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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城市房屋拆遷律師:領取拆遷補償款后,房屋被政府強拆不能起訴?法院:違法一般情況下,在土地征收或是房屋征收過程中,被征收人只要簽訂了補償協議并領取了拆遷補償款或是安置房后,交出房屋或是土地,那么可視為協議履行完畢,且也意味著其喪失了房屋和土地權益,日后若房屋被強拆,那么其與強拆行為就不再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 反之,如果被征收人沒有獲得相應的拆遷補償安置,或是因其他原因沒有交出房屋或是土地導致屋內的物品因強拆毀于一旦,那則與強拆行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關系,此時被征收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維護權益。 那么要是已經選取了安置房領取了新舊房屋差價款后,舊房屋被強拆了的話,被征收人還可以起訴維護權益嗎? 詹先生在鄒城市xx村建有房屋,后來被征收。2017年,詹先生選取了安置房并領取了新舊房屋結算差價款。2018年,村委會發布了舊房拆遷通知書,該通知書中載明“依據前期村委會與各農戶簽訂的協議...各戶各自合理安排好舊宅的財物及院內外樹木,逾期不清理者,視為自動放棄清理,村委會有權依法按拆遷計劃予以拆除”因詹先生沒有拆除舊房屋,村委會組織人員于同年將詹先生的房屋給強制拆除。 房屋被拆除后,詹先生向法院提起了訴訟,請求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其房屋的行為違法?那么在已經選取安置房并領取新舊房屋差價款的情況下,作為被征收人,詹先生還是否有權向法院提起訴訟呢?我們來看看法院是怎么說的 經過審理,一審法院以詹先生已經選取安置房,并領取了差價款,其所主張的房屋拆除行為系其與村委會之間關于舊房處置約定的履行行為,而非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行為為由駁回了詹先生的訴訟請求。 一審判決后,詹先生提起了上訴。 針對本案,山東省高院認為,可以從拆遷通知中以及xx村舊村拆遷實施方案中看出,對選完樓房未拆遷農戶的房屋實施集中拆除,需要被拆遷人簽訂協議并服從拆遷。雖然詹先生選取安置房并領取新舊房屋結算差價款,但并不足以證明其已針對涉案房屋簽訂舊房拆除合同,對自身權利義務作出了相應處分,亦不足以證明詹先生已騰空交出房屋,不會因強拆造成擴大損失的產生。 即使詹先生已經簽訂了舊房拆除合同,在其拒不騰空交出房屋、其舊房屋內財產未得到妥善處置的情況下,也依然可能與強拆行為存在法律上的利害關系。也就是說,在選取了安置房,領取了房屋差價款后,就算已經簽訂了舊房拆除合同,只要屋內的物品沒有搬出,得到妥善的處置,那么作為被征收人仍然是可以針對強拆行為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 再者,本案中,鎮政府為了如期完成拆遷安置工作,與村委會制定了舊村拆遷實施方案,因該方案直接針對詹先生等未拆遷農戶作出,那么可以認定鎮政府參與實施了強拆。雖然,村委會自認涉案房屋系其拆除,但從相關的會議紀要來看,相關部門分別對村委會、鎮政府進行了拆遷工作的分工安排,因此,應當以委托機關為適格被告。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二十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當事人對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受行政機關委托作出的行為不服提起訴訟的,以委托的行政機關為被告。 最后,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由于相關部門未能提供證據證明其實施的強拆行為履行了法定程序,因此,相關部門作出的被訴強拆行為屬于違反法定程序,依法應當確認違法。 原審法院以村集體土地被依法征收,作為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的村委會并無拒不交出土地的行為進而認定被訴強拆行為無事實和法律依據,割裂了詹先生作為涉案房屋所有權人和土地使用權人的權利基礎,屬于認定事實錯誤。 最終,山東高院撤銷了一審判決,確認相關部門強制拆除詹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保障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土地征收關系著被征收人的利益,所以,對集體土地上被征收房屋實施行政強制行為應當依法進行,保保被征收人的合法財產不受損,保障被征收人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而作為被征收人,對于違法強拆行為,被征收人要及時地搜集相關的證據材料,比如強拆時的照片、錄像等,并在律師的幫助下,就強拆行為及時提起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