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浦江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浦江縣征收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補償實施辦法 為規范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過程中對地上房屋的補償行為,保障集體所有土地上房屋權利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以及《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總則 。ㄒ唬┍究h行政區域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過程中對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補償的(以下簡稱“征地房屋補償”),適用本辦法。 。ǘ┱鞯胤课菅a償應當遵循“程序合法、補償公平、結果公開”的原則,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 。ㄈ┱鞯胤课菅a償是征地補償安置工作的組成部分。征地補償安置工作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以及《浙江省土地征收程序規定》等有關規定執行。 。ㄋ模┛h人民政府負責我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征地房屋補償工作(以下簡稱“征收主體”);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是征地房屋補償工作的主管部門(以下簡稱“征收部門”);縣發改、財政、建設、公安、民政、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等部門根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確保征地房屋補償工作順利進行。 (五)征地范圍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為征地房屋補償實施單位(以下簡稱征收“實施單位”),負責征地房屋補償具體工作。 二、征收程序 。ㄒ唬┱魇胀恋仡A公告發布后,由征收實施單位開展土地和房屋現狀調查和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制定相應的化解措施和應急預案。 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書面通知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市場監管、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暫停辦理下列相關手續,暫停期限不超過12個月。確因需要,可再延期12個月。 1.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2.審批擴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屬設施; 3.審批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4.辦理戶口的遷入,但因出生、婚姻、回國、軍人退伍轉業、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刑滿釋放等原因符合戶口遷入政策的除外; 5.核發營業執照; 6.轉移房屋所有權或宅基地使用權; 7.按規定應當暫停辦理的其他事項。 。ǘ┱魇諏嵤﹩挝桓鶕{查情況擬定征地房屋補償安置方案作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附件,報縣人民政府。縣人民政府應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擬征收土地房屋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若有)范圍內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三十日。土地和房屋現狀調查結果應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告。 被征收人申請聽證的,應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5個工作日內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縣人民政府應在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組織聽證。 。ㄈ⿺M征地范圍內房屋(以下簡稱“被征收房屋”)的權利人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載明的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補償登記。 被征收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信息按照土地和房屋現狀調查公示結果確定。 被征收人無法提供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或證明材料未載明房屋建筑用途或面積的,由征收實施單位提請縣人民政府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建設、農業農村、綜合行政執法等有關部門依法確權認定,認定處理結果應及時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 。ㄋ模┱鞯匮a償安置公告期滿后,縣人民政府根據法律、法規規定和征求意見、聽證會等情況,確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若有)范圍內予以公布。公布的內容應包括意見建議采納情況、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等。 。ㄎ澹┱鞯匮a償安置方案公告發布后,被征收房屋及其附屬物由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或鄉鎮人民政府委托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評估結果應當送達被征收人,并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若有)范圍內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日。公示期間,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安排注冊房地產估價師進行現場說明解釋。 被征收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申請復核。 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由被征收人協商選定;被征收人自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十日內協商不成的,由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過半數選票。 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 (六)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或鄉鎮人民政府依法與被征收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 。ㄆ撸┩恋卣魇战浺婪ㄅ鷾屎螅h人民政府應在擬征收土地房屋的鄉鎮(街道)和村(居)、村民小組所在地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 個工作日。征收土地公告的內容應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時間、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 。ò耍⿲別未簽訂房屋補償協議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期限屆滿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依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認定結論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征地補償安置決定作出前,應書面告知被征收人選擇安置方式和補償金額。 。ň牛┍徽魇杖藨凑鞯匮a償安置協議或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交付土地。 已簽訂協議但未按協議履行騰退土地和房屋義務,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由簽訂協議的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或鄉鎮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對個別未簽訂房屋補償協議,且未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騰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ㄊ┩恋卣魇张鷾屎,縣自然資源調查登記中心根據征收實施單位或被征收人申請,依法辦理不動產登記;對全部征收的辦理注銷登記,對部分征收的辦理變更登記。 三、房屋補償標準 。ㄒ唬┱魇占w所有土地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價值的補償。 違法建筑不予補償。 。ǘ┑厣戏课莸膬r值按合法建筑面積,以房屋重置價格標準結合成新率等要素評估給予補償;附屬物的價值按評估價給予補償。具體補償金額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評估確定,評估時點為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之日。 房屋重置價格由縣建設局根據浦江縣物價水平進行調整,每兩年提請縣人民政府公布一次。 。ㄈ┮蛘魇占w所有土地,被征收人需要搬遷的,應當給予被征收人搬遷補償;被征收人需要臨時安置并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應當給予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費期限自搬遷之月起至用于安置房屋交付后六個月止。選擇宅基地安置的,臨時安置費期限計算至取得安置宅基地后十個月止。 搬遷、臨時安置補償標準按最新公布的浦江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搬遷費和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執行。 。ㄋ模┮蛘魇諅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的,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標準由征收實施單位結合征地范圍內實際情況確定。 。ㄎ澹┍徽魇杖伺浜险魇諏嵤﹩挝婚_展房屋調查、評估、簽約以及騰空工作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給予獎勵,具體獎勵標準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中明確。 四、安置方式和標準 。ㄒ唬┌仓脩簟仓萌丝谡J定 1.征地房屋補償應當按合法有效的居民戶口簿、宅基地使用權證、房屋所有權證、不動產權證或者建房批準文件計戶,被征收人按戶進行安置。 按《浦江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可以分家立戶的,按分戶情況計戶安置。 2.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召集公安、自然資源和規劃、農業農村等相關部門,按《浦江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認定安置人口。 。ǘ┌仓梅绞 征地房屋補償采取貨幣安置、公寓式安置或宅基地安置三種方式: 1.貨幣安置是指向被征收人提供一次性貨幣補償,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安置用房。 2.公寓式安置是指統一建造或購買平面式住宅房屋用于安置被征收人。 3.宅基地安置是由被征收人按農村村民住宅建設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后,按規劃要求建設住宅房屋。 在征收范圍內,已經享受公寓式安置或貨幣安置的,不得再申請新的宅基地。 。ㄈ┌仓梅绞桨匆韵略瓌t確定: 1.縣城建成區、中心鎮和建制鎮建成區范圍內,應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貨幣安置。 上述范圍以外,可以采取宅基地安置、公寓式安置或貨幣安置。宅基地安置條件不成熟的,應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貨幣安置。 2.被征收人為非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應采取公寓式安置或貨幣安置。 被征收人為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戶且不符合“一戶一宅”的,需退出所有宅基地后,可以采取宅基地安置。 3.個人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原則上采取貨幣安置。 。ㄋ模┴泿虐仓脴藴 被征收人選擇貨幣安置的,除按本辦法“房屋補償標準”有關規定給予地上房屋及其附屬物價值、搬遷、臨時安置等補償外,應給予退出集體所有土地補償,按集體所有土地使用權面積,以浦江縣集體所有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標準評估給予補償。 選擇貨幣安置的被征收人,在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生效之日起2年內在浦江縣行政區域范圍內向房地產開發商購買第一手商品房的,按購房面積給予每平方米500元的購房補助。補助面積不得超過被征收房屋貨幣安置的建筑面積。 (五)公寓式安置標準 1.安置建筑面積計算標準 按“套數就少、面積就近”原則進行安置,安置建筑面積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計算。地下室、技術層、室外樓梯、附屬物等不得計入安置建筑面積。 以下情況實行托底安置: 。1)被征收人為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 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積小于建筑占地面積的3.5倍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占地面積的3.5倍計算安置建筑面積。 。2)被征收人為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且屬缺房戶的,按照安置人口數,以高層住宅每人70平方米(多層住宅每人60平方米)的標準計算安置建筑面積。 由于出賣、贈與等原因造成缺房戶的,不予托底安置。 2.安置房款結算規定 被征收人為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安置房建筑面積在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積3.5倍(含)以內部分,房款按建安成本價評估收取;安置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內,超出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積3.5倍部分,房款按綜合成本價評估收取;缺房戶房款按建安成本價評估收取。 被征收人為非村(社區)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安置房建筑面積在140平方米(含)以內的,房款按建安成本價評估收;安置建筑面積計算標準內,超出140平方米部分,房款按綜合成本價評估收取。 因戶型設計原因超出安置建筑面積計算標準的安置房建筑面積,房款按建安成本價評估收取。因戶型設計原因,安置房建筑面積小于安置建筑面積計算標準,按市場評估價給予補償。 因湊套超出安置建筑面積計算標準的安置房建筑面積,超出部分在8平方米(含)以內的,房款按市場評估價的80%收;超出部分在8平方米以外的,房款按市場評估價收取。 安置房建安成本價、綜合成本價由縣建設局根據浦江縣物價水平進行調整,每兩年提請縣人民政府公布一次。 3.征收范圍的集體所有土地級別與安置小區所在區域有差異時,應按安置房面積折算的建筑占地面積,以浦江縣集體所有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標準評估找補相應差價(綜合成本價、市場評估價結算部分安置房面積不需找補)。 4.安置房的車位(庫)、附房、閣樓等不計入安置建筑面積,結算價格由征收實施單位結合實際情況確定。 5.安置房在按規定辦理不動產登記后,不鼓勵唯一住宅入市交易。 (六)宅基地安置標準 根據村莊和集鎮規劃,宅基地安置按“統一政策、統一規劃、統一安置”的原則實行聯立式安置。宅基地面積按《浦江縣農村宅基地管理辦法》的規定確定。 被征收人選擇宅基地安置的,安置房所有建設費用由被征收人自行承擔。 被征收房屋建筑占地面積超出宅基地安置面積部分,以浦江縣集體所有土地級別基準地價標準評估給予退出集體所有土地補償。 (七)集體公房安置規定 集體公房(即村集體所有的非住宅房屋)可以按征地范圍內安置人口數量,以每人5平方米的標準安排集體產業發展用房,也可以采取貨幣安置,但不享受搬遷費、臨時安置費、簽約騰空獎等補償。 集體產業發展用房交付前應結清安置房與被征收房屋之間的價值差價(安置房價值按建安成本價予以評估;被征收房屋價值按重置價予以評估),集體所有土地級別有差異的找補差價,在確保老人供養、幼兒教育、醫療衛生等公共需要的前提下,部分集體產業發展用房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可公開出售。 五、安置小區建設 。ㄒ唬┱鞯厮卩l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負責安置小區建設工作,逐步建成一批規模適度、配套齊全的安置小區,條件允許下盡量做到“以房等人”。 (二)安置小區的規劃、建設應當融合未來社區建設理念,努力打造有歸屬感、舒適感和未來感的新型城市功能單元。 (三)安置小區建設用地的規劃條件應嚴格控制,一般用于建設高層,容積率原則上不低于2.0,統籌安排住宅戶型比例、集體產業發展用房和物業管理用房。因特殊原因需調整容積率的,經縣自然資源部門審核后,報縣人民政府審批。 。ㄋ模┌仓眯^建設用地以招拍掛方式出讓。出讓公告中應當明確住宅、集體產業發展用房的政府購買價格、面積等事項。 安置房實行毛坯交付,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 六、附則 本辦法自2023年3月16日起施行。 來源:浦江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