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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拆遷律師:征收未履行前置程序,征收方是否可以實際占用土地?
土地是我們老百姓最主要的生活來源,也是我國最寶貴的資源,更是解決我們14億人口溫飽最基本的保障,所以我國以最嚴厲的方式提出了要守住這18億畝耕地保護紅線的原則,并明確提出,誰也不能破壞18億畝耕地保護紅線,否則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不過,雖然耕地是我國最寶貴的資源,但是城市的發展與建設,是離不開土地征收的,尤其是一些基礎的建設項目比如修建鐵路、建設水利工程等,往往需要占用土地才能完成。但土地征收自然就會涉及老百姓的切身利益,所以,我國為了保護耕地、保護農民老百姓的切身利益,專門制定了《土地管理法》及《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這些法律法規中均對土地征收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尤其是針對土地征收程序。 相信了解過上述法律法規知識的老百姓應該都知道,土地征收并不是想怎么征收就能怎么征收的,也不是隨隨便便一個部門就能征收的,根據《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中的有關規定,土地征收必須是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并公告,并且在擬申請征收土地之前,需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履行征收前置程序。 也就是說,無論是因什么公共利益的建設項目實施的土地征收,都必須要依法履行征收前置程序,只有依法履行了所有的征收前置程序,才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征地,否則就不得開展土地征收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