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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都縣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試行)于都縣中心城區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中心城區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和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江西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江西省征收土地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參照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江西省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實施辦法》的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系指為了經濟社會發展和城市化建設需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權限,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附屬設施并給予被拆遷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三條 在于都縣中心城區范圍內,對拆遷集體土地上房屋、附屬設施進行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國家和省重點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礎設施項目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四條 于都縣人民政府是中心城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責任主體;于都縣國土資源局為中心城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實施部門,于都縣房屋征收辦公室、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為中心城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具體工作部門。 發改、規劃建設、國土資源、房管、城管、財政、公安、審計、信訪、維穩、人社、民政、教育、市監、稅務、供電、供水、電信、移動、聯通、廣電網絡等部門應當依照職責分工,互相配合,協同做好中心城區內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二章 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程序 第五條 征地項目確定后,縣人民政府在征地范圍內發布《征地告知書》。《征地告知書》發布之日起,各有關部門在征收范圍內停止辦理下列事項: 1.批準宅基地和其他建設項目用地; 2.批準改變房屋用途和房屋轉讓; 3.批準土地流轉; 4.核發各類經營許可證照; 5.戶籍登記(婚姻、出生、學校畢業、回國、退伍以及刑滿釋放等戶籍登記除外)。 第六條 《征地告知書》發布后,實施單位應當組織有資質的測繪機構和工作人員對被拆遷范圍內的房屋權屬、區位、用途、建筑面積、合法占地面積及附屬設施、人口、戶籍等進行調查核實,在被拆遷范圍內實行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日。縣財政局、縣審計局對實施單位公示的數據可以進行5%以內的抽檢,公示或核查無異議的,依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補償安置。 被拆遷人應當配合實施單位的調查核實工作,并配合提交相關證明材料;拒絕配合的,以實施單位組織公證、測繪、評估機構依法調查的結果為準。 第七條 土地征收的流程:分為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和依法依規實施土地征收階段。(1)征收土地前期工作包括:制訂征地工作方案,發布征地告知書,土地勘測定界,調查確認土地,擬訂征收土地方案,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發布征地補償方案和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方案預告,組織征地聽證,協商簽訂征收土地協議,組織報批材料,逐級申報審批,繳納報批費用,取得征地批復。(2)依法依規組織土地征收工作包括:經有權批準的人民政府批準后,由縣政府發布征收土地公告,及時支付征地補償費,落實被征地農民安置措施,妥善處理征地補償標準爭議。 第八條 縣國土資源局、縣房屋征收辦公室與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擬定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并組織相關部門對方案進行論證,論證后予以公布,公開征求公眾意見,征求意見時間不少于10個工作日。 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征求意見稿)公布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縣國土資源局委托的縣房屋征收辦公室提出。 縣國土資源局、縣房屋征收辦公室應當研究被拆遷人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見。被拆遷人要求聽證的,應當舉行聽證會。確需修改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修改。 縣國土資源局、縣房屋征收辦公室將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報縣人民政府審批時,應當附具被拆遷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舉行聽證會的,還應當附具聽證筆錄。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經批準后,由縣國土資源局在征地所在范圍內公告已批準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方案。 第九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由縣國土資源局、縣房屋征收辦公室、實施單位共同與被拆遷人簽訂。 第十條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足額支付到位,被拆遷人應當在協議約定的期限內騰房搬遷。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領取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無正當理由拒絕領取的,可由實施單位將征地拆遷補償安置費辦理公證提存,并書面告知被拆遷人,視同補償到位。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費未支付到位的,被拆遷人有權拒絕騰房搬遷。 第十一條 被拆遷房屋的權屬證書和所涉土地使用權證書,由縣房屋征收辦公室負責收回,并依法變更或注銷。 第三章 房屋拆遷補償 第十二條 征收合法房屋,依法按本辦法予以補償;屬本辦法第十七條或經有關部門依法認定為違法建筑的,一律不予補償。 第十三條 建房用地審批手續,符合以下條件的,認定為合法有效證件: 1.持有1987年1月1日—1998年12月31日建房用地審批手續,有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印章的; 2.持有1999年1月1日之后的建房用地審批手續,有縣人民政府批準印章的。 第十四條 合法房屋建筑面積應當按以下原則認定: 1.持有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 2.持有鄉村規劃許可證或者宅基地批準文件并載明了建筑面積的,以載明的建筑面積為準,但實際建筑面積小于載明的建筑面積的,以實際建筑面積為準; 3.持有宅基地批準文件,載明了土地使用權面積但未載明建筑面積的,按照載明的占地面積以內、三層以內的實際建筑面積進行認定。 屬于少批多建且是一次性建成的,經被拆遷人申請,所在鎮、村、組證明,對超出審批面積的實際占地面積的補償安置由各片區征地搬遷領導小組會議研究決定。 第十五條 對征收范圍內手續不齊全房屋,由實施單位、縣國土資源局、縣規劃建設局、縣城管局等部門共同調查予以認定,具體按如下原則處理: 1.1986年12月31日以前所建土木結構房屋手續不齊全但現仍正常使用的,經被拆遷人申請,所在鎮、村、組證明,三層以內的房屋認定為合法。 2.1987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間符合本辦法安置條件的安置人口所建的房屋手續不齊全的,經被拆遷人申請,所在鎮、村、組證明,被拆遷人按500元/㎡繳納前期開發成本后,按照120㎡以內的實際占地面積、三層以內的實際建筑面積認定為合法。 3.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13年3月16日《于都縣中心城區規劃控制區公告》發布時止所建房屋手續不齊全的,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經被拆遷人申請,所在鎮、村、組證明,被拆遷人按500元/㎡繳納前期開發成本后,按照80㎡以內的實際占地面積、三層以內的實際建筑面積參照合法認定。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只予以房屋結構重置補償(標準見附件1,下同),不予安置。 4.2013年3月17日起至2016年8月12日所建房屋手續不齊全的,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按照80㎡以內的實際占地面積、三層以內的實際建筑面積參照合法認定,但須按80 ㎡以內的實際占地面積繳納500元/㎡的前期開發成本且不享有房屋征收獎勵。不符合一戶一宅政策的,按框架420元/㎡、磚混350元/㎡、磚木260元/㎡、簡易70元/㎡的標準給予配合拆除補助,不予安置。 5.符合本辦法安置條件的農村土坯房改造戶,建房后審批手續不齊全的,經鎮、村、組證明,按照90㎡以內的實際占地面積、三層以內的實際建筑面積參照合法認定。 第十六條 認定“一戶一宅”必須同時滿足下列條件: 1.被拆遷人是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不享受本集體經濟組織權益的外掛戶不能認定為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2.被拆遷房屋是被拆遷人家庭唯一住宅; 3.被拆遷人從未拆遷過房屋,且未將房屋贈與、轉讓他人的; 4.本集體經濟組織達到法定婚齡的成員; 5.房屋拆遷公告前戶口在本集體經濟組織。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認定為合法建(構)筑物: 1.非法買賣集體土地或者非法占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的建(構)筑物; 2.在征地告知書發布后,違法搶建、搭建、加層的建(構)筑物; 3.其他違法違章建(構)筑物。 第十八條 拆遷合法主房,按以下辦法給予補償: 1.被拆遷房屋為一層的,按主房合法建筑面積×2(應安置房屋的比例系數)×相應結構貨幣補償評估價-增加安置比例系數的建筑面積×建筑成本價給予補償; 2.被拆遷房屋為二層的,按主房合法建筑面積×1.5(應安置房屋的比例系數)×相應結構貨幣補償評估價-增加安置比例系數的建筑面積×建筑成本價給予補償; 3.被拆遷房屋為三層以上(含三層)的,三層(含三層)之內按主房合法建筑面積×相應結構貨幣補償評估價給予補償;三層(不含三層)以上未認定為合法的部分,只予以房屋結構重置補償,不予安置。 第十九條 拆遷合法附屬房,按附屬房合法建筑面積×相應結構主房貨幣補償評估價×50%給予補償。 拆遷房屋涉及墳墓遷移、附屬設施、零星果樹等,按附表2、3、4規定標準處理。 第二十條 對被拆遷人主房裝修,按外墻貼瓷磚(含外墻漆)、地面貼瓷磚(含各類地板)、內墻貼瓷磚或乳膠漆、安裝鋁合金門窗(含防盜網)、貼墻裙、吊頂、不可移動櫥柜等7項裝飾裝修按相對應建筑面積給予每項30元/㎡的標準分項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拆遷住宅主房,應當向被拆遷人發放搬遷費、過渡費(標準見附表5)。 被拆遷人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時騰空房屋的,分別按被拆遷合法主房補償金額(含增加系數部分建筑面積,不含其他獎勵費、過渡費、搬遷費、裝修費、附屬設施費等費用)的20%給予簽約獎和騰房獎,另按房屋建筑面積(含增加系數部分建筑面積)給予框架、磚混10元/㎡、磚木8元/㎡、土木4元/㎡的棄房材料補助。 第二十二條 原屬合法住宅用房,被拆遷人改變房屋用途用作經營性用房的,仍按原房屋性質補償。該房屋辦理了營業執照、經營許可、稅務登記證明,且在征地告知書發布前連續經營二年以上的,對實際用于經營的部分(僅限第一層),增加該部分房屋結構重置補償費(標準見附件1)的30%作為包括商品及營業用具自行處理、搬運等因搬遷需要補償的一切費用。同時,按第一層實際經營部分房屋建筑面積,結合同地段房屋市場租金行情,給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補償期限為6個月。 第二十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上合法批準建設的企業、苗圃、果園、畜禽養殖場、磚廠、瓦窯、沙場等項目的,由實施單位牽頭,有關部門對其建(構)筑物和實際經營面積等進行合法性認定。對認定為合法的,由第三方評估機構對不可移動資產或拆卸后會造成價值損失或損壞的資產按照重置價格進行評估補償,可移動資產或拆卸后不會造成價值損失或損壞的資產給予相應的一次性搬遷補償費后由被拆遷人自行處置。依據評估結果給予一次性貨幣補償安置費。在規定時間內騰房搬遷的,按照補償安置費總額的5%給予獎勵(此類房屋不享受住宅主房20%的按時簽約獎和按時騰房獎)。 第二十四條 拆遷經依法批準但未超過使用期限的臨時用地上的建(構)筑物,按照重置成新價格結合剩余使用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五條 被拆遷人與房屋征收部門、征收實施單位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后,選擇房屋安置的,先予支付裝修補償、搬家補助費、安置過渡費、附屬設施補償,其它款項待安置房交付時憑補償費用明細單相互結清差價;未選擇房屋安置的,所有應補(獎)款項一次性支付補償到位。 第四章 安置 第二十六條 被拆遷人同時具備下列條件,可以選擇房屋安置: 1.屬于本辦法確定的安置人口; 2.征地公告發布前,戶籍在被拆遷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并依法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權利和承擔該集體經濟組織義務; 3.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可以安置。 第二十七條 被拆遷人為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在拆遷范圍內有合法住宅房屋的,只給予貨幣補償,不予安置。 第二十八條 下列人員可以認定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 1.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依法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經濟所得收益分配權等權利或承擔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村民; 2.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在校學生,或就讀幼兒園、小學、中學、大中專院校等學校前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在校學生,或大中專院校畢業后戶籍直接遷回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村民; 3.入伍前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現役士兵和按照國家政策不予安排工作的士官; 4.服刑前戶籍在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內的正在服刑人員; 5.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可以認定為被征地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條 被拆遷人的家庭人口數量,以被拆遷人戶口簿上登記人數和實際共同居住生活配偶、未成年直系親屬的人數為準,但下列人員除外: 1.戶籍在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但不享有該集體經濟組織權利和承擔該集體經濟組織義務的常住人員; 2.回原籍落戶的軍隊復員、轉業干部、按照國家政策已進行安置的士官; 3.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等財政供養的在職工作人員;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企業、軍隊等離休、退休、退養、退職回原籍落戶的人員; 5.征地公告發布前已經死亡的人員; 6.征地公告發布后新遷入的人員; 7.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規定不予安置的其他人員。 第三十條 按被拆遷主房合法占地面積100%和被拆遷附屬房、庭院、空坪等合法占地面積50%(被折算的50%的土地面積不另進行安置)計算用地應安置面積基數。以用地應安置面積基數的3倍確定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被拆遷人人均安置面積不足50㎡(含50㎡)的,按人均50㎡予以安置。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人應遵循最接近且在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3%以內的原則選擇安置房屋,每套住宅免費配備一個車位。 被拆遷人選擇房屋安置的,按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200元/㎡給予裝修獎勵。 凡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驗收合格的,被拆遷人可以在房屋安置面積內選擇安置10%比例的商業用房(第一、第二層各占50%)。產權歸被拆遷人,由所在村委會組建租賃公司組團經營,產權人按份額收取租金。 第三十二條 被拆遷人應當在交付安置房前根據實際安置房屋面積按照政府規定的安置房購房指導價格支付購房款。實際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超過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3%(不含)—10%(含)之間的部分,按照政府指導價增加10%支付購房款;實際安置房屋建筑面積超過應安置房屋建筑面積10%(不含10%)的部分按照市場價支付購房款。 第三十三條 安置房屋建房地點由縣規劃部門會同實施單位及時拿出規劃方案及設計圖,安置房由縣國資公司擔任業主單位,按照規劃要求統一組織實施。 安置房屋土地性質為國有出讓土地,國土資源局應在土地出讓合同中約定安置房屋交付使用4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第三十四條 被拆遷人選擇統建房安置的,按如下規定執行: 1.被拆遷房屋按重置價格結合成新進行評估并實施補償;主房已裝修部分的補償按照本辦法第二十條執行。 2.被拆遷人在規定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按時騰空房屋的,按每棟主房給予3000元獎勵。但不享受20%的按時簽約獎和按時騰房獎。 3.被拆遷主房合法占地面積100%和被拆遷附屬房、庭院、空坪等合法占地面積50%(被折部分土地面積不另行安置)相加為用地應安置面積。統建房建筑面積以用地應安置面積的五倍計算:其中所獲得的60%部分建筑面積給予統建房安置,并在該部分面積中可選擇10%的商業用房(第一、第二層各50%),產權歸被拆遷人,由所在村委會組建租賃公司組團經營,產權人按份額收取租金。并按所得房屋套數1:1免費配備一個車位。另40%部分建筑面積按城南片區2000元/㎡、思源片區1200元/㎡給予貨幣補償。 4.被拆遷人按照最接近所得統建房建筑面積(不含商業用房)±3%范圍內選擇統建房,所得統建房建筑面積部分按1000元/㎡繳交房款。因戶型因素造成超出或不足面積部分按2300元/㎡相互結清差價。 5.原被拆遷房屋占地屬集體土地的,安置房用地轉為國有劃撥性質用地;原被拆遷房屋占地屬國有劃撥或國有出讓性質的,安置房用地性質不變。 第三十五條 安置房屋建筑質量必須符合國家住宅質量標準;建設標準為外墻裝修,內墻頂棚混合砂漿打底,樓板地面水泥砂漿找平,公用電梯,入戶防盜門,鋁合金窗戶,廚房、衛生間安裝排污管道,水電、燃氣、網絡、有線電視管線到戶。 第三十六條 安置房屋戶型(建筑面積)分為四室二廳(約140㎡)、三室二廳(約120㎡)、二室二廳(約80、100㎡)、二室一廳(約60㎡)四種(其面積均含公攤面積)。 第三十七條 安置房屋涉及燃氣、物業管理、住房維修基金等費用待交房時一并結算,由被拆遷人承擔。 第三十八條 凡在規定的簽約期限內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并騰房驗收合格的,納入第一批次安置,并予以公示,安置序號采用抽簽方式決定。簽約期限之后安置的,安置序號按騰房驗收時間先后排序。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九條 在房屋拆遷公告規定時間內,被拆遷人拒不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補償安置到位后,由國土資源部門依法責令限期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由縣人民政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條 房屋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偽造、涂改權屬證明文件,謊報、瞞報有關數據,冒領、多領、騙取征地拆遷補償款或者騙取補償安置房屋面積的,由實施單位追回房屋拆遷補償款、收回騙取的安置房屋面積。被拆遷人的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 阻撓和破壞征地拆遷工作,妨礙征地拆遷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 實施單位及其工作人員,測繪、評估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的,依法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于都縣中心城區以外的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相關事項另行確定。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發布征地公告或已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但尚未完成征地拆遷補償安置的,按原征地拆遷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法律法規規章及政策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附件:1.于都縣中心城區拆遷住宅房屋結構重置補償標準 2.于都縣中心城區內遷移墳墓補償和獎勵 3.于都縣中心城區生產生活設施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標準 4.于都縣中心城區果樹、零星經濟林木補償標準 5.于都縣中心城區房屋拆遷搬家費、過渡費標準 來源:于都縣人民政府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