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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鎮縣轄區內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縣轄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其房屋其他地上附屬設施拆遷補償安置工作,保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調整安徽省征地補償標準的通知》(皖政〔2015〕24號),參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凡在固鎮縣城市規劃區范圍內征收集體所有土地及房屋其他地上附屬設施,并對被征收人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 本規定所稱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是指因依法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及拆遷地上建(構)筑物,按照本規定對被征遷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居)民或者其他權利人支付補償費用和實施安置的行為。 第四條 縣國土局統一負責全縣范圍內征遷土地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其所屬的征地事務機構負責征遷土地的事務性工作。各鄉鎮人民政府(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負責本轄區內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實施工作。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發展和改革、農業、財政、監察、公安、司法、林業、工商、住建、規劃、房管、物價、行政執法以及供水、供電、電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征地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五條 集體所有土地征收方案經公告后,不得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辦理房屋和土地用途變更手續; (三)辦理房屋所有權過戶和宅基地使用權轉移手續; (四)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五)辦理入戶或分戶; (六)核發工商營業執照。 第六條 自縣人民政府征地通告發布之日起,在征地拆遷范圍內搶栽、搶種的附著物,搶建的地上(下)建筑物、構筑物,一律不予補償。 第七條 征地拆遷補償費用應按時足額支付,不得截留、挪用、克扣和拖欠。被征地的村集體經濟組織應當將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的收支狀況向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公布,接受監督。 第二章 征地管理 第八條 征地方案經依法批準后,由縣人民政府將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拆遷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的期限等,在被征土地所在地的鄉鎮(縣經濟開發區)及村(居)予以公告。 第九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指定地點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被征土地上有建(構)筑物的,還應提供有關建(構)筑物的合法證件。縣國土局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拆遷工作人員到現場調查核實。 第十條 縣國土局根據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拆遷安置方案,在被征土地所在地予以公告或組織聽證,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村(居)民的意見。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所在地鄉鎮(縣經濟開發區)組織實施,縣國土局配合監督指導。 第十一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對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有爭議的,由縣國土局會同所在地政府(縣經濟開發區管委會)協調;協調不成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遷方案的實施。 第十二條 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交付被征收的土地。拆遷補償費全額支付到位后,被拆遷人拒不交付土地的,由縣國土局責令限期交出土地,逾期不執行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三章 集體土地、青苗補償及人口安置 第十三條 征收農民集體土地,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一)農用地統一年產值城關鎮為每畝1900元(其中楊廟鄉東嶺村、連城鎮城南村、谷陽村按照城關鎮標準執行);任橋鎮、新馬橋鎮、連城鎮為每畝1850元;劉集鎮、濠城鎮、石湖鄉、仲興鄉、湖溝鎮、楊廟鄉、王莊鎮為每畝1700元。 (二)征收集體農用地的補償: 1.土地補償費按農用地統一年產值的7倍執行; 2.安置補助費按農用地統一年產值的15倍執行; 3.青苗補償費按照在田作物一季產量、產值給予補償。一般耕地青苗補償費按每畝900元執行,征收有大棚設施等保護性生產土地,青苗補償費按每畝1700元一次性補償。 (三)征收集體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土地的補償: 1.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土地補償費按照農用地統一年產值的5倍執行。 2.征收農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安置補助費,按照農用地統一年產值6倍執行。 3.征收集體土地上的企業和單位用地,應當按照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的費用,對土地使用權人給予補償。 (四)征地補償費中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全額及土地補償費的70%部分直接補償給被征地農民。 (五)征收林地的土地補償標準,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安置人口是指征地公告公布前,被征土地范圍內農民戶籍所在地的世居常住農業人口。安置對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確定。確認安置人員的截止時間,以征地公告時間為準。應安置人員由村(居)委會組織提出,在被征地村民小組公示7天以后,由有關鄉鎮(縣經濟開發區)審核后,由縣國土局會同縣人社、財政、公安部門審定。 第十五條 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六條 土地被征收后,剩余土地人均不足0.3畝的應安置農業人口,就地辦理農轉非,納入被征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體系、城鎮就業服務體系和城鎮居民醫療體系。家庭成員人均收入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執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第四章 房屋拆遷、地上附著物補償 第十七條 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和安置實行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產權調換和貨幣補償相結合的方式。 第十八條 被拆遷的住房實行貨幣補償的,補償標準按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根據不同房屋結構定額標準按下表補償,具體見附表1。 第十九條 被拆遷的住房實行產權調換安置的,按照每戶人均建筑面積45平方米確定安置面積,予以產權調換,結合我縣實際情況,對選擇產權調換的被拆遷戶,其合法產權調換的面積需交納住宅調換差價,具體標準按下表執行。 單位:元/平方米 原房屋類型樓房平房磚木房半磚瓦房草房 差價標準708090100110 第二十條 房屋拆遷補償面積的認定。 (1)持有合法有效證件的住宅,符合農村“一戶一宅”或農村建房分戶條件且不超過宅基地規定面積2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補償標準1:1認定補償面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無有效證件的住宅的補償: ①2008年4月1日前(含4月1日)建成的,符合農村“一戶一宅”或農村建房分戶條件且不超過宅基地規定面積2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補償標準1:1認定補償面積; ②2008年4月1日后符合農村“一戶一宅”或農村建房分戶條件且不超過宅基地規定面積220平方米的部分按照本補償標準1:0.95認定補償面積; ③“一戶一宅”以外的住宅和“一戶一宅”超出規定面積220平方米以外的住宅及其他未經合法審批建成的,不予認定產權,按違法建筑處理。 第二十一條 安置房屋由各鄉(鎮)在實施征地拆遷安置時確定戶型、面積。 第二十二條 村集體土地上被拆遷農戶,凡達到法定結婚年齡且家庭生活需要分戶的,可以提出分戶申請,經鄉鎮、村及國土部門共同核實后,予以確認;對達到分戶條件的被拆遷戶,分戶后的每戶及不具備上述分戶條件的拆遷戶均只能選擇一處住宅。 第二十三條 集體土地上的被拆遷戶每戶人均合法建筑面積45平方米的,按人均建筑面積45平方米給予確定產權調換面積,超出45平方米產權調換面積的部分進行貨幣補償。戶人均合法建筑面積45平方米以下的,按人均45平方米確定產權調換面積。 第二十四條 在征地拆遷時,經本集體經濟組織三分之二以上成員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被拆遷的合法房屋可以按規定標準享受產權調換: (一)持有土地承包證明的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二)整建制“農轉非”時在冊成員及其配偶和未婚子女; (三)原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戶籍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和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勞教人員等; (四)戶主的配偶及子女屬于城鎮非農業人口,且未享受福利分房的。 第二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每戶可增加45平方米產權調換面積: (一)被征地拆遷農戶子女為未婚獨生子女的; (二)被征地拆遷農戶為已絕育且未婚獨生子女死亡的; (三)被征地拆遷農戶持有“革命烈士證明書”的。 第二十六條 產權調換的住宅按規劃設計房型就近靠檔,因靠檔致使安置房建筑面積與原拆遷房屋合法建筑面積造成差額的,按市場價結算。 第二十七條 合法的生產、經營性用房原則上實行貨幣補償。具體按市場評估價予以補償。如選擇產權調換,則按市場評估辦法經各自評估后,結算產權調換差價。 第二十八條 同時具備以下條件的,可視為生產、經營性用房: (一)具有合法的土地、房屋產權證; (二)具有與被拆遷房屋坐落相符的工商營業執照和稅務登記證; (三)征地拆遷公告發布時,該房屋實際已作為生產、商業用途,經營使用并依法繳納相關稅費1年以上。 生產、經營性用房部分與農民住宅部分不得交叉和重復補償。 第二十九條 被征收人的臨時過渡及搬遷: 實行貨幣補償的,給被拆遷人一次性補助6個月的臨時過渡費;選擇產權調換的按實際過渡月數給予補助,過渡期按相關規定執行,選擇產權調換的,過渡費、搬遷費按規定面積標準給予補助,超面積部分不予補助。 第三十條 被拆遷人選擇產權調換的,在規定時間內結算。超出結清時間30日的,視為被拆遷戶放棄產權調換安置,按貨幣化補償方式予以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 (一)城鎮居民未經合法批準在集體土地上建造的房屋及其他設施和購買農民住宅的; (二)在征地公告后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搶栽樹木; (三)其他違法建筑物、構筑物。 第三十二條 拆除經依法批準的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三十三條 其他地上附著物按集體土地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著物補償表支付補償費;零星樹木按征收集體土地上林木補償標準支付補償費;蔬菜、瓜類按蔬菜、瓜類補償標準參考表支付補償費;畜禽按畜禽養殖補償標準參考表支付補償費。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對按照本規定計算的補償結果有爭議的,由拆遷人與被拆遷人共同委托有評估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按不含土地價格的評估價格給予貨幣補償。 評估機構在評估時,應參照農戶房屋拆遷補償標準規定的房屋補償價格標準結合區位等因素進行。 第五章 罰則 第三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被征地單位或者有關部門謊報數據,在征地過程中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騙取征地補償費用的; (二)侵占、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 (三)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實施征地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四)建設用地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征地補償安置的; (五)阻撓和破壞征地工作,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六)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集體土地的。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實施后,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七條 經國務院、省政府批準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征用集體土地的,按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八條 本規定自印發之日起實施。原縣人民政府發布的征收集體土地拆遷補償安置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按本規定執行。 附表:1.固鎮縣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2.固鎮縣集體土地地上(下)其他建筑物、附著物補償表 3.固鎮縣集體土地上林木補償標準 4.固鎮縣蔬菜、瓜類補償標準參考表 5.固鎮縣畜禽養殖補償標準參考表 附表1 固鎮縣征收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標準 一、持有合法有效證照,宅基地面積220平方米以內的,按下表補償: 單位:元/平方米 房屋結構樓房平房磚木房半磚瓦房草房簡易棚、工棚(間) 補償標準710620530450350220 二、房屋成新狀況的補償比例: 建筑年限5年內6—10年11年以上 補償比例100%95%90% 來源:固定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