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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寧縣縣城規劃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廣寧縣縣城規劃區房屋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2021年修訂)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縣城規劃區內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保障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工作順利進行和不降低被征收人居住條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建房〔2011〕77號)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縣國土空間規劃和建筑造價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根據縣城規劃區房屋用地的實際情況,將縣城規劃區房屋分為國有土地上房屋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兩類。 本辦法適用于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集體土地上的房屋補償安置參照執行。 第二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式與標準 第三條 征收商品房、房改房和集資房的補償安置,被征收人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產權置換方式或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的方式,且優先采用貨幣補償方式。 被征收人采用貨幣補償的,房屋或鋪位、車位(首層及以下雜物房視同車位)面積以套內面積1:1.2比例計算,按同標定地價區位、同征收時段的新建商品房網簽建筑面積均價進行補償,另補償15000元摩托車位補償款。裝修工程補償標準按附件3作補償。 被征收人采用產權置換的,房屋或鋪位、車位(首層及以下雜物房視同車位)面積以套內面積計算,室內凈空高于2.2米(含2.2米)的為一自然屋,室內凈空低于2.2米的作半層計算。置換的商品房網簽總價不高于按套內面積1:1.1比例計算的貨幣補償方式補償金,且另配送一個摩托車位。置換商品房可由被征收人自行在市場選定并在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中反映出來。實際置換面積超過置換標準面積10平方米內(含10平方米)的部分,按置換商品房建筑面積價格的50%結算;超過置換標準面積10平方米以上的部分,按置換商品房建筑面積價格結算。實際置換面積不足置換標準面積的,按貨幣補償方式結算。裝修工程補償標準按附件3作補償。 被征收人采用貨幣補償和產權置換相結合方式的,貨幣補償部分按上述貨幣補償方式執行,產權置換部分按上述產權置換方式執行。 第四條 征收國有土地上的自建房的補償安置,采用貨幣補償方式或產權置換方式,且優先采用貨幣補償方式。 集體土地上的自建房的補償安置,原則上采用貨幣補償方式或產權置換方式,且優先采用貨幣補償方式。如確需采用貨幣補償和安置建房用地相結合方式的,按一事一議報縣政府審批。 第五條 自建房采用貨幣補償方式的,其房屋建筑±0.00以下基礎、房屋主體結構、裝修工程、構筑物、附著物分別按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作補償。 對土地補償價,按照附件5分類分檔方式執行補償。土地面積按原土地權屬面積1:1的比例計算。被征收人原土地權屬面積不足150m2的,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村莊用地范圍內的無證房屋或屋仔、豬舍、棚房等占地和零星用地,符合政策規定且屬建設用地性質的,經附件6權屬確認程序后予以合并計算,不符合政策或不屬建設用地性質的,不予以計算拆遷補償款。 第六條 自建房采用產權置換方式的,置換的商品房網簽總價不高于貨幣補償方式的補償金(扣除室外裝修款),超過置換標準面積的部分按置換商品房價格結算,不足置換標準面積的部分按貨幣補償方式結算。置換商品房可由被征收人自行在市場選定并在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中反映出來。 第七條 自建房采用貨幣補償和安置建房用地相結合方式的,其房屋建筑物±0.00以下基礎、主體結構、裝修工程、構筑物、附著物分別按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作補償,如拆遷安置地建房為深基礎的,由拆遷專責組3人及以上簽名確認后按原有房屋基底面積進行5層深基礎計價補償,但屋仔、豬舍、棚房等占地或者零星用地經權屬確認后進行安置的土地按5層深基礎與5層天然基礎的差價補償基礎款。 自建房采用貨幣補償和安置建房用地相結合方式的,安置地在經統一規劃并完成“三通一平”的安置區內安置,由被征收人自行建設房屋。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協議的,按抽簽確定的順序由被征收人在安置區內選擇安置地位置;超過規定時間簽訂征收協議的,以簽訂征收協議的時間先后順序選擇安置地位置。原土地和安置地有區位價值差異的,可委托具有相應資質雙方認可的評估機構作評估,如原土地價值高于安置地價值的,則房屋征收部門作差價補償。 安置地面積按原土地權屬面積1:1的比例安置。被征收人原土地權屬面積不足150 m2的,被征收人在被征收村莊用地范圍內的無證房屋或屋仔、豬舍、棚房等占地和零星用地,符合政策規定且屬建設用地性質的,根據附件6經權屬確認程序后予以合并安置建房用地,不符合政策或不屬建設用地性質的,不安排建房用地。安置地的性質為劃撥國有土地。 第八條 被征收的房屋屬工業廠房、土地屬工業用地的,對土地和房屋經委托具有相應資質雙方認可的評估機構評估后貨幣補償,不再安排建房用地。 第三章 其他補償標準 第九條 搬遷費。每次按原房屋建筑面積15元/ m2進行補償,但最低每戶不低于1000元/次,搬出、搬入的計算為兩次。屋仔、豬舍、棚房等不支付搬遷費。被征收的房屋屬工業廠房或營業性用房的,搬遷費可按此標準執行,或委托雙方認可有資質的評估機構評估補償。空調拆裝費按500元/臺進行補償。 第十條 水電補償費。磚木結構房屋自來水設施按原房屋建筑面積10元/ m2,電力設施按原房屋建筑面積30元/ m2進行補償;混合結構和框架結構房屋自來水設施按原房屋建筑面積15元/ m2,電力設施按原房屋建筑面積100元/ m2進行補償。屋仔、豬舍、棚房等不支付水電補償。 第十一條 電話、有線電視、網絡搬遷費。有房屋的(指有較完善的生活設施,即含有客廳、臥室、廚房的房屋),一次性補償500元/戶。 第十二條 辦證費。采用貨幣補償和安置建房用地相結合方式的,有房屋的(指有較完善的生活設施,即含有客廳、臥室、廚房的房屋),辦證費用按原房屋建筑面積60元/ m2一次性進行補償(包括圖紙設計、規劃測繪、拔地釘樁、辦證等費用),如原房屋建筑面積超過500 m2的,按原房屋建筑面積60元/ m2或者按被征收人原房屋實際辦證成本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則一次性進行補償。只是征收屋仔、豬舍、棚房等或零星用地的,辦證費用按1000元/戶一次性補償給被征收人。采用貨幣補償方式的,不支付辦證費。采用產權置換方式的,安置標準面積內的部分,辦證費由房屋征收部門負責繳交,超出部分及房屋維修基金等其他費用由被征收人負責繳交。 第十三條 房屋臨時安置費。在安置房建好或置換商品住宅裝修好前拆除原房屋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征收人臨時安置費補償,臨時租賃房屋由被征收人自行解決。被征收房屋臨時安置過渡期為24個月(含12個月交地期限、9個月房屋建設期限、3個月裝修期限),從被征收人正式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計臨時安置費。補償標準按被征收房屋(指有較完善的生活設施,即含有客廳、臥室、廚房的房屋)的套內面積8元/平方米/月計算。如安置地超出12個月交付時間或安置房超出21個月交付時間的,征收人自次月開始逐月按16元/平方米/月支付臨時安置費,直至交付為止。屋仔、豬舍、棚房等,不補償房屋臨時安置費。采用貨幣補償方式或者安置房建好后拆除房屋的,不補償房屋臨時安置費。采用產權置換方式的,視置換商品住宅建設情況確定臨時安置過渡期為24個月(未建)、12個月(在建)、3個月(已建可交付)。 第十四條 營業性用房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在安置房建好前拆除營業性用房、造成被征收人的合法經營行為停產停業的,房屋征收部門應當給予被征收人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補償標準按房屋被征收前的實際月租金(憑租金支付流水賬、租賃協議約定租金并按同地段同類房屋租金調控),計算補償24個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含12個月交地期限、9個月房屋建設期限、3個月裝修期限),從被征收人正式簽訂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并騰空房屋交付拆除之日起計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如安置地超出12個月交付時間或安置房超出21個月交付時間的,征收人自次月開始逐月按1.5倍支付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直至交付為止。采用貨幣補償方式或者安置房建好后拆除房屋的,不補償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采用產權置換方式的,視置換商品鋪位建設情況確定停產停業損失補償費計算補償期為24個月(未建)、12個月(在建)、3個月(已建可交付)。 第四章 獎勵辦法 第十五條 為促進和諧社會建設,鼓勵被征收人積極配合征收工作,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簽訂征收協議的,可實行獎勵,獎勵標準為:有房屋的(指有較完善的生活設施,即含有客廳、臥室、廚房的房屋),按5000元/戶的標準給予獎勵;只涉及屋仔、豬舍、棚房等或者零星用地的,按500元/戶的標準給予獎勵。 被征收人在規定時間內騰空房屋交付拆除的,可再實行獎勵,獎勵標準為:有房屋的(指有較完善的生活設施,即含有客廳、臥室、廚房的房屋),按3000元/戶的標準給予獎勵;只涉及屋仔、豬舍、棚房等或者零星用地的,按300元/戶的標準給予獎勵。 第五章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程序 第十六條 房屋征收補償安置程序為:確定房屋征收范圍、擬定征收補償方案、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簽訂補償安置協議、完成補償和房屋拆除。 第十七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縣政府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八條 對補償決定不服的,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縣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縣政府征收事項公布后搶建的建筑物(包括構筑物、附著物)一律不作補償。 第二十條 補償標準未規定的項目,由雙方參照市場價格協商解決,或以中介造價公司核算的造價、委托雙方認可有資質評估機構的評估價等方式協商解決。 第二十一條 具體征收項目可根據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征收補償安置方案。 第二十二條 縣城規劃區外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由屬地鎮作為房屋征收部門負責實施。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不包括本數,“以下”包括本數。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廣寧縣城規劃區房屋征收補償暫行辦法》(寧府辦〔2013〕2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開展的房屋征收補償安置項目按原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附件:1.房屋建筑±0.00以下基礎補償標準 2.房屋主體結構(不含普通夾板門、鋁合金窗)補償標準 3.裝修工程補償標準 4.構筑物、附著物補償標準 5.自建房采用貨幣補償方式的土地補償價分類分檔補償方式 6.被征收村莊用地范圍內無證房屋或屋仔、豬舍、棚房等占地和零星用地的權屬確認程序 7.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貨幣補償方式) 8.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產權置換方式) 9.房屋征收補償安置協議書(貨幣補償和安置建房用地相結合的方式) 來源:廣寧縣住房和城鄉建設局網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