣人民政府批準,由縣人民政府予以公布。 多數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方案提出書面異議的,應當依法組織聽證會,并根據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 第十七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前,應當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由征收單位按照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的有關規定進行,并按規定形成房屋征收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報告后上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人民政府批準,房屋征收決定涉及被征收人數量較多的,應當經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第十八條 縣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后應當及時在被征收房屋所在地及通過在征收現場張貼、在政府門戶網站與公開發行的報紙上公布等多種方式予以公告。公告內容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征收的地點和范圍;房屋征收補償方案;征收單位名稱;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處理辦法;行政復議、行政訴訟權利;索取房屋征收相關資料以及咨詢地點;其他應當公告的事項。 縣人民政府及征收單位應當做好房屋征收與補償安置的宣傳、解釋工作。 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對縣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條 征收單位應當及時對房屋征收范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等情況組織實施調查登記,被征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被征收人不予配合的,征收單位通過公證調查方式保存證據。調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二十一條 房屋征收范圍確定后,被征收人不得實施以下行為: (一)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 (二)改變房屋用途。 (三)其他不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違反前述規定的不予補償。征收單位應當將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暫停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一年。暫停辦理相關手續的書面通知應當載明暫停期限、范圍、面積。 第二節 補償與安置 第二十二條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采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兩種方式,由被征收人任選其一。 第二十三條 征收房屋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因征收房屋造成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 縣人民政府應當另行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適當的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四條 采用貨幣補償方式的:被征收房屋的價值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評估時點為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 第二十五條 采用產權調換方式的: 以被征收房屋的權屬證書和房屋登記簿所記載的面積為依據,結合被征收房屋的成新、結構、裝修等情況以及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標準的回遷房屋成本、價值,制定產權調換方案。 第二十六條 搬遷費和水電總表、管道燃氣、寬帶網、電話、有線電視等設施的安遷補償費,以及臨時安置費、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參照下列項目和標準,制定相應的征收補償和獎勵方案并簽訂補償安置協議。 (一)搬遷費參照本辦法附件1《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第1項。 (二)水電總表、管道燃氣、寬帶網、電話、有線電視等設施安遷的補償費,參照本辦法附件1《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第2項。 (三)臨時安置費參照本辦法附件1《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第3項。 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前,被征收人使用征收單位提供周轉用房的,征收單位不支付臨時安置費。征收單位提供的周轉房使用面積原則上應不少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積。但經征收單位與被征收人協商,被征收人同意使用征收單位提供的小于被征收人房屋原使用面積的周轉用房的,小于原房屋使用面積部分的臨時安置費參照本辦法附件1《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第3項,制定具體的臨時安置費補償方案,給予被征收人相應的貨幣補償。 (四)因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經營者必須提供齊備的生產經營所需合法證照和完善的財務賬本、報表資料,以及向稅務部門繳納稅費的憑證,并根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因素確定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在停產停業過渡期內的損失補償參照本辦法附件1《房屋征收各類補償標準》第4項。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時閑置的,不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第二十七條 產權調換房屋,補償面積小于或等于征收面積,且與原房屋產權證性質相符的,其辦證費用由征收單位負責;補償面積超出征收面積的部分,辦證費用按照有關部門規定的收費標準,由征收實施單位向被征收人收取,有關契證由征收實施單位統一辦理。 第二十八條 產權調換的回遷安置房屋,參照以下裝修標準,依法制訂具體的回遷安置房屋裝修方案: (一)外墻按設計統一裝修。征收單位負責水、電、燃氣及有線電視報裝及室外安裝,室內用電安裝至入戶門口。 (二)房內的墻體及天花為水泥灰沙批蕩,地面為水泥沙地掃平層。 (三)安裝入戶大門。 (四)給水安裝到室內。 第二十九條 征收單位與被征收人應當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訂立補償安置協議。補償安置協議內容應當包括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 第三十條 征收單位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未達成補償安置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征收單位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人民政府依照本辦法的規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三十一條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縣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相關部門及工作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政務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經濟損失的,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在實施縣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違反土地、建設、規劃、財稅、城市征收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由有關行政執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四條 采取暴力、威脅等方法阻礙國家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人員,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在縣城市規劃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過程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人員,由上級人民政府或者本級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五條 對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處理。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所規定的房屋征收補償費用的標準,見本辦法附件。 縣人民政府根據社會經濟及城市建設發展情況,對本辦法的附件所列的標準進行適時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七條 相關補償參考標準如下: (一)對被征收的房屋價值進行評估時,房屋重置價(不含地價)可參考本辦法附件2《房屋建筑重置價格》確定。 (二)國有土地上的臨時建(構)筑物參照本辦法附件3《臨時建(構)筑物補償標準》,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三)國有土地上的倉庫廠房參照本辦法附件4《倉庫廠房補償標準》,簽訂征收補償協議。 (四)零星建筑物及輔助設施補償標準參照本辦法附件5《零星建筑物及輔助設施補償標準》,簽訂補償協議。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本辦法施行前,縣人民政府頒布的有關城市規劃區改造的規范性文件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第三十九條 本辦法由連南瑤族自治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 來源:連南遙族自治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