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臨泉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臨泉縣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行為,保障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城鄉規劃的順利實施,維護集體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及其他權利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安徽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本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是指國家依據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和批準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土地征收為國有土地,并依法給予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合理補償安置的行為。 第三條 凡在本行政轄區內(不含城市規劃區),經依法批準征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的,土地補償、安置補助、青苗補償、房屋及其他地上附著物補償安置適用本辦法。 臨泉縣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按照臨泉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臨泉縣城市規劃區內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辦法的通知》(臨政辦[2016]36號)文件執行。 第四條 集體所有土地房屋征收補償安置,應當遵循“依法拆遷、合理補償安置”的原則,有利于土地集約和節約利用。 第五條 縣國土資源部門負責集體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計劃編制、審查報批和監督管理工作,并可以委托其所屬的縣土地收購儲備中心負責征地補償安置的事務性工作。 縣財政、規劃、住建、農業、房產、林業、審計、物價、公安、衛生計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做好與征地補償安置相關的工作。 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積極做好征地動員和穩定工作,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產、生活、安置等問題。 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實施征地行為。 第六條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應當服從國家公共利益和城市建設的需要,不得妨礙、阻撓和拖延征地拆遷工作的實施。 第二章 征地拆遷工作的組織實施 第七條 征用土地應當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ㄒ唬┥暾堈鞯貑挝话凑照鞯貓笈鬁蕚鋱蠹蚩h國土資源部門申報。申請征地單位是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縣土地收購儲備機構及按劃撥或協議出讓方式供地的項目建設單位。 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鎮總體規劃、年度建設用地計劃和項目建設計劃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條件的,由縣國土資源部門通知申請征地單位辦理規劃選址、勘測定界和征地等相關手續。 (二)擬征地范圍內的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積極配合縣國土資源部門調查登記擬征地的權屬、地類、面積及地上附著物權屬、種類、數量等現狀,并由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共同確認?h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應及時將符合參保條件的被征地農民納入保障范圍。 。ㄈ┱鞯匾婪▓笈埃h國土資源部門會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將擬征土地的面積、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和被征地農民參加養老保險意見等,以書面形式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當事人可以自公告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向告知書發布機關申請聽證,逾期未提出的視為放棄聽證;當事人申請聽證的,有關部門要按照規定的程序和要求組織聽證。 (四) 申請用地或申請先行用地單位將征地補償準備金繳入到縣財政部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同時,縣國土資源部門編制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征地方案,經縣人民政府審核后上報審批。 。ㄎ澹┱鞯胤桨附浺婪ㄅ鷾屎,由縣政府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范圍內發布征地公告和安置方案公告。 (六)被征地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組織人員對擬征收范圍內土地及地上附著物的權屬、用途、結構、建筑面積、擬安置情況等進行調查摸底,并依法對未經登記的建筑等附著物進行調查、認定和處理。 相關單位和個人對調查登記和認定處理工作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和協助搜集相關情況和資料。 。ㄆ撸┛h土地收購儲備中心根據征地公告以及征遷補償安置調查登記和認定處理結果,按照《關于印發〈安徽省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征用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暫行辦法〉的通知》規定對實施土地房屋征收拆遷進行社會穩定風險性評估。 。ò耍┛h國土資源部門根據批準的征地方案、征地公告和征地調查登記情況,擬訂集體土地征收拆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 。ň牛┱鬟w補償安置實施方案報經縣政府批準后,應當在被征地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村(社區)公告。 (十)征地的各項費用應當自征遷補償安置實施方案批準之日起3個月內全額支付。 第八條 征地告知后,在擬征地范圍內禁止從事以下行為: (一)戶口遷入(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房屋買賣、交換以及新建、擴建、翻建、裝修等; (三)改變土地用途手續; 。ㄋ模└淖兎课萦猛炯胺课葑赓U手續; 。ㄎ澹╊C發和換發營業執照; 。┰谡鞯夭疬w范圍內搶栽、搶種附著物。 違反上述規定,在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安置。 第九條 被征地農戶及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未按期辦理征地拆遷補償登記手續的,其補償以縣國土資源部門和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共同調查登記的結果為準。 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的所有權人應當自征地各項費用付清之日起30日內交付被征收土地。逾期未交付的,由相關部門責令限期交付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十條 征地補償費用的收支、用途應當公開,接受當事人查詢和社會各界監督。禁止侵占、截留、挪用、拖欠征地補償費用。 第十一條 對征地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協調;協調未能達成一致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期間,不停止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三章 征地補償費用管理 第十二條 征地補償費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 第十三條 征收集體土地,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根據省政府定期公布的征地補償標準給予補償。 第十四條 征地補償費按照《安徽省征地補償準備金管理辦法》規定支付: 。ㄒ唬┴斦块T根據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和審定的補償費用發放名單,依法將征地補償費用足額撥付到位。屬補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撥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屬補償被征地農民的,通過“一卡通”直接發放給被征地農民;屬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直接撥付至社;饘。 (二)征地補償費用發放情況要向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公示。 第十五條 被征收耕地上的青苗,按照每畝1000元補償;多年生農作物,按照一年農用地統一年產值標準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 第十六條 因建設項目施工和地質勘探等需要臨時用地的,經批準后,根據臨時用地范圍,按原用地類型的統一年產值標準逐年補償。 臨時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過兩年。 第四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七條 在合法取得的土地上經依法批準建設的房屋等地上附屬物按照市政府定期公布的補償標準據實補償。 第十八條 沒有合法批準手續建造的房屋,房主確系被征地所在地的常住人口,且屬一戶一宅的,結合被拆遷安置人口按最高每人60平方米給予補償;人均不足60平方米的,據實補償,并按差額面積給予100元/平方米補助;人均超過60平方米的部分,不予補償。 在非法買賣的土地上建造的房屋不予補償。 第十九條 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可以采取貨幣補償、產權調換等方式進行。 第二十條 采用貨幣補償方式的,城鎮規劃區內按照經測算的安置房綜合成本價乘以27.6平方米/人予以補償,人均60平方米以內的剩余面積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評估價的1.2倍予以補償。城鎮規劃區外,人均60平方米以內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評估價的1.2倍予以補償。被拆遷人領取貨幣補償金后,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 第二十一條 采用產權調換方式的,城鎮規劃區內按認定的可安置人口每人27.6平方米住房面積安置。同時安置戶每戶可按磚木結構二等的重置單價510元的標準增購15平方米的儲藏室。因戶型設計原因,安置房面積低于產權調換面積的,低于面積按安置房綜合成本價對被征遷人實行貨幣補償;安置房面積超出產權調換面積的,超出面積在5平方米以內的由被征遷人按安置房綜合成本價的50%購買,超出5平方米的按市場價購買。 鼓勵有條件的鄉鎮結合美麗鄉村建設,在城鎮規劃區外建設安置新村或安置小區,按照宅基地管理規定執行。 第二十二條 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執照,且連續經營一年以上的,按照被征收房屋重置評估價的1.2倍予以貨幣補償,對其實際用于生產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按每平方米增加120元一次性給予補償。 第二十三條 經批準的臨時建筑物,未超出批準期限的,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超出批準期限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 被拆遷人搬遷補助費和臨時安置補助費應當及時足額支付。搬遷補助費按合法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0元計算;臨時安置補助費按安置面積每月每平方米5元計算。 超過18個月未予安置的,按照原補助標準的2倍繼續支付臨時安置補助費。 第二十五條 非農業人員與其家庭成員共有合法的房屋產權,且其本人及現婚配偶從未享受過房改房、集資房或購買經濟適用房等屬國家福利性質的住房,經公示和確認后,可以按本辦法的相關規定予以補償安置;不符合上述條件的,以貨幣補償方式處理。 第五章 被征地農業人口安置 第二十六條 因征地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是指征地告知之日前被征地范圍內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籍常住人口,包括在籍子女、合法婚姻的婚入人員。 (一)屬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應計入安置人口: 1.原為當地戶籍的在校大中專學生、現役義務兵、士官(符合國家軍人安置政策的除外)、服刑、勞教人員等; 2.有準生證和出生證明的新生兒; 3.外嫁女戶口未遷出,有當地計生臺賬、獨立房屋且確實長期居住本地的; 4.男方在女方家定居并轉入戶口,且女方符合安置條件的。 。ǘ⿲傧铝星樾沃坏,不計入安置人口: 1.寄居、寄養、寄讀以及空掛戶的人員; 2.已死亡但戶籍未注銷人員; 3.已婚出人員離婚后回遷戶口的。 被征地農業人口安置對象,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定,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召開村民大會討論、公示,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復核后,由縣國土資源部門會同縣公安、衛生計生、民政、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審核確定。 第二十七條 各級政府和相關部門應當積極采取措施,鼓勵引導各類企事業單位、社區吸納被征地農民就業,支持被征地農民自謀職業、自主創業,督促指導用地單位優先安置被征地農民就業。 被征地農民參加有關就業扶持和免費就業服務所需資金,從再就業資金中列支。 第二十八條 對被征地農民,符合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條件的人員,參加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險。符合城鎮低保條件的,民政部門應當將其納入城鎮最低生活保障體系。具體按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獎懲責任 第二十九條 沒有合法批準手續建造且人均超過60平方米部分的房屋,如在征遷期限內搬遷的,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評估價的50%給予拆遷獎勵。被拆遷人領取貨幣補償金后,不得要求再以其他方式安置。 證照不全,但實際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且連續納稅1年以上的,按重置評估價的80%給予補償。無證照且無納稅記錄的,如在征遷期限內搬遷,可按被征收房屋重置評估價的60%給予拆遷補助。 第三十條 對獨生子女或二女戶家庭(2016年1月1日前)和處于生育年齡段的合法已婚無孩戶實行獎勵,可以按安置房綜合成本價的50%增加購買27.6平方米的安置房。 第三十一條 被拆遷人在規定期限內騰房交地的,在不同階段內完成的,按被拆遷房屋的合法面積給予獎勵,在第一階段完成的給予100元/平方米、第二階段80元/平方米、第三階段40元/平方米獎勵。 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ㄒ唬┍徽鞯貑挝换蛘哂嘘P部門謊報數據,在征地過程中弄虛作假、冒名頂替騙取征地補償費用的; 。ǘ┣终、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的; 。ㄈ﹪覚C關工作人員及相關人員在實施征地補償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 。ㄋ模┙ㄔO用地單位和個人擅自進行征地補償安置的; 。ㄎ澹┳钃虾推茐恼鞯毓ぷ,妨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征地補償費標準根據省、市政府公布的標準及時進行調整,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四條 經國務院、省政府批準的能源、水利、交通等基礎設施建設項目需征用集體土地的,國家、省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在本辦法實施前,經國務院和省政府批準的征地,已制定并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補償標準按照公告確定的標準執行;已按原批準的標準補償的,仍執行原批準標準;未制定或公告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且未實施征地,按本辦法執行。來源:臨泉縣人民政府網站 |