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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試行)柯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區政府各部門、直屬各單位: 《衢州市柯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試行)》已經區九屆政府第64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落實。 衢州市柯城區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0年5月22日 (此件公開發布) 衢州市柯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試行) 為規范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保障補償安置工作依法、規范、有序地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衢州市《關于印發衢州市區集體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衢政發〔2019〕20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結合柯城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認定原則 第一條 “一戶一宅”原則。農村宅基地屬村集體所有,農村村民一戶只能享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政策規定標準。 第二條 “合法面積”原則。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按規定程序進行合法性審查確認,認定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作為征收補償安置依據。 第三條 “封頂安置”原則。產權調換安置實行封頂安置:按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置換的,農業戶按小戶(1-3人)不高于315平方米、中戶(4-5人)不高于360平方米、大戶(6人及以上)不高于420平方米封頂安置,非農戶按270平方米封頂安置;農業戶按農民建房可審批面積置換的,按小戶(1-3人)270平方米、中戶(4-5人)315平方米、大戶(6人及以上)375平方米封頂安置。 第四條 “托底保障”原則。房屋征收采取產權調換公寓安置的,符合條件的安置人口可按人均50平方米托底保障。 第二章 安置戶認定 第五條 安置戶的認定以相關產權證明和公安機關戶籍資料為基礎,同時符合農村宅基地管理中關于“戶”的相關規定。 住宅房屋已取得《不動產權證書》《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已辦理資源規劃審批手續,以“三證兩表”計戶,一證為一戶,同一房屋有多本證,仍按一戶計。被征收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多處房屋,仍按一戶計。 第六條 符合分戶條件且已辦理分戶手續的被征收戶,不動產權證或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證未分立的,按家庭成員中第一順位繼承人人均等分計算房屋占地及建筑面積,并實施相應補償和安置。父母原則上隨一名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子女安置。 第三章 安置人口認定 第七條 安置人口按被征收戶在冊農業人口數確定(“農業人口”是指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1個安置人口數: (一)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或雖未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實際只有一個子女的; (二)符合再生育條件且已領取準生證明的; (三)已婚尚未有子女且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 上述政策不得重復享受。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列入安置人口: (一)原戶口在本村的現役軍人(不含現役軍官); (二)原戶口在本村的在校大、中專學生和在讀研究生; (三)世居在本村的招商戶(即紅、藍印戶口)、土地征收農轉非人員,且不占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編制、未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等政策的; (四)依法辦理了收養登記的; (五)原戶口在本村的正在服刑人員;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人員。 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本條所指的可列入安置人口的人員,其配偶及其22周歲以下子女為非農業戶口,且未享受過房改、政府保障性用房(租住的除外)、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安置等政策的可計入安置人口。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安置人口: (一)掛靠在本村的外來人員; (二)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正式錄用在編人員(含離退休人員和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后辭職、辭退人員); (三)被征收人的父母或成年子女,在本村(社區)征收區域外另有農村宅基地房屋的; (四)已享受過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寓安置、“房票”安置等政策的人員; (五)已享受房改、政府保障性住房(租住的除外)等政策的人員; (六)其他特殊人員。 第十一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公告發布后,自公告之日起至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出生的人口應當作為安置人口,被征收人在簽約前死亡的,不計入安置人口。 第四章 征收房屋認定 第十二條 《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或《不動產權證書》齊全的,以證載面積認定。 第十三條 建房審批手續齊全,但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 和《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書》)的,在審批范圍內,結合房屋現狀認定。 第十四條 經批準改建、擴建、修建的,在審批范圍內,結合房屋現狀認定。 第十五條 “三證兩表”不全的,按以下規則認定: (一)1987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前建造的,且至今未擴建或翻建的,按房屋現狀認定。 (二)已取得《土地使用權證》或已通過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批,但未辦理規劃審批手續的,建房時符合條件和“一戶一宅”政策的,在可審批面積范圍內,結合房屋現狀認定。 (三)已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已通過規劃部門審批,但未辦理土地行政管理部門審批手續的,建房時符合農民建房條件和“一戶一宅”政策的,按規劃審批面積,結合房屋現狀認定。 第五章 安置面積認定 第十六條 產權調換安置是指征收實施單位向被征收人提供公寓式住宅作為產權調換用房,安置被征收人。產權調換安置面積可按以下方式確定。 (一)合法面積封頂安置 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以小戶(1-3人)不高于315平方米、中戶(4-5人)不高于360平方米、大戶(6人及以上)不高于420平方米封頂安置。 (二)可審批面積封頂安置 被征收人符合現行的農民建房條件和“一戶一宅”政策,不違反父母隨子女安置原則的,可根據農民建房可審批面積,以小戶(1-3人)270平方米、中戶(4-5人)315平方米、大戶(6人及以上)375平方米封頂安置(人口按符合農民建房審批條件的安置人口數計算)。 (三)托底保障安置 安置面積按安置戶計算人均不足50平方米的,可按人均50平方米最低保障安置面積安置。被征收人在征收范圍外另有集體土地住宅房屋的,在計算最低保障安置面積時,應當合并計算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分立前原合法住宅房屋面積達到人均50平方米以上的,不享受人均50平方米最低保障安置。 被征收人非法“一戶多宅”房屋未拆除的,不予產權調換。 第十七條 貨幣補償安置是指征收實施單位提供補償安置資金,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安置住房。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按依法審批、認定的房屋合法面積給予貨幣補償,貨幣補償價格按征收時重置成新價的3倍結算。 第十八條 遷建安置是指由征收實施單位對被征收房屋進行補償,由征收實施單位提供統一代建的安置住房安置被征收人,或由被征收人經審批自行建造安置住房。 (一)統一代建安置房的,遷建安置面積,按符合建房條件的安置人口數,劃分為小、中、大戶三個標準: 小戶(1-3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過9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得超過270平方米; 中戶(4-5人),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05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15平方米; 大戶(6人及以上),使用土地最高不得超過125平方米,建筑面積不得超過375平方米。 (二)自建安置房的,遷建安置面積,按農民建房審批標準確定。 小戶(3人及以下)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285平方米; 中戶(4-5人)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345平方米; 大戶(6人及以上)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35平方米,建筑面積不超過390平方米。 第十九條 被征收人為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屬于本辦法第十條所指人員),原則上只享受貨幣補償安置。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約,且按期騰空交付房屋的,可按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以不高于270平方米封頂產權調換安置。 第二十條 在規定期限內簽約的,按政策可以安排大、中戶,但被征收戶自愿改為中、小戶的,可以按減少安置用地面積的3倍給予產權調換,該面積可以虛擬面積。 第六章 安置房結算 第二十一條 被征收房屋價格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率確定,未建部分面積不計價值。 第二十二條 產權調換安置房的結算: (一)被征收人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不屬于本辦法第十條所指人員的),產權調換安置房在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或安置戶最低保障安置面積范圍內的,安置房按重置價結算,超出部分按綜合成本價結算。 (二)被征收人屬非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或屬于本辦法第十條所指人員),產權調換安置房在安置面積范圍內,按綜合成本價結算。 適用本條(一)(二)項時,安置房實際面積超過安置面積的,超過部分限定在30平方米以內,按征收時市場評估價結算。 被征收住宅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超過安置房面積的,超過部分按征收時重置價格3倍補償。 安置房儲藏間、閣樓結算價格按征收時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50%結算,車庫結算價格按市場評估價結算。 第二十三條 統一代建的遷建安置房,結算價格由實施單位提出報區政府審批。 第七章 征收獎勵 第二十四條 配合房屋征收調查、評估獎 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調查、評估規定時間內積極配合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做好被征收房屋調查、評估工作,且在規定期限內簽約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獎勵。 第二十五條 按期簽約騰空獎勵 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搬遷的(以驗收可拆為準),給予一次性獎勵。獎勵標準按照房屋征收簽約公告規定期限起始之日起至被征收人實際騰空搬遷之日分段計算。第一階段內簽約并搬遷騰空完畢的,按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3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第二階段內簽約并搬遷騰空完畢的,按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2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第二階段至公告規定截止期限內簽約并搬遷騰空完畢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100元/平方米給予獎勵。 第二十六條 整村完全簽約獎勵 在規定期限內,征收范圍內(以行政村為單位)涉及的所有被征收人全部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協議并交付拆除的,按被征收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積再給予60元/平方米的獎勵。 第二十七條 殘值補助獎勵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簽約,且按期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對下列建筑給予殘值補助獎勵: (一)經政府及相關職能部門處罰的房屋,房屋與處罰票據對應的,被處罰面積部分按重置價的60%給予獎勵。 (二)經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等職能部門處罰沒收后,農戶折價回購的房屋,折價回購面積按重置價補償。 (三)其它房屋殘值補助獎勵:磚混結構20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按150元/平方米。在規定的第一個簽約階段簽約的,再增加磚混結構150元/平方米,磚木結構150元/平方米的獎勵。 第二十八條 結算優惠獎勵 被征收人屬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屬于本辦法第十條所指人員的),選擇產權調換安置,在規定期限內簽約,且按期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按綜合成本價結算部分的安置房,可享受八折優惠。 第二十九條 未在規定期限內簽約、騰空的,取消相應獎勵政策。 第八章 認定程序 第三十條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認定工作,由鄉鎮(街道)組織成立調查核實小組,對房屋征收摸底數據進行確認;由資源規劃、住建、綜合執法、公安、鄉鎮(街道)等單位人員組成聯合認定組進行審核、認定。 第三十一條 認定程序 (一)鄉鎮(街道)調查核實小組到農戶逐戶調查登記,農戶提供有效的證明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獨生子女證、準生證等身份證明; 2.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不動產權證書,改、擴、新建批準文件及其他有效權屬證明; 3.房屋租賃和抵押典當協議等; 4.鄉鎮(街道)和土地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憑證; 5.征收實施單位認為需要提供的其他證明資料。 (二)調查核實小組進行審核確認,對確認結果予以公示。 (三)聯合認定組對安置戶、安置人口、征收房屋、安置面積等進行認定,對認定結果予以公示。 第九章 責任追究 第三十二條 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為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責任主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工作。 第三十三條 資源規劃、住建、綜合執法、公安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能,加強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認定、補償、安置、建房審批等情況的監督檢查,及時糾正、查處違法違規行為。 第三十四條 有關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在征收安置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五條 被征收人弄虛作假、騙取補償安置費用的,收回被騙取的安置資金、安置房屋,并移交有關單位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文之日起施行,原《柯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認定辦法(試行)》(柯政辦發〔2019〕4號)同時廢止。 附件:1.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補助標準 2.衢州市柯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結算價格表 附件1 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補助標準 一、臨時安置費 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臨時安置費標準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10元/月·平方米計算,每月每戶不足600元的,按600元計發。 臨時安置費自搬遷之月起至被安置后4個月。采用多層公寓安置的應在24個月內安置完畢,采用高層公寓安置的應在36個月內安置完畢,超過以上期限未交付安置房的,自逾期之月起加倍支付臨時安置費。貨幣補償安置和遷建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按12個月支付。 二、搬遷費 按每戶2000元/次支付。選擇產權調換安置、遷建安置的,被征收人從被征收房屋遷往周轉房時應支付搬遷費,從周轉房遷往安置房時應再次支付;被征收人從被征收房屋直接遷往安置房和選擇貨幣補償安置的,支付1次搬遷費。 附件2 衢州市柯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結算價格表 房屋類別價格類型單價 (元/平方米)主要條件 框混結構重置價格1200房屋為鋼筋混凝土、框架結構 磚混結構重置價格1000房屋主要構件為磚砌體和鋼筋混凝土結構 磚木結構重置價格800房屋主要構件為磚砌體和木結構 其他結構重置價格600以上三種以外的房屋結構 規控區內多、高層公寓(國有出讓土地)綜合成本價4000含設計、土建、配套、稅費、土地等綜合成本 規控區外多、高層公寓(國有出讓土地)綜合成本價3000含設計、土建、配套、稅費、土地等綜合成本 說明:1.房屋重置價成新率標準,房屋建成當年為100%,建筑年限3年以內(含3年)的不計算折舊,超過3年的每年按1% 折舊,房屋最高折舊率不超過30%(含30%)。 2.綜合成本價原則上每兩年調整一次。 來源:柯城區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