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涇陽縣集體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實施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為規范涇陽縣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工作,保障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適用于涇陽縣范圍內,集體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安置。 第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征遷人為涇陽縣人民政府,被征遷人為涇陽縣范圍內被征遷的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合法所有權人。縣政府相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規定及各自職責分工,相互配合,確保征遷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 第三條 涇陽縣自然資源局負責土地征收及安置補償公告發布及相關政策制定。涇干街道辦、三渠鎮、中張鎮、橋底鎮、興隆鎮、王橋鎮、云陽鎮、安吳鎮、口鎮政府(以下稱征收補償安置實施單位)及縣政府授權委托指定的職能部門負責具體補償安置及拆遷工作。 村(居)民委員會應當依據各自職責,配合、協助做好征收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 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應當先補償后搬遷。征收補償安置實施單位(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征收人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完成簽約,并按照協議約定搬遷。 第五條 任何組織和個人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都有權向征收補償安置實施單位(部門)或其他有關部門舉報。接到舉報應及時核實、處理。 紀檢監察部門應加強對參與實施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工作的單位(部門)和各鎮(街道)工作人員的監督監察。 第二章 公 告 第六條 縣自然資源局、項目包抓單位及相關單位核定用地范圍后,上報縣政府研究確定擬征收土地范圍,擬定《征收土地預公告》《安置補償方案公告》,征收補償安置實施單位(部門)應當及時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征遷人公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按規定時限發布《安置補償方案公告》,及時通知有關職能部門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改建、擴建房屋,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二)房屋的買賣、交換、析產、贈與、租賃、抵押手續; (三)戶口的遷入、分戶; (四)以被征收房屋為住所或者經營場所工商注冊登記手續; (五)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七條 縣自然資源局、項目包抓單位、征收補償安置實施單位(部門)成立聯合調查組對擬征收范圍內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進行調查、取證(影像),或委托專業測繪、評估機構開展,并將調查結果在擬征地范圍內村組公布。 第八條 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征收補償安置實施單位(部門)對擬征收土地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對征收土地的社會穩定風險狀況進行綜合研判,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 第九條 組織聽證 《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發布后,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征收補償安置實施單位(部門)應當依法組織聽證,并根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安置補償方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對擬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無異議,需出具無異議證明或放棄聽證證明。 第十條 簽訂補償協議 《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發布后征收補償安置實施單位(部門)及時將公布無異議的青苗、地上附著物同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協議,協議中需載明補償標準、數量、金額。 第十一條 征收土地經依法批準后,由縣自然資源局依法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村組內公告。 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應當在《征收土地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權屬證明、戶籍證明及簽訂的補償協議等相關材料在指定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對補償安置有爭議,由征收補償安置實施單位(部門)協調,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及補償安置方案的實施。 第三章 補償、獎勵 第十三條 土地征收、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一)土地補償費和人員安置補助費標準:按照涇陽縣人民政府《關于公布涇陽縣征收農用地區片綜合地價的通知》(涇政發〔2021〕1號)文件標準執行; (二)青苗、地上附著物(含征地涉及的零星拆遷房屋和鄉鎮企業合法所有的建筑物、構筑物)按照本辦法附件1執行;特殊附著物由征收補償安置實施單位(部門)委托專業測繪、評估機構開展清點、測繪、評估、公示等工作,并上報縣政府研究審定,依據審定結果補償。 (三)獎勵費標準 (1)西咸新區共管區(涇干街道轄區): 1.按照規定時間統一清點地上附著物,每畝獎勵5000元。 2.按照規定時間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每畝獎勵3000元。獎勵期內,可將相連的10戶作為一個聯戶組(一戶只能參加一個聯戶組),每個聯戶組全部完成簽訂補償協議的再給予每 畝2000元獎勵。 3.按照規定時間被征收單位和個人完成征收范圍內所有土地騰退或清表,每畝獎勵5000元。 (2)臨空都市區(涇干街道轄區以外): 1.按照規定時間統一清點地上附著物,每畝獎勵3000元。 2.按照規定時間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每畝獎勵2000元。獎勵期內,可將相連的10戶作為一個聯戶組(一戶只能參加一個聯戶組),每個聯戶組全部完成簽訂補償協議的再給予每 畝1000元獎勵。 3.按照規定時間被征收單位和個人完成征收范圍內所有土地騰退或清表,每畝獎勵3000元。 (3)其他區域 1.按照規定時間統一清點地上附著物,每畝獎勵2000元。 2.按照規定時間簽訂征收補償協議,每畝獎勵1000元。獎勵期內,可將相連的10戶作為一個聯戶組(一戶只能參加一個聯戶組),每個聯戶組全部完成簽訂補償協議的再給予每 畝1000元獎勵。 3.按照規定時間被征收單位和個人完成征收范圍內所有土地騰退或清表,每畝獎勵2000元。 以上費用直接獎勵給青苗及地上附著物所有權人,超出獎勵期不予獎勵。 (4)零星房屋拆遷的獎勵事項及標準 1.被征遷戶房屋、建筑物及構筑物總面積不足400平方米的,其不足面積部分按照300元/平方米予以獎勵;已享受300元/平方米獎勵的建筑物及構筑物的不得重復補償。 2.被征遷人按規定時間搬遷的按階段予以獎勵,分為三個獎勵期: 第一獎勵期15天:獎勵期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交房的被征遷戶,給予80000元/戶獎勵; 第二獎勵期10天:獎勵期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交房的被征遷戶,給予40000元/戶獎勵; 第三獎勵期10天:獎勵期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交房的被征遷戶,給予20000元/戶獎勵; 獎勵期結束后,簽訂協議并騰空房屋交房的不予獎勵; 3.搬家費3000元/戶、宅; 4.涉及縣城主功能區范圍內,確實沒有條件補充劃撥宅基地的,參照《涇陽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工作程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征地補償安置決定 對個別未達成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縣級人民政府依據補償安置方案、補償登記結果、補償政策以及其他被征收人簽訂的補償協議等內容及時作出征地補償安置決定,并依法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 責令交出土地 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在決定生效后由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涇陽縣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征收補償安置拆遷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政策和本方案的規定,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應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 對圍攻、辱罵、毆打征收補償安置拆遷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方案所稱的鄉鎮企業,是指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農民投資為主,在各鎮(街道)(包括所轄村)舉辦的承擔支援農業義務的各類企業,其他使用集體土地的企業地上附著物的拆遷補償參照本辦法執行(不含土地)。 第十九條 本方案所稱的戶,是指公安機關依法登記的戶。 第二十條 本方案所稱的房屋面積,是指房屋建筑面積。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按國家法律、法規、規章等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二條 如遇特殊情況,由征收補償安置實施單位(部門)以書面形式上報縣政府研究決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涇陽縣自然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當日起實施,縣級人民政府和其他有關部門出臺的原有文件中與本辦法不一致的按本辦法實施;已完成簽訂征收補償安置協議的單位(村、組)或個人,不適用本辦法。 附件:1.青苗和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2.土地征收補償流程圖 3.土地補償和人員安置補助費、青苗及地上附著物補償費用“一卡通”補償實施流程 來源:涇陽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