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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巢湖市人民政府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 根據《巢湖市人民政府征收土地預公告》(巢征預告字〔2023〕33號),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現將巢湖市中垾鎮王廟路東側、潘橋路南側地塊用地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目的、現狀和范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條的規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為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安徽省人民政府批準由巢湖市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現為實施公共利益的需要,擬征收巢湖市中垾鎮中垾社區居委會竇村、周村村民小組集體土地50畝,全部為農用地,具體位置詳見附件,實際征收土地范圍以最終批準文件為準。 二、征地補償標準 本次征地補償安置標準按《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及《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公布全省征地區片綜合地價標準的通知》(皖政〔2020〕32號)執行; 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按《合肥市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巢湖市被征收土地上房屋其他附著物及青苗補償標準的通知》(合政秘〔2021〕6號)文件規定執行。 征收集體土地涉及房屋補償安置的,由巢湖市房屋征收辦公室按集體土地上房屋補償安置政策執行。市人民政府通過征收土地建設安置點對房屋統一進行產權調換安置的,建設用地補償費用納入安置點征地補償成本,不再另行結算。 三、安置方式 被征收土地所涉及人口安置采取貨幣補償安置和社會保障安置相結合的方式。待國家及省出臺相關政策規定后,按照新政策規定要求的社保標準執行。 四、辦理補償登記期限和地點 被征收土地范圍內的土地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在本公告之日起30日內,持相關土地權屬證明材料或其他有關有效證明材料(戶口本、不動產權屬證書、身份證等),到當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或社居委)辦理征地補償登記,請相互轉告。逾期未辦理補償登記的,以當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委會或社居委)現場調查結果為準。 五、異議反饋渠道 在公告期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相關內容有異議,可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至公告期滿后五個工作日內,通過居委會、中垾鎮人民政府以書面形式向巢湖市人民政府申請聽證,逾期視為放棄聽證。(聯系人:市自然資源和規劃局 王嘯天0551-82372362;市土地儲備中心 孫俊0551-82660066;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魏云生0551-82853296;市房屋征收辦公室 錢發鎖0551-82661601、中垾鎮人民政府 蘇長生0551-88531325) 六、其他事項 在本公告發布之日起即委托巢湖市土地儲備中心會同中垾鎮人民政府實施征地補償安置相關協議簽訂等征地事宜。 公告未盡事宜,均按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有關規定辦理。 本公告公告期自2023年7月7日起,至2023年8月5日止。 特此公告。 附件:擬征收土地位置示意圖 巢湖市人民政府 2023年7月7日 來源:巢湖市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