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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門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政府直屬各單位: 《三門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已經十七屆縣政府第7次常務會議研究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認真組織實施。 三門縣人民政府辦公室 2022年6月6日 三門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 一、總則 為規范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行為,維護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集體土地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簡稱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浙江省土地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一)適用范圍 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集體土地上,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確需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依法對征地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并對被征收人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 (二)職責分工 三門縣自然資源和規劃局為本縣行政區域內房屋征收與補償的業務管理部門,房屋征收與補償具體工作由縣政府指定實施單位承擔。 縣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及各鄉鎮(街道)按照縣政府規定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共同做好全縣房屋征收補償工作。 二、征收 (一)土地征收范圍 1.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并對征地范圍內集體土地上房屋實施征收與補償,需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軍事和外交需要用地的; (2)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通信、郵政等基礎設施建設需要用地的; (3)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生、體育、生態環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區綜合服務、社會福利、市政公用、優撫安置、英烈保護等公共事業需要用地的; (4)由政府組織實施的扶貧搬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需要用地的; (5)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內,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用地的; (6)法律規定為公共利益需要可以征收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其他情形。 所有征地地塊需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專項規劃。第(4)項、第(5)項規定的建設活動,還應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 2.縣人民政府組織實施的成片開發建設需要征收農民集體所有土地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編制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 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編制需納入已批準控規范圍,被征地村同意土地征收,且滿足公益性用地配比要求。 土地征收成片開發方案需聽取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社會公眾和有關專家意見。省政府委托臺州市人民政府審批后實施。 (二)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 對符合本辦法土地征收規定情形,確需征收土地及地上房屋的(單獨選址項目需在用地預審和規劃選址通過后),發布征收土地預公告,并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所在地張貼,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征收土地預公告應當包括土地征收范圍、征收目的、開展土地及地上房屋等現狀調查安排等內容。 征收土地預公告需同時通知有關部門在擬征地范圍內暫停辦理戶口遷入、分戶、房屋交易、翻(擴)建、裝潢、核發營業執照、調整農業產業結構等不正當增加補償費用的行為。 (三)開展現狀調查 縣人民政府組織開展擬征收的土地現狀調查工作。土地現狀調查應當查明土地的位置、權屬、地類、面積,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權屬、種類、數量等情況。農村村民住宅應充分應用已有的不動產確權登記成果。 (四)開展社會穩定風險評估 縣人民政府組織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參加的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確定風險點、提出風險防范措施和處置預案。具體程序和要求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五)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人民政府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當包括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地上房屋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方式和標準、安置對象、安置方式、社會保障等內容。 (六)發布征地補償安置公告 預公告期滿后,縣人民政府將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所在地予以公告,聽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公告時間不少于30日。土地現狀調查結果應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一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公告應包括以下內容: 1.土地、房屋、青苗及地上附著物現狀調查成果(附擬征收土地范圍圖); 2.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含拆遷安置方案); 3.申請聽證情形; 4.補償登記方式和期限; 5.異議反饋渠道;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 公告期滿后,應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回執函,回執函中應包括征求意見情況。 (七)組織聽證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或者其他與土地征收有利害關系的組織或者個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意見、建議的,可以向縣人民政府提出。縣人民政府根據意見、建議情況,認為確有必要的,可以組織聽證。過半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聽證。組織聽證的,應結合聽證結果決定是否修改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八)辦理登記 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相關不動產權屬證書等材料,到公告指定的單位、地點辦理征地補償登記。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在規定期限內未辦理補償登記的,相關信息按照土地現狀調查公示結果確定。 (九)簽訂協議 縣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或者鄉鎮(街道)應當依法與擬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房屋搬遷補償協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議的,縣人民政府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未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的具體情況及保障其合法權益的措施。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簽訂補償安置協議比例為100%;被征收土地的使用權人簽訂協議的比例不得低于應當簽訂協議數90%。 (十)落實有關費用 縣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對擬征收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補償費用以及社會保障費用進行測算,及時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 (十一)征地報批 征地前期工作完成后,縣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提出土地征收申請,申報材料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征地申報材料經審核,上報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審批。 (十二)發布土地征收公告 縣人民政府應當自收到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日期、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用途、范圍、面積以及救濟途徑等內容在擬征收土地的鄉鎮(街道)和村、村民小組所在地予以公告。公告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十三)作出履行協議決定或補償安置決定 征地經有批準權機關批準且縣政府發布土地征收公告后,已簽訂協議的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未按照協議約定履行騰退土地和房屋的義務,經催告后仍不履行的,簽訂協議的行政機關或縣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要求履行協議的書面決定。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在該書面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作出要求履行協議書面決定的行政機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個別未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的,縣人民政府應當依據補償安置方案和補償登記以及土地征收申請批準結果,在土地征收公告期滿之日起2個月內作出補償安置決定。被征收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房屋所有權人在征地補償安置決定規定的期限內不騰退土地和房屋,也不在法定期限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由縣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評估 (一)確定評估機構 房屋經調查登記后,被征收人應當協商選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日內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交協商結果書面意見。協商結果書面意見應當征得房屋征收范圍內所有被征收人的同意。未提交書面意見或者未征得所有被征收人同意的,視作未協商選定。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后10日內仍不能協商選定的,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組織被征收人按照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投票確定,或者采取搖號、抽簽等方式隨機確定。 參加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的候選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不得少于三家,對評估機構實行項目競價入圍制度。投票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應當有過半數的被征收人參加,投票確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獲得參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過半數選票。 投票確定或者隨機確定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應當由公證機構現場公證。公證費用列入房屋征收成本。 (二)房屋征收評估 1.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被選定或者確定后,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作為委托人與其簽訂房屋征收評估委托合同。 2.房屋征收評估以縣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為評估時點。 3.評估機構應當按房屋征收評估委托書或者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分戶的初步評估結果。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將分戶的初步結果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向被征收人公示。 公示期間,評估機構應當安排相關專業人員對分戶初步評估結果進行現場說明解釋;存在錯誤的,評估機構應當修正。 公示期滿后,評估機構應當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受委托范圍內被征收房屋的整體評估報告和分戶評估報告。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向被征收人轉交分戶評估報告。 4.被征收人或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估價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出具評估報告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書面申請復核評估。 評估機構應當自收到書面復核評估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評估結果進行復核。復核后,改變評估結果的,應當重新出具評估報告;評估結果沒有改變的,應當書面告知復核評估申請人。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的復核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復核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臺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 5.房屋征收評估費用由委托人承擔。房屋征收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估價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承擔。 房屋征收評估、鑒定費用標準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四、補償與搬遷 (一)權屬確認 1.對有產權糾紛的、產權人下落不明的、暫時無法確定產權人的、設有抵押權房屋、抵押人與抵押權人暫時未達成協議并未辦理抵押注銷手續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就被補償房屋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證據保全手續。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上述被補償房屋擬定的補償安置方案,經縣人民政府批準后,予以公告。 2.土地征收范圍內的違法建筑、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征收土地預公告發布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用行為,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3.被征收人在補償前合法取得宅基地建造住宅房屋,但未按規定拆除原有宅基地住宅房屋的,征地范圍內其原有宅基地住宅房屋不予補償。 4.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結合已使用年限等因素,按照重置成本價評估補償,但不予安置。 5.產權屬于學校、醫療機構、敬老院、福利院、幼兒園、居委會等用于社會公益事業的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和城鄉規劃的要求予以補償。 6.涉及文物古跡、歷史建筑、歸僑僑眷房屋、涉外等房屋的補償,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二)補償方式 1.被征收人可以選擇遷建安置、貨幣補償、房屋產權調換或房票四種安置方式之一,其中城中村改造區塊不安排遷建安置。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依據社會穩定風險評估結果,結合土地現狀調查情況,組織自然資源和規劃、財政、農業農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擬定補償安置方案。 2.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不得低于征收土地預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本辦法所稱被征收房屋的類似房地產,是指與被征收房屋的區位、用途、權利性質、品質、新舊程度、規模、建筑結構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產。 3.附屬物、室內裝飾裝修、附屬設施、征收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等按照重置成本價評估補償,不予產權調換。 僅征收公共分攤門頭、走廊等附屬建筑部分的,不予產權調換,只實行貨幣補償。 (三)補償內容 房屋補償包括房屋價值的補償,造成臨時安置、搬遷的補償,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其他需要補償事項。 (四)住宅房屋補償與安置 1.選擇遷建安置的,根據村莊規劃符合建房條件的被征收人,按照三門縣農村村民建房管理相關規定實施遷建安置。 2.選擇產權調換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的房屋。鼓勵以存量集體土地上房屋產權進行調換,充分盤活利用本村村民“一戶多宅”退出的滿足建筑安全的合法房屋,在征求被征收人同意后,滿足三門縣農村村民建房管理規定的人口、面積要求的予以調換。 選擇國有土地上房屋產權調換的,可以參照《三門縣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規定,具體按照各區塊實施方案執行。 3.征收個人住宅,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小于50平方米,且被征收人屬于低收入農戶的,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優先給予住房保障: (1)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其被征收住宅房屋建筑面積小于50平方米最低補償建筑面積標準的,按照最低補償建筑面積50平方米予以補償; (2)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50平方米以內或者被征收房屋補償價值以分不支付房款,產權調換房屋建筑面積超過50平方米部分,按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結算。 低收入農戶根據《浙江省社會救助家庭經濟狀況認定辦法》(浙民助〔2019〕134號)規定確定。 4.選擇遷建安置的,過渡期限為自被征收人搬遷之月起至宅基地交付后18個月。 選擇貨幣補償、房票安置的過渡期限為12個月。 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過渡期限為24個月,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是征地范圍內新建高層建筑的,為36個月。過渡期限屆滿前,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過渡期限內的周轉用房,被征收人自行解決。 前款規定的高層建筑,是指總層數10層以上的住宅建筑或者建筑高度超過24米的非住宅建筑。 5.征收住宅,被征收人自行解決周轉用房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支付其自搬遷之月起至用于產權調換房屋交付后6個月內的臨時安置費。 臨時安置費按照租賃與被征收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住宅所需費用的平均價格確定,且不低于保障被征收人基本居住條件所需費用。具體計算規定由縣人民政府根據征收區塊的實際情況每2年公布一次。 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的兩倍支付臨時安置費。 6.在特殊情況下,由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周轉用房的,不支付臨時安置費;但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除繼續提供周轉用房外,還應當自逾期之月起按照縣人民政府公布的最新標準支付臨時安置費。房屋征收實施單位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應當自交付后6個月內騰退周轉用房。 7.房屋征收實施單位超過過渡期限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另行選擇貨幣補償方式。過渡期限屆滿后超過24個月仍未交付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被征收人有權要求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 被征收人要求提供其他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在6個月內交付與原用于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地段相當的現房,并依照本辦法規定計算、結清差價。 8.征收住宅的,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支付搬遷費,用于補償被征收人因搬家和固定電話、網絡、有線電視、空調、管道煤氣等遷移造成的損失。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從周轉用房遷往用于產權調換房屋時,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另行支付搬遷費。 搬遷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方式。一次性補償的搬遷費包括被征收人從被征收房屋搬遷至周轉用房或者自行安排的過渡用房、從周轉用房或者自行安排的過渡用房搬遷至產權調換住宅房屋或者其他房屋的搬遷費。 搬遷費的具體標準由縣人民政府根據物價水平規定,每2年公布一次。 (五)非住宅房屋補償與安置 1.企業的廠房、倉庫、辦公等用房,實行貨幣補償。在符合城鄉規劃的前提下,可結合企業產業實際情況異地安排。 征收學校、衛生、交通、水利、電力等社會公益事業房屋,實行貨幣補償。確需遷建的,按照城鄉規劃的要求統籌安排。 2.搬遷與臨時安置費實行一次性補償方式。補償內容包括機器設備的拆卸、搬運、安裝、調試費和搬遷后無法恢復使用的生產設備重置費等損失費用。一次性補償的搬遷費由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臨時安置費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的5%給予補償。 3.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標準按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的5%計算。 生產經營者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依照前款規定計算的補償費的,應當向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提供房屋被征收前3年的效益、納稅憑證、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當與生產經營者共同委托依法設立的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并按照評估結果支付補償費。 生產經營者或者房屋征收實施單位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評估結果之日起10日內,向臺州市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鑒定費用由申請人承擔;鑒定撤銷原評估結果的,鑒定費用由原評估機構承擔。 五、獎勵 (一)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的,按下列比例給予貨幣獎勵: 住宅房屋: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僅指房屋建筑和土地相結合評估價格,不包括裝修評估費等)的125%給予補償。 商業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僅指房屋建筑和土地相結合評估價格,不包括裝修評估費等)的110%給予補償。 企業的廠房、倉庫、辦公等用房: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值(僅指房屋建筑和土地相結合評估價格,不包括裝修評估費等)的115%給予補償。企業在規定期限內自行拆除被征收房屋的,按照其合法建筑面積,給予100元/m2的獎勵。 (二)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安置房價格在安置指標內按照安置房市場評估價的85%與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結算差價;超指標安置面積按市場評估價進行結算。產權調換房屋面積少于應安置面積的,不足部分按照被征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25%給予貨幣補償。 (三)被征收人選擇房票安置,在貨幣補償標準的基礎上,再獎勵被征收人貨幣補償款金額的10%。 (四)被征收房屋的獎勵標準在征收補償方案中確定。有下列任意一種行為的,取消被征收人的一切獎勵: 1.未在簽約期限內簽訂補償協議的; 2.未在規定時間內騰空房屋并交付征收實施單位的; 3.被征收房屋被依法強制征收的; 4.其他應取消獎勵的行為。 六、其他事項 (一)實施房屋征收應先補償、后搬遷。被征收人搬遷后,房屋征收實施單位應將批準征地的批文及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以及被征收房屋清單提供給不動產登記機構,并告知被征收人申請被征收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被征收人未申請注銷登記的,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依據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土地公告、補償協議或者補償決定辦理房屋所有權、土地使用權注銷登記,原權屬證書收回或者公告作廢。 (二)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時,強制執行申請書應當附具補償金額和專戶存儲賬號、產權調換房屋和周轉用房的地點和面積、相關公證備案手續等材料。 (三)本辦法自2022年6月6日起施行。2017年7月12日印發的《關于印發三門縣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通知》(三政辦發〔2017〕72號)同時廢止。 來源:三門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