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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鑒定危房?危房鑒定程序是什么?“危房”從字面意思來理解就是,房屋結構發生了較大的變化,已經喪失了承載能力,隨時都有可能會對老百姓的人身安全造成威脅的房屋。事實上,在農村,這樣的房屋其實非常的多,尤其是一些五六十年代、七八十年代建造的一些土坯房,隨著時間的流逝,這樣的房屋絕大多數也失去了其原本的功能,放眼望去,有的已經倒塌,而有的雖然仍然屹立在那兒,但已經破舊不堪,無法再居住人,而有的呢,已經是雜草叢生。對于這樣的房屋,那么十有八九就會被大家看作為“危房”。 不過,無論是什么結構,不論是什么材質的房屋,不論房屋已經成了什么樣子,其是不是“危房”并不能僅從表面來判斷,而是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由專業的機構進行鑒定。但是,實踐中,有的相關部門為了盤活農村閑置宅基地,便直接將老百姓比較年久的房屋口頭上鑒定為“危房”然后要求其自行拆除,或是要求其盡快搬出去,尤其是當這類房屋遇上征地拆遷,被征收人在認為補償不合理,而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時,經常有征收方以這類房屋是土坯房屋,不宜再居住人為由給老百姓作出拆除危房的決定。 這里凱諾律師需要提醒大家,房屋是不是危房相關部門口頭上說了不算,而且以口的形式將房屋鑒定為危房且作出相關的法律文件,嚴格來講該法律文件也是不合法的。那么危房鑒定的程序是什么呢?下面我們就結合《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中的內容來告訴大家 首先我們先來了解一下,申請危房鑒定的主體。 根據《城市危險房屋管理規定》第七條,房屋所有權人或是使用權人向當地鑒定機構提供鑒定申請時,必須持有證明其具備相關民事權利的合法證據。 從該條規定中我們可以看到,一般只有房屋所有權人或是使用權人才可以向當地鑒定機構申請危房鑒定,其他人是沒有權利申請危房鑒定的。在征地拆遷中,如果相關部門在被征收人拒絕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后,為了盡快拿到土地,完成征收工作,直接委托鑒定機構對被征收房屋進行鑒定,且出具相關的鑒定結果文件,那則是不合法的,則就違反了法律法規,同時鑒定機構出具的相關法律文件的合法性也有待商榷。 被征收人在遇到這種情況時,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或是向上一級有關部門投訴、舉報,避免他們侵害自己的合法權益。 其次,房屋所有權人在申請危房鑒定后,鑒定機構應當要按照以下程序開始鑒定。 1、受理申請。一般情況下,如果申請書沒有什么問題,鑒定機構應當要及時地受理申請,然后開始初始調查,摸清房屋的始建年限、房屋結構、房屋面積等現狀,在大概弄清楚房屋的具體情況后,不能馬上就出具相關的文件,還需要現場查勘、測試、記錄各種損壞數據和狀況,需要注意的是,進行安全鑒定,必須要由兩名以上鑒定人員參與其中,之后結果現場查勘等房屋的具體情況開始檢測驗算,并整理技術資料,經過全面分析以及論證定性以后,那么鑒定機構人員才可以作出綜合的判斷,并提出處理建議,如果房屋確實已經無法居住人,那么就需要依法對當事人作出相關的鑒定文書。 一般情況下,如果房屋被鑒定為“危房”,不光只有拆除這一種方式,如果相關部門以各種理由需要將在征收范圍內的且被鑒定成“危房”的房屋馬上拆除,那說明這其中一定存在“貓膩”,此時,廣大被征收人一定要提高警惕。 通常情況下,對于“危房”的處理事實上總共是有四種,分別為觀察使用、處理使用、停止使用和整體拆除。也就是說,“危房”被劃分為四個等級,分別為A級、B級、C級、D級。A級是非危險房;B級是危險點房;C級是局部危險房;D級是整棟危險房。 對于“危房”是A級的,只要房屋整體結構安全,不存在危險點,房屋的整體結構承載力基本滿足使用的話,那么則可以經過修繕等方式,在加固之后可以投入繼續使用的,那一般就不需要拆除。 對于被鑒定為B級的,如果個別結構存在一點危險,但只要沒有影響到房屋的整體結構,且同時也基本滿足正常的使用要求,在經過修繕加固之后,同樣也可以繼續投入使用。 對于房屋被鑒定為C級“危房”的,房屋整體結構已經出現了較大的變動,部分承重結構已經不能滿足人們正常使用需要的,倘若在經過修繕和加固以后,仍然沒有改變現狀,且仍然存在安全陷患的話,那么,這類房屋就不宜再投入使用了。 對于房屋被鑒定為D級的“危房”,那么無疑是必須要拆除重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