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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屋拆遷律師:宅基地上房屋拆遷后,能否要求分割拆遷補償款?近年來,隨著城市(各種基礎性建設)以及城鎮化不斷地推進與建設,越來越多的村莊被依法納入在了征收范圍內。可是我們律師在全國各地區辦案的過程中發現,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拆遷中,往往會發生眾多讓大家措手不及的一些問題,我們常見問題就有拆遷補償糾紛問題,相關部門違法拆遷問題(具體的征收程序落實不到位),相關部門強迫被征收人搬遷以及強制拆除被征收人宅基地上房屋等等問題,這些問題對于咱普通老百姓來說,就猶如一座大山一樣,如果不采取有效的措施,一味地拖延恐怕是很難有所改變現狀。 所以,凱諾律師在這里先提前提醒大家一下,房屋拆遷關系著一家人的生活,如果您在征地拆遷中遇到了上述我們所提到的一些法律問題,一定要及時地咨詢專業律師,不要盲目的與征收方打冷戰,不要一味地拖延,如果與征收方就問題經過多次協商未果后,倘若有必要,那么我們在收集證據的同時,可以在專業律師的幫助下,啟動法律程序來依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不過,在征地拆遷過程中,我們遇到的問題遠遠不止上面的問題,也遠遠不止征收方與被征收人之間的問題,有的拆遷問題還發生在家庭成員與家庭成員之中。 近日,有一位江蘇揚州那邊的何姓當事人咨詢律師說,自己與張某于10年經人介紹認識不到半年后結婚了,結婚后,其便一直生活在張某家。據當事人反映說,張某家是在農村,并且在該村擁一處宅基地,宅基地上面建有三層小樓房,在四年前,又加蓋了一層,其與張某結婚后一直居住在此,其公婆也與他們一同居住。兩年前,當地因規劃建設需要征收村里的部分房屋和土地,其中,其自家,即公婆家的宅基地和房屋也在征收范圍后。 但由于拆遷補償不合理,所以其公婆一直不同意拆遷,所以也就沒有簽訂補償安置協議,經過多次與征收方協商,補償總算提高了一點。后來,張某便與征收方簽訂了補償安置協議,征收方于去年七月份將補償款打入張某的賬戶中。時隔半年多,張某因各種原因向其提出了離婚,張某提出離婚后,其也無法繼續與張某再生活在一起,因此,其便向張某提出了分割拆遷補償的事情,但張某一口咬定,何某是嫁過來的,宅基地和房屋也不是她個人的,而是歸其所有,所以,因征地拆遷產生的所有補償款也與何某沒有任何關系。那么,結婚后,婆家的房屋拆遷了,離婚時,何某是否有權要求分割拆遷補償款呢? 我們先來看一下,農村宅基地上房屋拆遷一般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都有哪些。根據《土地管理法》中的規定,土地征收給予被征收人的補償一般有土地補償費、地上附著物、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助費及農村村民住宅費、社會保障費等。 其中,宅基地的補償費和房屋的補償費是分開進行補償的,這點我們在之前的文章中就有講過。而對于補償標準,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片綜合地價確定。征收農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制定。也就是說,土地征收沒有具體的補償標準,而是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但原則上來說是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猶如補償標準一樣,離婚后,一方是否有權要求分割拆遷補償也需要結合實際的情況來確定。首先我們要弄清楚權利人。一般情況下,宅基地使用權人的確定不僅僅根據宅基地使用權證載明的權利人,還需要結合宅基地審核表中登記的權利人以及必要時村委會的證明。其次,我們還需要結合當地的拆遷政策。從實踐過程中來看,有的地方的拆遷政策是根據人口來給予拆遷補償的,而有的地方則是按照房屋面積來計算拆遷補償的。 如果是根據人口因素,那么,只要具有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身份,即享有宅基地資格權的,不考慮其對房屋的審批,建造等情況,那么均應按人口份額享有拆遷利益,離婚后,其只要仍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那么仍是享有相應的拆遷補償利益的,而且,一般情況下,向法院起訴,法院也會予以支持。 倘若是根據原有農村房屋面積進行安置的,因婚姻關系引入成為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但并不享有相應房屋的宅基地資格權,對農村房屋建造亦不存在貢獻的,那么其要求分配拆遷補償利益的話,法院則會不予支持。 當然了,如果被離婚人口系居住在拆遷房屋內,亦屬于拆遷安置人口,其主張各項補助及獎勵費,以及按人口面積享有的優惠住房面積的政策利益,法院一般則會支持,也就是說,其要是居住在拆遷房屋里,且補償安置也是按人口的方式進行的,那么,被離婚人則是有權要求分割拆遷補償的。 我們回歸到上述說到的案例中,何某如果自結婚后一直居住在拆遷房內,且當地的拆遷政策也是以人口安置的方式進行的話,那何某則是可以要求分割拆遷補償的,如果張某以其是嫁過來的為由,不給予何某任何補償,那么,何某則可以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己的權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